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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ab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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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 開罰北大夜市? 明見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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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4 00:12:5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lingoma 於 2012-7-4 00:17 編輯

from 樓主nellrita:


【新北市訊】「北大美食廣場」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會同相關單位現場稽查,於101年7月3日查獲營業事實,因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裁處違規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令立即停止使用。

「北大美食廣場」位於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消防局、警察局(樹林分局)及樹林區公所等機關派員現場稽查查獲營業事實,已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故城鄉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及新北市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將於101年7月4日寄發行政處分書,裁處違規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令立即停止使用,同時告知如再經查獲違規事實,將依法按次處罰及強制斷水斷電。

城鄉發展局表示,「北大美食廣場」於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設置攤販集中場從事商業行為,已違反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城鄉發展局於101年5月2日函請違規人於2個月內(即101年7月2日前)改善違規行為,告知屆時如未改善者,將依法裁處,亦於101年5月7日及101年5月8日發函經濟發展局及樹林區公所建議積極輔導「北大美食廣場」業者另覓適當地點經營,並在101年6月21日函請業者務必於101年7月2日前停止違規行為及告知如屆時仍繼續違規營業者,將依法裁處。

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2條、第4條,申請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使用;又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規定,機關用地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未包括攤販集中場及商業使用;且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住宅區不得作為攤販集中場使用。因此,城鄉發展局依法裁處罰鍰。

城鄉發展局指出,將於「北大美食廣場」下次營業日時辦理第2次聯合稽查,如屆時再查獲違規事實,將立即裁處及公告執行斷水斷電。

資料諮詢: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股長 彭介山 電話:29603456分機7023
新聞聯絡:城鄉發展局蔡家雯 電話:29603456分機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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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4 00:43:40 |只看該作者
一堆官腔.快來個一刀"畢"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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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4 00:49:3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tanleyhsiao 於 2012-7-4 00:51 編輯
多多綠茶 發表於 2012-7-4 00:10
這部份說實話跟業者無關人家打掃環境沒必要把附近沒公德心的人丟的東西全都一起掃一掃吧

     當然 ...


這就像 我不殺伯仁,但伯仁卻因我而死

正因為沒有公德心的人一直以來都不缺貨,不可諱言的,有一個這樣的場所給了這些人犯錯的機會,同時也造成別人的困擾,能說他們完全沒有責任嗎? 是的,法律上他們是沒責任,但我們不希望這種機會出現在我家附近...而且我更相信很多不住在這兒的人,買了食物帶到學勤路或公園中享受了這環境,但也把垃圾留給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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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克 + 1 沒錯, 大學風呂門前也因此變成無公德心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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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4 02:27:38 |只看該作者

美食廣場二百多個的攤販,很多人是貸款開業

本帖最後由 joannewu 於 2012-7-4 02:28 編輯

那對於貸款買房的住戶而言, 此不要去跳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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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綠茶 發表於 2012-7-4 00:06
有有有 昨天看到了 真的有星期天

    不是要開罰了嗎?

罰單一張六萬元...且又不是天天開罰

一周營業四天,一個攤位一晚收600元租金

算200個攤位好了...200個*600元*4天*4周=1,920,000

一個月收租近二百萬元,這張罰單還真是不痛不癢

開罰業者根本沒在怕的,最好趕緊斷水斷電,勒令停業~~
我愛北大,我愛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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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柚子 發表於 2012-7-3 13:05
看樣子,北大夜市沒有撤離打算與跡象,除了豎立大型廣告看板,昨天還在第四台託播廣告,強力放送周二.五.六 ...

每周二、五、六日經營流動夜市.或是每周二、五、六、日.  在[六][日]間有[、]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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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斗 發表於 2012-7-4 11:05
每周二、五、六日經營流動夜市.或是每周二、五、六、日.  在[六][日]間有[、]差很多. ...

更正囉,感謝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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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看過廣告.我是想確定是營業三日或四日.每周二、五、六日經營流動夜市[可解釋三日].或是每周二、五、六、日[可解釋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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