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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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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7 b3 ^8 m: _8 M  k

+ I0 h; _# s5 |1 h7 W4 Z' z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E4 q- G: U% f2 I$ H

8 _# [# E9 h0 S6 w9 d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  w( ?: h- U( G( t) w. c: ]* {5 M1 C* ?1 m" t% \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d0 y2 U% b8 s! _6 x! J

# p$ g9 l! n; }- O「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6 Q( K; ?- I. Q+ R3 a5 u! B. _  {; i1 r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R# l4 q: }$ t3 `5 E
3 ^# C& H. _- i8 E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J  I5 e2 f% K9 |- o

/ s$ U& @/ G: n/ _; {  H! f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4 e6 @# t3 n* {: @2 i! V. K  j' I2 X, }3 E9 D5 U6 _3 A8 E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n& P9 X7 w" g; M, G8 N! V" N3 H9 t

2 ^& u/ |. {6 i6 b1 j, G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0 I# h0 S# a* q+ v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
$ U- |3 p9 X* m8 D" N
  E# t! e4 x) {' M, \3 a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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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1 i8 ]4 y% z% [# a9 G
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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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
1 o5 z* y2 v3 z( u+ A; ]( d6 \( S& m: N6 p  e6 i/ K
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X$ y$ B; J5 x' }
事情遇到得太少
# ^* J# \, ~- [) E/ k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 F* W! Y$ [. C! }
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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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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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 M0 ]2 h6 s: [+ V5 ?; T0 {6 f7 x( O  a( s- f! M4 ]' N
1 k- i! o" a! A3 ?, e

- Y# e& h9 W% g! X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
. I0 V$ H* e' a. m5 v3 c6 R" j9 j8 A1 G4 t6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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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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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q# G, {' Q/ j
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2 k5 _, Q# |6 W
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G, p# {  B9 Y8 j6 C8 C) V9 Y: L
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u5 X# o. k' H8 o3 V
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O# p& t+ A3 i3 W/ Q7 N6 m4 `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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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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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7 Y# E7 Y  |1 x9 J$ h) {1 o' f* q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7 w% t! h0 x9 }3 i4 A' d

1 u! |5 H; c* p2 `1 I% [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
* B! |7 t2 |2 z9 H( J  ^
9 l) e+ w# D& Z: f* S1 r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
$ O8 |, ^8 B3 s7 J* O7 R8 ?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2 h" B$ P% h5 N' L' K1 B! c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 t; B' l$ u! m1 a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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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 ?" e1 m' z; V& i' e  W, _% w9 V1 T( `
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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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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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7 G3 V9 N6 }7 Y0 V# b4 s
/ M" Q9 {! E: R0 z+ C5 }& Y0 X
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
' d8 q- ?3 @4 M4 `2 z2 N- H4 O! c5 s& s! @3 `: P% r( W
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 e4 E5 U0 i$ e* o8 X# ~5 f" }
: |+ B/ A7 s7 D; s( E; [
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 L9 a+ @& K: p/ I
! ~0 K8 q5 E! t* v5 p
! S! Q9 ?, R* M( W* O

6 \) z0 h: F( s$ A" V
+ L) d9 k+ M- I+ ?$ J- _. l. B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
  p9 k# ^. _0 m$ U, f(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3 h) Z9 \! x( i. i8 d1 t
- \' I0 f  g& ?. ~, D! o
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1 i" N' |: m& t) g- j% r% K6 d# ^* l! F
, ^, f5 U# I6 N, |/ G( `" ^
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o% ~. ?3 A1 _& Y
8 [9 [8 O0 E2 p, @, c# o
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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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 A/ Q" M- c( v5 L7 S5 h
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
1 l+ @6 \  \! S0 S
3 s0 a4 J' N* B- w0 o7 w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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