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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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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b9 M7 |0 \$ f3 o, m1 ^* a& R3 T4 I2 f! `/ k. m8 L6 g# U
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j, e# e2 \7 F' I/ }4 S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e8 D$ a/ u1 O- Y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5 Y6 [- s3 }. z; H, r( L; Q
& q- f* G  z5 n' L1 K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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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5 z5 L& k& t. e1 a9 _( T2 e6 G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9 l$ H9 a7 g% U  T- W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 z' Q: @* L7 G# s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4 c9 R& @, v' K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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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e/ e- t5 Z9 N8 K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B9 A' X! J0 ]( X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i' g: c+ q8 H" w3 ]; d5 \; H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9 s- i2 \$ D$ v2 r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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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9 ~8 W" N0 L& ~1 k7 j, p2 {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8 f2 `2 C* s7 y0 g# {6 o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 S% n3 U6 P) ?2 ?% ~# j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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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4 M" Y4 ?$ H7 X1 X+ e
作者: 李永然( q; O* Y5 p" i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y8 W1 H2 m5 U$ g  f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9 g4 g2 b: V9 R, H: e& n* u#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7 s( S- }/ w+ R  G!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 x1 y$ i7 s, F9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W* U0 N5 }- k- a' X& V1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3 v! x; I. m7 T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 {; `. A* F! |3 J4 u  t5 Y/ X+ j3 f5 W, k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5 Z# k/ [+ Z! n- F, }/ w( Z8 f  x

; c; X0 N; q1 D;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6 i( }$ p$ Q5 k. U9 \* |) d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8 \3 ?+ Z0 A  s& U4 m( {" i
/ I, K, j9 X8 q$ j, o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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