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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林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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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 中華電信發給幸福夜市限期改善的函文及市府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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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7 13:34:04 |只看該作者
tiffiny_tu 發表於 2012-4-17 13:30
明明就是違法
""承租人表明短期內要遷移他處似乎有困難""  這也可以是理由嗎? ...

攤位遷過來這塊空地時, 也不用兩三天的時間
遷走有那麼困難嗎?

業者從頭到尾都很愛狡辯,
我想利潤那麼高,
想也知不管一切絕對會繼續硬幹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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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7 13:34:28 |只看該作者
樂爸 發表於 2012-4-17 13:28
我想這是依都市計畫法罰吧!
其他局室呢?
請問業者搭建有核准函嗎?


請里長詢問
這邊的解釋函適用嗎?

內政部82.7.9台內營字第八二○三九九八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係延續同法第七十九條而為之規定,鄉、鎮、縣轄市公所既得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於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建造或使用建築物,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及各級政府基於該法所發布之命令時,命令其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其有不遵命令者,自得依同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
社區事找樂爸,加我賴learnning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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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7 13:49:17 |只看該作者
得知中華電信對此是採取三日內限期改善否則將終止租約的明確態度
這點,我個人給予高度的肯定
但是,昨天我也收到營運處的電子信件說明目前承租人表明短期內要遷移他處似乎有困難
所以恐怕還會有一段時日的拖延
中華電信強調市府有公權力可以介入,希望經發局能對業者裁罰
昨天跟市府主管機關經發局聯繫,主秘表示該局對幸福觀光夜市違規使用處理程序如下:
(一)這二日他們會發函給中華電信告知承租者已經違法,請區分所有人中華電信 "盡善良管理人之
責任"約束承租者。
(二)這二日他們會發函給經發局要求派員赴現場稽查違規事實並發 "勸導函 "給業者(包括攤商),要
求 "二個月"內恢復原狀,若不從,依照都市計畫法裁罰60000元,並再次要求 "二個月"內限期改善。
這樣子的程序重覆到第三次,若業者還是不從,經發局將對出租人中華電信裁罰60000~300000元。


  請問里長幾個問題:

1. 星期五前中華電信是否會跟業者解約?我想短期遷移有困難是承租人自己的問題,是他選擇違法違約,自然就要承擔責任,所以該土地未能於週五前恢復原狀,是否中華電信確定會解約?這是不能有模糊地帶的。

2. 市府上個星期五就確定業者違法,但完全沒有開罰嗎?兩個月的期限實在太扯了,這真的要找蘋果日報爆料了,根本是市府無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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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7 13:56:51 |只看該作者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4-17 13:49
  請問里長幾個問題:

1. 星期五前中華電信是否會跟業者解約?我想短期遷移有困難是承租人自己的問題 ...


我昨天聽到市府的答覆也覺得市府的處理態度似乎不夠明快!
中華電信那哩,我會去確認!
「一人當選,全家服務」。龍恩里服務團隊:黃家賢里長: 0910-238630, 新北市區政顧問林富子:0925-172767,樂意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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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7 14:05:53 |只看該作者
明知  有違法及違約之虞  
明知  中華電信可能無法承受  林里長及北大住民抗議壓力..而被動採取行動
明知  一旦公權力介入..攤商投入設備將血本無歸

明知...可是...4/13依然強勢開張
是何理由這般有恃無恐?
其中有我們不知道的力量在支撐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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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7 14:07:30 |只看該作者
新北市政府是在鼓勵大家多做違法的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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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7 14:10:0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康康 於 2012-4-17 14:12 編輯

只要立即不營業  給人家一點時間搬家也是合理

所以重點是,取得合法前不能營業

至於生財器具先放在那邊,也是承租人的權利

畢竟是他的承租範圍,至於上面的雨棚算不算建物,是不是有違反其他法令那是另外一件事


[/b]我是康康  不是板主阿康大大  也不是唱歌的康康[/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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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7 14:18:51 |只看該作者
送蘋果吧

送蘋果可能比較快

原來哪邊搬來的, 就搬往哪裡去啊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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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7 14:21:26 |只看該作者
康康 發表於 2012-4-17 14:10
只要立即不營業  給人家一點時間搬家也是合理

所以重點是,取得合法前不能營業

攤商搬來只要三天, 搬走不用兩個月吧.......三天內搬走是可接受的.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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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7 14:36:5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老熊 於 2012-4-17 14:38 編輯
yljimmy 發表於 2012-4-17 13:14
前幾天在某個非愛北大的部落格內看到
業者對詢問攤位的人表示會經營三個月


租期以三個月為單位,
所以不感到意外~

ㄧ個星期三天,一個月四個星期,一共經營三個月....

3 X 4 X 3 = 36

大概還會來34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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