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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新聞] 轉載 :案發10年不算凶宅?仲介判賠2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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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5 17:00:2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作者: 曹明正╱高雄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4月25日 上午5:30中國時報【曹明正╱高雄報導】
) A* ^' |+ x8 b2 ^/ l, O) ^$ x0 z  m) f( r  @* z
陳姓婦人透過某房屋公司加盟店,買下一戶民宅。事後得知屋子曾發生命案,仲介以案發已十年,期間住人從沒問題為由撇清。法官判經紀人、加盟店及房屋公司需賠二二五萬元。
" ]$ K$ Z; F' W1 x( ]9 l4 j1 L4 c  E2 p0 t" V9 r# a, k5 w
前年十一月,陳婦經由某房屋公司加盟店的張姓經紀人,以五二五萬元買下三民區一戶民宅,不料付款及登記後才知是凶宅。陳婦以前手成交價是三百萬元,認為損失二二五萬元,到高雄地院請求房屋公司、加盟店及張姓經紀人應賠償價差。2 ]3 `3 f1 y) w1 O

; }% V( l4 ]7 J2 u' Z8 }5 B  F) q6 r張姓經紀人在法院審理時表示,房子發生命案已十年,期間住人沒任何心理、身體甚至是靈異不吉的事,且循慣例在業界網站上調閱資料,鄰居及管區警察也沒告知是凶宅,已善盡責任。  ]* w  N3 \  t5 n( `: X3 r

5 ]2 z$ H8 j& m6 n6 H加盟店房屋公司則說,內政部頒訂「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並無凶宅或類似規定,主張不在調查義務範圍。
: `+ f) ?) p7 v8 }
% A. q+ M$ T; ]  a8 t& h' V不過法官認為,房子在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發生轟動一時的女講師命案,凶嫌因強盜故意殺人及強制性交案件,經警政單位建檔列為「重大刑案」,犯嫌並因此判處死刑確定,縱然發生已近十年,民眾記憶仍難抹滅,符合凶宅定義。
! u+ w% D8 S9 {; j" C% W9 ~
- O: P! ]- }& ]% L: {法官並認定,買賣標的是否為凶宅,影響不動產市價,房屋公司辯稱不在調查範圍,是昧於凶宅與不動產市價連動的事實,與一般社會對於專業仲介服務之合理期待不符,而加盟店與張姓經紀人在接受委託時,原屋主已據實告知是凶宅,卻昧於職責,有未盡調查義務之過失,因此連帶賠償二二五萬元。
' o+ l5 W# c( Q( b* H) I8 O7 q5 R) H. z% ^- n
http://tw.news.yahoo.com/%E6%A1% ... 0%AC-213000350.html
" K8 G8 }2 b( u$ h5 U( O  E, a+ z  m; t7 s, m# n! H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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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6 01:51:10 |只看該作者
委託銷售時(不動產說明書)有一條關於非自然死亡的勾選
% d/ k: N1 J. |- K刻意隱瞞買方的確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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