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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法務部 個資法問與答: 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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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8-5-29 15:02 編輯 . L" U0 a8 R' j4 k/ w6 p

9 I  n' X: A8 S0 j法務部【個資法即時通】3 v2 m  @5 A4 E# r& b

# d+ J. J+ G" Y* z7 {3 i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之規定,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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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2013/06/10' x) o/ J3 W; T( C) J; x
# i2 F, ?9 F9 t  Q0 Q' \
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等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準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應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
6 f2 E8 k! q; u* M$ b% e5 S; @! P6 I
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蒐集及註記相關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住址及住家或行動電話號碼等)是否均屬必要?又如確有蒐集註記之必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提供會議紀錄供查閱時,似無一併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予利害關係人查詢使用之必要,惟此仍宜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權責慎卓$ S$ r5 |' j9 r7 Q

/ a! O# ]( b# v% f- C- K(摘自「法務部102年4月26日法律字第1020350349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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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8-5-26 12:5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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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v5 I  l% c7 ]. u3 {申請影印大樓欠繳管理費住戶資料,是否違反個資法?                  (文◎李永然、吳任偉律師). M' u- X; x  j( K7 Z

6 u; b! h) v5 U" }" A( T5 S3 @% J& M9 D0 m3 r7 }0 z2 Z4 u1 f5 G( 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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