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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部落客不實代言,最高賠10倍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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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5 09:49:1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K$ |* A0 `+ y' R  s) C
1 T: B" i' e+ W, ?- g1 \( Y
【時報-各報要聞】部落客等「職業素人」代言廣告要小心了!立法院" N% ^. G8 w0 i
經濟委員會昨天審查通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文修正案,新增- P# |" T# m3 K$ H+ P! B
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的「廣告薦證者」,未來若有收取
. n' R! C+ I: ]3 `3 l報酬從事廣告代言,而發生不實代言的情形,要與廠商負民事連帶損* C6 `; [  `: N& R
害賠償責任,最高將付出廣告酬勞十倍的賠償金額。' t  w! ~( ]' A  [+ Y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表示,收取廠商酬勞的素人或部落客若代言廣$ T( M" v) z, |7 u/ T& a, L
告誇大不實,與廣告主有「故意共同」行為時,還可依違反《行政罰
$ `* W& ]  M3 u( `+ l# t0 S法》開罰,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1 P4 G, s: m4 W0 X% B. x
. S1 O. _" m3 t
  社群網路興起,愈來愈多部落客透過網路上發表「開箱文」或「, S1 [: I( h( ]6 l8 m: V
試用心得」等,推薦某些特定商品,間接造成商品狂賣熱銷現象。然
  V( s0 ?% R0 s而,有部分部落客假借個人心得分享之名,私底下獲得廠商贊助或有
0 L) ~) J' K; \8 y相當的對價關係,形成類似網路廣告代言人的商業行為,衍生許多消
/ ]% O" R% C2 ]費爭議。
5 k: t% y, o- I* r/ P7 d0 o  為規範這類問題,立委羅明才提案修法,要求素人薦證廣告應負1 V( t% F; t/ O# V8 Z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立委趙麗雲則認為,大多數( G  K  E$ j! e( |! S. Q
消費爭議都因消費者誤信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代言的廣告,才去
8 c$ n( z* L: H# d5 Q% }7 s* O% w購買商品,一般素人廣告的影響力其實有限。
& l: e: a% \' c/ ^- S, A1 A  立院經濟委員會昨併案審查《公平法》修正案,最後通過公平會
. r5 ~; A. [4 }/ f* u建議的「折衷」版本,明定廣告薦證者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 S7 S( K. w- n( |5 X) W1 @
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8 `( d8 n( l4 e$ [, U) D
至於損害賠償金額計算,訂有十倍的上限,以產生嚇阻效果。" y. ]7 O$ n$ n( R6 c2 @
  例如,假設有美食部落客接受餐廳十萬元報酬,要求在其部落格
! |+ B7 L; b' q- G0 O6 f+ t! V7 k* ]發表「美食推薦文」,一旦文章內容不實,導致瀏覽該篇文章的消費5 r/ O6 i- U9 V; F$ c
者權益遭受損害,消費者不但能對餐廳求償,還可對該位部落客提出' X+ h" ]+ K" Q9 J0 T6 I1 \
民事告訴,最多可獲一百萬元的損害賠償金。$ O0 H7 r+ P2 f0 e1 W. X
  如果民眾或部落客沒有收取任何酬勞,純粹只是在網路上分享個
- E% h( z( }! W' X" ?人經驗或心得,則不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新聞來源:中國時報─: S+ ]* P" I1 w! T/ y! @8 l
記者楊毅/台北報導)4 t: P/ @$ O, m" V: z

! Y$ u) c2 Q: \1 P. o# R1 a) ~
. t3 }+ W9 Z/ ^9 T/ k5 b4 P% |1 {+ D$ _) G. [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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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5 16:30:03 |只看該作者
純粹只是在網路上分享個人經驗或心得,6 f3 g2 |! t0 }: Q

7 S1 Y. b7 O( l4 P( e5 V則不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樂在生活,活在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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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5 16:48:24 |只看該作者
哦唷~2500萬
2 j2 p# D. x( S( ?! ?* q8 H% K0 o( n還真高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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