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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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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
6 C& ^) g: z* L' d( {
6 F# N+ f& v4 D4 i! t9 E; h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G/ x% N9 s1 E6 P
; K9 B$ H& d8 }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7 y. i/ J2 d& \+ B# {

3 w& b/ V* r5 x" V" o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1 V. V, [/ B: d, ^4 @

3 K( d+ G* z9 ~「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 ?9 X* H) P" T) z( S$ e7 {/ b: `$ E7 Z$ i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2 C: h& Q, Q, n4 x( |8 L- \5 |3 Z

% U( }2 X' c8 w) `5 k+ X# N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 y# L0 G3 J* t' i/ e1 \- y% O5 @: t1 p/ M" F$ N0 d; T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 U" G9 Y, ?; O: t( ^+ ^% U) ?8 {' s( y1 Y9 q/ t& o3 o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m* G" d( }/ k" [

' Z7 U9 A- o6 J+ p* p! a( x7 B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 b5 k# [, N" n# @. R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0 f5 v& x$ s# x: E) ~# n3 w
: z' s7 K+ N$ w# K
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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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0 O  O7 i) ^. O
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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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 l2 F9 i4 `( f3 f& L

" o8 v# C4 E2 ?6 P+ @. [$ X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 [& C' s7 U. g. R事情遇到得太少
: Z) o& t9 K4 e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
# Z1 F1 l* j' U0 B1 R0 v+ Q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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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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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b2 j. S# `/ K- o+ g

. L6 `+ R; ?  @4 {% K/ c. ?. {  F$ Q8 |9 k( H

4 T  @, p0 [6 W* Y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8 N' h, H2 j) b2 j0 G5 t; C3 I
1 f1 s( m9 @8 I6 K) ^& p% d"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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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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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S, G5 o; ^$ g5 F
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8 I, E4 F) X6 ]* l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N5 c1 y2 e1 a
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a6 W* h) N( Q# C$ F
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f, Q: x! c6 {" {
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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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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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1 R: w: ?: z' B: b7 c8 s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b+ r4 b& W" `$ R
- K  Y4 k# I, j2 J' ?8 }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9 f. u9 f7 |! L* k! Q( C2 h
. p: d; W# C: |3 z! g- b
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
* X$ W1 K0 ^( F* R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 G5 I1 {& ^+ f# j  n- V: F" B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4 S- j) H' O7 R2 t0 P" i! P
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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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2:33:36 |只看該作者
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9 |3 C# j7 Y$ U  `0 F

' Q, m1 S- D" K( z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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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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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6 z2 J1 ?, L, d+ M8 f: v
% }- D6 c$ w9 I; @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
7 O; }! R9 i6 ~. }) X0 B) i# V" d7 n  {
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 Q- R1 z. N0 B5 h

4 ^! C0 y0 e- U% {& b& P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4 B7 ?$ @0 j- u: D' X
& ?* T/ K- r1 k# ?

/ G4 l" [: ?1 |2 |" B1 E
% {- w) x/ l# H, }
" Q5 P: e4 }" S) f: ]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9 ~( ^3 M" j; p; M' H( C( }
(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 g) S; j0 E7 L( z  e1 B
) T2 N0 J2 f3 d4 M. x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6 p  h. B1 [2 r! D
, p2 J6 W6 {9 k- E: D
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n9 q9 D0 u5 k) |
: s* |1 h$ Q+ c* B- l
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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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3 v' j) X1 P0 e  }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
4 B' D; o9 W0 }* N6 v* Z# k2 C8 S$ T6 ?  l5 G" s/ I& k3 \2 ]& o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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