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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法務部 個資法問與答: 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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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8-5-29 15:02 編輯 , a) w/ P1 V: k; t, _; Z- w

) y; g5 ^" u; H2 e$ r$ q  j2 `法務部【個資法即時通】
4 c2 t8 q- ?  @, m
/ ^4 v" [) i4 X; m+ @$ {6 V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之規定,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4 |7 \( H2 V2 ~, f( b3 \
+ Q% }' l8 B; P% G5 c張貼日期:2013/06/10
1 B( o5 r- R& q9 `, {
$ d+ H9 o, k- j, ~: j, I: r, u( \/ o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等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準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應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
: W7 U* z, y% G# T' f  K9 j) L' l8 t$ `
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蒐集及註記相關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住址及住家或行動電話號碼等)是否均屬必要?又如確有蒐集註記之必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提供會議紀錄供查閱時,似無一併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予利害關係人查詢使用之必要,惟此仍宜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權責慎卓  i& [- Y, U' G' p8 y

+ d- r# Y3 j. E5 w. R(摘自「法務部102年4月26日法律字第1020350349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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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8-5-26 12:58 編輯 9 a* s. D7 _- d8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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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影印大樓欠繳管理費住戶資料,是否違反個資法?                  (文◎李永然、吳任偉律師)' H  C- ?. r7 G: z* t6 h-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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