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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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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L" y$ G6 ?# Y+ R  Z: ^
- u! o: u$ D0 m/ y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p" @/ U# t5 K+ M! c5 Q, v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 Q$ G+ L4 @1 [1 f/ t: p" x1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b8 a6 u. a# x+ {% r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N  u3 q: C6 A3 R3 e3 z) h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
( g+ q$ D, e' L* M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o+ z+ L. o* x7 \3 c: Q+ r
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1 e# k# Y5 P" C( h0 j$ C! ~

; p: [& z8 Y; Q; y1 h% Z8 M3 \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 [! y- _3 Z- M( H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b8 a: w. m8 D
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 S+ l( F" p4 H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 b" ~$ `) {. e% l' v
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C" Y: }6 l: Y8 ?  Y  T: k
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 i- I) P  @5 T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
0 @. g# K" k- u  h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4 F3 c4 S! N) [' l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i- X& [" L+ x* {3 }% \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3 H$ d3 z0 r+ g( c% P; d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0 ?& T1 B- l, Q人不得申請使用。
3 I+ U2 f/ f/ J1 d4 N1 w3 q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 r, b5 Q" g# ~1 U7 V4 d; V7 m+ E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8 o! D9 t3 i* S4 J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 |0 j/ G6 N9 M
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2 m; |) P) [5 w0 A& _
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 ^2 |* c( x: ?3 \  r$ V0 R" V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9 n) w5 I( o5 v+ S! S' E
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E2 d- d# T& J! h1 [
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 e" u" b4 N0 L
現金方式為之。
' P9 w/ G$ Q$ s! {+ U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8 G4 R4 X/ }1 C/ `1 `% R,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7 k2 k0 ^# K' w# E8 H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2 f4 k4 n: E/ R0 l"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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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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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S3 L7 Z: B. ^; D  f. ?6 C  C/ \% y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s6 S/ D) c4 o+ {# b8 D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N- f% f# e) R% w# I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t, u( e7 I. I4 h* h4 R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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