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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新聞] 轉載 :案發10年不算凶宅?仲介判賠2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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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5 17:00:2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作者: 曹明正╱高雄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4月25日 上午5:30中國時報【曹明正╱高雄報導】4 o3 B2 r! b7 ~$ m* h4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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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婦人透過某房屋公司加盟店,買下一戶民宅。事後得知屋子曾發生命案,仲介以案發已十年,期間住人從沒問題為由撇清。法官判經紀人、加盟店及房屋公司需賠二二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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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十一月,陳婦經由某房屋公司加盟店的張姓經紀人,以五二五萬元買下三民區一戶民宅,不料付款及登記後才知是凶宅。陳婦以前手成交價是三百萬元,認為損失二二五萬元,到高雄地院請求房屋公司、加盟店及張姓經紀人應賠償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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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經紀人在法院審理時表示,房子發生命案已十年,期間住人沒任何心理、身體甚至是靈異不吉的事,且循慣例在業界網站上調閱資料,鄰居及管區警察也沒告知是凶宅,已善盡責任。' M& Q7 z8 m2 x: L3 m4 G' O- m8 u6 Y

4 j! ?' U* ]6 S. R$ p: w加盟店房屋公司則說,內政部頒訂「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並無凶宅或類似規定,主張不在調查義務範圍。
" ^, f- ~) e0 O
4 [' S% O+ c" D8 @4 o( C不過法官認為,房子在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發生轟動一時的女講師命案,凶嫌因強盜故意殺人及強制性交案件,經警政單位建檔列為「重大刑案」,犯嫌並因此判處死刑確定,縱然發生已近十年,民眾記憶仍難抹滅,符合凶宅定義。' y& c$ F3 ~: V& b9 s: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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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並認定,買賣標的是否為凶宅,影響不動產市價,房屋公司辯稱不在調查範圍,是昧於凶宅與不動產市價連動的事實,與一般社會對於專業仲介服務之合理期待不符,而加盟店與張姓經紀人在接受委託時,原屋主已據實告知是凶宅,卻昧於職責,有未盡調查義務之過失,因此連帶賠償二二五萬元。3 {+ [+ g  Q6 y0 e$ B' c$ ]
1 C# k; r" F6 G/ u7 \, {
http://tw.news.yahoo.com/%E6%A1% ... 0%AC-213000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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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6 01:51:10 |只看該作者
委託銷售時(不動產說明書)有一條關於非自然死亡的勾選
% t7 n% s7 c: p; n刻意隱瞞買方的確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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