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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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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4 K4 a0 ~' z) D$ |& S, v' P% `; a4 I- s: B" L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1 ~/ p& f# B# m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9 h  H3 R* Z8 ?6 U$ Z2 c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4 t# k8 n! G" o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 U4 F+ B0 I% k$ ]: f( k' |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 l% P  B! j' v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 `9 j$ k' K8 c  a6 j7 F% S' l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0 _6 k0 U+ t* d# l/ B$ Y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8 u, a' X: q6 t1 Y/ X& M0 h
3 D) ^! o+ t, ~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 j3 t& @! Y1 `: j1 _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 h' p4 |) }. J+ n5 Q7 b* e' r%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s9 |1 l5 J" b( e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5 {, r7 R5 _- c/ {2 b$ J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 ~. o. h+ F, O1 l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0 M5 w' D0 d. B; d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1 x$ n3 i9 E7 R& F" X8 Z: W, g' `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1 t$ p8 p1 c5 D; y& h* u/ e1 b/ e" i

5 s# z* J" x) e6 I/ \3 f" i& {8 m6 [- p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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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A1 R5 B+ g6 \& p! r" {/ Y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4 {- C  V5 L' g0 B1 D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6 `% i) ]' i+ ~- o" O& A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l, z: U# b3 |; q3 w( J4 ]2 R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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