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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JasonH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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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To 王明麗市議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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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23 11:16:41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joychiou 於 2010-9-23 11:20 編輯
JasonH112 發表於 2010-9-22 01:09
昨天下班回家..在信箱收到由王明麗市議員候選人發出來的中秋節賀節暨拉票明信片..本以為是一般拉票廣告文宣 ...


買個資?這根本不需要買啊,里長都知道您住在哪條路幾鄰幾號幾樓...
這跟手機簡訊拜票一樣,電信公司有提供這種服務,一直收到也是不堪其擾。

話說回來,不只單一候選人會有資料可以寄發文宣,我老爹是某政黨的黨員,也是會收到另一個政黨的拜票文宣,這就更妙了。
說來說去,怎樣都比詐騙集團從哪拿到個資來的好一些,要告里長、議員候選人,也未必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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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27 21:36:44 |顯示全部樓層

RE: To 王明麗市議員候選人

本文章最後由 joychiou 於 2010-9-27 21:47 編輯
joy 發表於 2010-9-23 17:10
里長等就算因為公務手上握有里民名冊等個人資料也不能隨便外洩或不當使用。當里長廣播:張君雅小妹妹,妳 ...


首先,個人並無說里長將里民資料給候選人的行為是對的,只是要指出 "即使要提告" 還不一定會勝訴。
當然,資料被候選人拿到手,寄發文宣給當事人,觀感不佳,當事人絕對有權提出告訴。(告訴乃論)
我想表達的只是,會收到候選人寄來的文宣廣告,"個人"是習以為常,如果有造成個人的損害,法理上我也會提出告訴;私人範圍就像樓主說的,不投票給他而已。

另外,就討論關於"里長廣播張君雅小妹妹"的問題...
個資法有提到:
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里長廣播尋人應屬法定職務之範疇內,對於里長的行為(廣播),是不構成犯法的。
況且是阿嬤拜託里長廣播...
不過本討論只就此案例解釋,並不適用其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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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29 23:54:56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joychiou 於 2010-9-30 00:32 編輯
一、廣播叫人回家吃麵是里長的法定職務嗎?
二、只要家人拜託,里長就可以洩露個資嗎?
三、要是里民或里長都這樣公器私用,守法的就可以無辜被廣播轟炸嗎?


1. 您現在把焦點聚焦到"吃麵"這件事,跟是不是法定職務是兩回事了。
(前面有說了,里長廣播尋人應屬法定職務之範疇內,對於里長的行為(廣播),是不構成犯法的。我沒說廣播要人回家吃麵是對的,你問我廣播叫人回家吃麵是不是法定職務,答案你我皆知。)
2. 經過同意的,沒有洩漏的問題,請您去看看個資法第20條。
3. 前面已經有人說明了。

樓上的朋友,張君雅小妹的問題,我覺得您搞得太複雜了...
如前面朋友說的,為民服務應該是里長的職務,廣播也算是了。

生活不用過的這麼戰戰兢兢,是該注意自己的隱私權利,但是100%都要說隱私隱私的,是有點太過了,這樣過生活太累了,乾脆把法條隨時準備在身邊好了...

張小妹的個案只是個非常態的個案,並不適合來來做為法律討論的案例,長這麼大也沒聽過廣播叫人回家吃飯。
但就1樓的案例,的確是有洩漏個資的問題,我並沒說里長或候選人沒有錯。

以上,不再回覆,我只覺得您的提問有很多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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