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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資本公積派現金課稅否?財部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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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9:25:1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時報-各報要聞】公司法新規定,公司資本公積得分派現金。股東獲( j8 f1 B+ F- v3 w3 D
得此部分由資本公積發給的現金要否課稅?財政部迄無定論。賦稅署
! L: _. ^; [* b, V  E0 ?官員表示「還在研議中」,但各公司股東會召開在即,業者不知所措
6 m. P. K: F) ]  S5 h" Z- A% \# }9 Y# m6 C* J1 X! A! e* V  Z
 今年股東會有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分派案的上市櫃公司,按去7 m& a" t, M" R/ P; M/ K2 u$ a. e
年12月14日修正通過的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不僅可以發給新股,也首
4 b! }- L; l* X次適用發給「現金」的新增規定。
3 z) `- X. [: f; ^- B# X9 x7 b 由於部分上市公司,在過去年度已累積大量資本公積,如果能夠以
# o/ E3 s+ Z- D現金發放,有助於公司吸引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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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台積電在公司法修正時曾建議,將公司法第241條原規定,只能
, W' t4 {1 i# R, _發給新股的限制,放寬為「發給新股或現金」,讓企業有更彈性的運
* K; p1 r  z4 j2 v+ N, B% U5 ]用;業界因而稱呼這條新增規定為「台積電條款」。! T! E6 A, L! `9 O
 問題是,過去企業依公司法第241條,將資本公積發新股給股東時,
: a; S  W/ r& }6 H8 H正如賦稅署宋秀玲組長所說,只是資本科目的轉變,不影響股東權益6 f" A- \0 t" `5 f
,易言之,就是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所以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 L" ^% q1 d$ M' L0 Z. ]4 n 但台積電條款出籠後,宋秀玲對於相同限制條件下的資本公積由過
" _, v4 o# w8 a. H& m' S" U. Y7 }$ P去發新股,改發「現金」,卻有疑慮。她說,原來發派新股,沒有改
0 L4 B* H% N, z5 R變股東權益,如今發現金,股東權益顯然改變,課稅與否需再行研議  }6 o1 z2 ?; Q

" e9 m% Z8 V3 H 宋秀玲說,那麼企業為何不用「減資」方式處理,而選擇用資本公6 ]' P% L# }/ k$ p+ A
積分派現金給股東。
$ O' U% S; {* H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說,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8 L/ _9 e% f0 l9 `: `: a" s$ V! D( `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A6 a* _+ ?" D7 c8 C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C$ Q  _% K, D% {% b
 巫鑫認為,公司法既然增訂准予企業可將資本公積,在發給新股與: `2 h4 J; w; z" C
現金這兩項中自由選擇,而前項發新股,視為資本科目轉正,不屬所
: `0 P2 ~- N) b" F4 ]得,不予課稅;後項發給現金,應可視為額外投入資本的「返還」,0 D1 ~) T6 s! @4 y. o! `- w
也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2 d+ v9 {6 I. q* t! f- I1 k2 Y 他強調,財政部若要對這部分課稅,一定要說明清楚且要有法據。( X# @$ F" t! m7 l3 i9 E7 J
財政部宜儘快作出決定,企業才能有所遵循。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0 ~  [; Q1 [  s─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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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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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1 08:28:06 |只看該作者
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M2 K9 C2 |) }, G, f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1 T, a- `/ |" s3 P7 J# Q7 h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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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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