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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請新北市政府,三峽區公所恢復大德路口的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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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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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6-7-18 09:59:4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debby 於 2016-7-18 10:01 編輯

六月底三峽區公所在施行所謂人行道評比,稱這邊的無障礙設施斜坡寬度不夠,將原本幾個社區及路口一體成形的人行道全部打掉,換來的是凹凸不平,邊沿脆裂,不協調的人行道,實在納悶,大德路口出口怎會不夠寬,請大家齊向新北市政府要求恢復原狀,其它地方如劍橋車道出口那個也是這種情形.

藉用一位強力維護自己環境網友照片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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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6-7-18 10:14:5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6-7-18 10:41 編輯

美觀與否, 見仁見智,
但照片顯示非常明顯, 原本的無障礙坡道非常有問題是可以確定的,
坡道寬度未達到斑馬線範圍, 再加上圓石的阻擋, 導致使用者必需進入馬路中, 才能轉入斑馬線區域.
遠雄當初的施作, 根本是便宜行事, 非常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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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1:20:59 |只看該作者
當初的設計沒有設計好,現在的改善也改得難看無比,現在的區公所是自己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嗎?

還是這些被變更的社區,不覺得自己的土地被侵犯呢?還是洗不掉的塗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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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1:24:07 |只看該作者
新的功用比較好,但比較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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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1:33:16 |只看該作者
正常作法應該是發文給社區,然後開協調會看如何改善來符合規範,這部分不是行政機關說拆就拆,
不然就跟苗栗 張家藥房一樣,一個天賜良機就拆你的東西,土地上面的物品都是社區的財產之一,
這樣子的作為根本就是不可取!也是粗暴無比。

進一步而言,整體設計所創造出來的價值,也是當初購屋人考量之一,這樣直接讓財產價值減損掉,
變相也造成了整個社區住戶的價值損失,這區長也太蠻橫無比了。

套句樓上網友說的,這區公所施作真的是便宜行事外加粗暴無比,非常的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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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wei.tw + 2 正解!
周浩子 + 3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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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8806 + 3 現在的公所做事怎麼都如此草率不具審美觀呢.
chialang + 3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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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1:48:19 |只看該作者
kasa1107 發表於 2016-7-18 11:33
正常作法應該是發文給社區,然後開協調會看如何改善來符合規範,這部分不是行政機關說拆就拆,
不然就跟苗 ...

原先設計就是要維護用路行人安全, 遠雄送藝術大道社區的~
如果任意拿走就是侵占財產, 建議要告三峽區公所及樹林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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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1:49:45 |只看該作者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1:48
原先設計就是要維護用路行人安全, 遠雄送藝術大道社區的~
如果任意拿走就是侵占財產, 建議要告三峽區公所 ...

去年搞一次還不夠, 今年再來一次, 認為我們住戶好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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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2:16:04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8 12:27 編輯

人行道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道路的一種,是立法院立法通過的,有關各種道路該條例都有相關的解釋,有的道路所有權是公家的,也有的是私人的,如大部分田野間的農村既成道路,都須受該條例的規範。
人行道必須考量身心障礙使用,如坐輪椅的,視力障礙的,立法委員甚至質疑政府的不作為,開公聽會,邀政府民間團體參加,身心障礙團體,抨擊政府不作為不遺餘力,所以人行道寬度坡度都須符合規定。
這次重新整理人行道是比以前不美觀,可能困於政府經費有限,但是想想我們北大特區和三峽舊社區比較,所運用政府資源,讓我們還是願意住在北大社區,有些人行道還會設導盲磚,放個圓石在上面,真的會妨礙他們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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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2:26:15 |只看該作者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1:49
去年搞一次還不夠, 今年再來一次, 認為我們住戶好欺負!

該告就告吧! 但是想也知道市區公所應該會說是公用區域不是社區居民所有.
但是如果有腳踏車在該區出意外, 那該區就應該會是社區居民所有.
當初遠雄所規劃的應該是有考慮到腳踏車道安全問題, 才會在路口設計圓柱,現在拿掉了, 就希望以後不要有搶紅燈搶黃燈而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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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2:46:34 |只看該作者
ronwang69 發表於 2016-7-18 12:26
該告就告吧! 但是想也知道市區公所應該會說是公用區域不是社區居民所有.
但是如果有腳踏車在該區出意外,  ...

相不相信, 鶯歌聯絡道自大義錄下來, 車流非常多,
圓形的大理石一拿走, 隨意車子與摩托車可以開上學勤路人行道.
萬一發生人命傷害, 建議找區公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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