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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申報扶養親屬 年齡限制取消 扶養一人 免稅額就多8.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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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1 08:41:26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立院三讀// 申報扶養親屬 年齡限制取消4 n7 k) S7 Y- ]; C" r' |% K+ H
自由時報-2012年11月21日 上午05:003 V* c) H! M0 P5 D  E" w. y8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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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O# C9 o; {1 ]7 \& P多扶養一人 免稅額就多8.2萬& r# T( m( \7 Z% y7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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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張舒婷/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綜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案」,取消納稅人不得扶養二十歲至六十歲間「其他親屬或家屬」的年齡歧視條款。自明年五月申報綜所稅時,凡納稅義務人的親屬中,符合二十歲以下,或二十歲以上在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條件,每扶養一人,就可列報八萬二千元免稅額,預估四十一萬人受益。而依納稅義務人適用的稅率不同,每增列一名扶養親屬,可節稅四千一百元至三萬兩千八百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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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國稅局提醒,所得稅申報扶養放寬,民眾想報扶養親屬節稅,也不是無限上綱,想報幾個就報幾個,共同居住和扶養事實是重要條件,若被查到虛報或濫報,且被認為素行不良,最高可回溯五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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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報稅適用 41萬人受惠, f& Z! j. W4 {5 Y)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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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建議,受扶養親屬若有打零工或其他薪資收入,年所得須低於八萬二千元,申報扶養才有節稅效果,否則反而可能墊高應繳稅款,民眾報稅前應多做評估,以免因小失大。0 u8 y$ P2 b6 k: f(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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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綜所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在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條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自己及配偶之尊親屬、子女、自己及配偶之兄弟姊妹以外之被扶養人),只要是年滿二十歲到六十歲間,皆不得列為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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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1 D" s6 J; w; ~* F6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做出釋字第六九四號解釋,認為上述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綜所稅法相關條文在一年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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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院通過的修正案內容,扶養在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條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不再有年齡限制,皆能列報每人八萬二千元的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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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官員指出,修正案通過後,今年起實施,明年五月報稅適用,受益的約四十一萬人,初步估計,國庫稅收損失約二十億元。而依納稅義務人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稅率不同,每增列一名扶養親屬,可節稅四千一百元至三萬兩千八百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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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濫報 最高回溯5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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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說,所得稅法修法前後最大差異是二十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無謀生能力親屬或家屬可列報扶養免稅額,但仍要符合民法規定的扶養順序,要有扶養事實及共同居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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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t% F" i7 {$ Q* {7 K9 f# ^& w李慶華表示,高所得者常會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節稅,其中以列報兄弟姊妹的小孩最常被國稅局剔除。因為小孩應優先由父母扶養,納稅義務人的兄弟姊妹有能力扶養,就不能報在其他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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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l  k- L- @1 g0 O財政部說,若由後順位者申報扶養,要有正當理由或說明。李慶華強調,高所得者列報太多扶養親屬或家屬,可能被列入選案對象。
" @& _" m" j9 o1 x, Bhttp://n.yam.com/tlt/politics/20121121/20121121991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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