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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法務部 個資法問與答: 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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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6 12:14:1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8-5-29 15:02 編輯
. l  \/ |6 A$ Z2 s8 {- ^$ E: x4 ^8 ~- T1 J  V! ^+ n
法務部【個資法即時通】/ I; `/ z0 }  @
' L4 w2 r/ o3 z/ T' r& h6 [& T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之規定,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D8 J* X7 J! f+ O& Y

$ l" }' u7 i7 x- V8 t; H張貼日期:2013/06/10
" Z0 w$ W9 Z' E2 \& ~
! g; |' O  `3 t8 b* D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等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準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應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 e& B# V- h" _9 z

* H( _/ ]7 o- `9 h+ L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蒐集及註記相關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住址及住家或行動電話號碼等)是否均屬必要?又如確有蒐集註記之必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提供會議紀錄供查閱時,似無一併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予利害關係人查詢使用之必要,惟此仍宜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權責慎卓, p4 a6 r6 @* Q4 m2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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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法務部102年4月26日法律字第1020350349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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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6 12:44:0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8-5-26 12:58 編輯 * Q! p3 q* b- l: `6 W$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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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pyrlee.pixnet.net/blog/p ... 6%E9%81%95%E5%8F%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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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影印大樓欠繳管理費住戶資料,是否違反個資法?                  (文◎李永然、吳任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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