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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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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m. L; b) b) w, I
- [5 D. i) a! r/ u1 e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5 ?% I; e5 n; p/ h) ]' S/ l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x3 d( S& @+ r6 _6 y1 A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C" v/ e  y! a: Z. r9 B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W" O& Z0 G( K1 N8 O. @! f& Q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
+ l2 Y! o# d' }9 v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5 s! K- R" K' K' _& Z% R0 }; N& B& l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 r1 E  B7 U9 a& w' L2 M1 G: S" w3 T" j4 Z/ Z9 q9 z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2 G, x3 v* q+ u" x2 ]* u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 ^+ p* Q' i( D3 i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 d7 n0 |3 |( G& m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 V- r+ Q9 U0 Y) R: c1 @( [0 c
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d  c# Y- i( V$ T
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4 ?  c& ]8 Q9 |. B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 K( B/ a4 q! W2 G# t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5 U% }1 i2 x5 p- w2 ~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z' O8 o; i6 a& ^4 M; o# E+ L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q: g' j$ A5 ^6 g# }3 J* s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 D# r8 ^! M! v/ _% g人不得申請使用。
  _' ]/ K. ?& U1 D  ?  ~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9 K) [# b( C; h; d9 r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 ]6 P0 {0 b* m8 w. H  K  F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6 k4 o- Q) v' y& ^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_1 U/ K+ P% Z8 a
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S- R6 v0 P7 q! E* M3 q% w: z1 p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 k3 V5 o+ n2 m# w3 a5 f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P2 s! X$ ]; S( A# F' a
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c- K( f: D- z) V6 Y
現金方式為之。
8 G$ \4 r' N# I( y0 x; N- s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 @4 h- q% R) q. D. R,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 Z5 }8 `, W. C, D' k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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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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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 B& s9 X3 R) z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3 H5 S; T9 ~! E# S8 j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0 |" p6 y* i2 r5 A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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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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