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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資本公積派現金課稅否?財部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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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9:25:1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時報-各報要聞】公司法新規定,公司資本公積得分派現金。股東獲
4 b4 C- c1 M; H, w- Y得此部分由資本公積發給的現金要否課稅?財政部迄無定論。賦稅署
: l- p5 z2 z$ Y7 C3 P官員表示「還在研議中」,但各公司股東會召開在即,業者不知所措
0 N' s0 n# w- F$ U' _  i, b9 O/ a* A) d4 t
 今年股東會有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分派案的上市櫃公司,按去
0 ]6 v: V! r, m8 d年12月14日修正通過的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不僅可以發給新股,也首
( P) |% }# B7 j7 `# U次適用發給「現金」的新增規定。; Y3 N, L% q5 O
 由於部分上市公司,在過去年度已累積大量資本公積,如果能夠以6 P0 d$ k. C& _1 @: e$ e/ d8 e
現金發放,有助於公司吸引投資。2 _1 R7 v6 h5 ]
4 X. ^0 {1 ]9 Y0 A8 C
 因此台積電在公司法修正時曾建議,將公司法第241條原規定,只能5 ~4 Q+ S  k7 Y; H9 _$ \# p" e
發給新股的限制,放寬為「發給新股或現金」,讓企業有更彈性的運. N" }2 K" h7 _
用;業界因而稱呼這條新增規定為「台積電條款」。0 k( T  m, Y  G9 z) U8 p
 問題是,過去企業依公司法第241條,將資本公積發新股給股東時,, h. Q' P% e# D3 C, N, j
正如賦稅署宋秀玲組長所說,只是資本科目的轉變,不影響股東權益
2 t4 s6 k5 A, L, d% v" e,易言之,就是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所以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 ^* l) c. B& Y; R 但台積電條款出籠後,宋秀玲對於相同限制條件下的資本公積由過" X) z! u% m! t4 J/ v4 F# x
去發新股,改發「現金」,卻有疑慮。她說,原來發派新股,沒有改
' w$ ~) R: \% y2 w- L6 z$ j( X變股東權益,如今發現金,股東權益顯然改變,課稅與否需再行研議7 |. A4 U9 V8 O
+ }% O. R6 U" ^3 ]
 宋秀玲說,那麼企業為何不用「減資」方式處理,而選擇用資本公
5 H5 }; X+ u1 f: t; Q積分派現金給股東。2 D8 ?+ W- C  X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說,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 x: R2 g/ g7 g9 E% _) D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 _( M. }1 ^: O! ^0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 p; N. w4 g3 A7 i. X6 l 巫鑫認為,公司法既然增訂准予企業可將資本公積,在發給新股與
, E2 ~* d* \; x* H4 n! [現金這兩項中自由選擇,而前項發新股,視為資本科目轉正,不屬所
2 ^3 [. [5 Z. u+ c. R得,不予課稅;後項發給現金,應可視為額外投入資本的「返還」,
  m% \1 ~- e) u. D  L: i$ J: b也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 D- G3 q  k1 H0 U+ B# E5 e 他強調,財政部若要對這部分課稅,一定要說明清楚且要有法據。, G; N, @' j- Q
財政部宜儘快作出決定,企業才能有所遵循。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Y$ D, ]+ p2 s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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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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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1 08:28:06 |只看該作者
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L; b) ^; D% R! c" z6 ?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3 Y2 ^( {8 M% A1 q- g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0 F$ U% m7 o0 ~- @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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