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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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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L7 ?  O( x, L3 c* s1 U" [

: \' W- T9 E3 }. l2 `; P! r5 Q【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O; V* J$ L, A( |" B* h# ?, m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6 X% I1 H9 L! l' G! q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A, A; c" A7 s2 _5 V3 ^; j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2 ?% q* f2 ~  C; W$ o7 {# _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6 N. U, P# P( X# O8 U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5 r( z; X0 L  |+ g# ^5 x* R( f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m5 Y3 h+ l: E+ l) ~
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 E4 Q( z  S# t" V. ?. T$ D: k: x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t# T) ?, k4 i" Q: p0 |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 c$ [% z* n8 A9 e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Z1 f5 c  {+ S. h$ `: z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4 b+ b  N" e* w; O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j) t! Y! a, L1 u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 q9 A% ]8 b) e% d/ O3 x4 p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6 V+ M+ @7 D2 h! _, {7 T, G,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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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8 q9 P  V5 L  Y* M: U$ n4 ]  ^# n- F5 N( w- z  R, S
# V# [( ^8 p+ B- ^% B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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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2 F6 t$ R4 J+ X5 `5 S$ O, P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A6 }) u5 ]! `- i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I/ K! d+ p3 \1 q( P- z* B: M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9 Z3 [7 u# F1 c4 v( `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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