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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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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G, g" Y+ [; K, ^
1 r/ y8 j6 _* ?: ?! r; i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5 k4 `$ L) k) B$ k; W* H9 r; g3 o- U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p3 f5 D4 Z$ t8 Q. x8 I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R3 q3 E$ V$ E- O$ ^6 d) [6 N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K" S$ V9 v9 ^1 t& q; ?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4 H1 t) F3 X0 @
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P9 m4 |  I' w9 X2 U# m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4 Z8 W' ]" X3 ^5 _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 j" i& o+ ?+ b2 D, ^3 K. P2 ]+ `, y1 \2 b1 M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8 w: A. A, [% b1 q0 H& h' Q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5 `+ X, s% `# \/ B; J. W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3 k" V; ?( B# r, }0 a+ r# F% u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6 }8 [: p2 N) `+ M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z+ E8 P$ d. b$ @/ N& Q- o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N% p' g, g, ~  c6 l- W) E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4 |- j+ z/ R; C" }! c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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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K4 V# R3 |0 d& f: v4 R$ r! I4 f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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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N) |9 y3 r4 ]/ X" ?! L& S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8 r* f# K. T% z1 k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1 _# a+ {. D8 w' M  W7 y% R; n/ f; z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B, g1 y2 I# {/ t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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