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標資格:符合政府規範機電設備保養及消防安檢申報合格廠商,且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未受停權處分,資本額登記為新台幣貳佰萬以上之機電消防公司行號,須具備下列資料及文件:
7 s" D0 |7 ^& L3 Z0 t0 g: {4 z/ N; C6 q(一)公司登記書影印本(乙份)。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401表(乙份)。 (三)需附件相關證明(消防師、消防士、其他電、水相關證照、責任保險證明及所有技術人員證照) (四)公司無退票紀錄證明。 (五)公司最近一年完稅證明。 (六)現場維修人員1人具備設備士、工配乙級、甲種電匠之一種證照及5年機電相關工作經驗,另1人可獨立作業,並有大樓機電消防設備維修經驗(附證明文件)。 (七)現具有保養300戶以上之案場,另有(200戶)以上之同一中大型社區連續二年以上,附合約影印本及最近二年消防安檢報告書,審完退還。 (八)本社區保養企劃書(含週、月、季、半年、年度),每次保養紀錄表及設備保養卡。 (九)廠商需符合政府規範之機電保養及消防安檢申報之合格公司。 (十)若經查出未具資格將撤除得標資格,已簽約者則無條件解除合約並賠償社區已支付廠商的所有費用,另該廠商應負起背信等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定期保養之人員不得隨意更換,如有異動需於定期保養日十五日前通知本社區,繼任人員須附學經歷及證照證明。並經社區管委會同意。 (十二)合約於雙方議定日期開始生效,生效日起算三個月內為試用期,試用期間廠商經社區認定不適任,社區得隨時無條件解除合約。 (十三)社區標地長期有廠商配合維護保養,廠商可至社區管理中心借閱保養記錄表、消防申報改善書、機電消防設備圖等文件及現場會勘,並提出改善計畫。得標後立即進場做設備檢查,並與前任廠商做點交,不得於進場後將責任推委給前任保養廠商。 (十四)提供常用設備及零件報價(泡沫原液消防署認證1L與各種閥類(含配件)廠牌、規格及價錢,馬達及線路查修一迴路費用,合約需附設備耗材價格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