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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法務部 個資法問與答: 社區保全人員處理來賓會客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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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3 12:38:0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8-5-29 14:54 編輯 ' W: f) v* H: H6 h3 o' }# Y/ e; x; B
4 U3 D& r$ R+ x0 F
法務部【個資法即時通】4 e- ~1 X4 g, T! X- J! x9 y
3 w0 S8 G# `7 V) X7 m7 A1 W/ k
社區保全人員可否要求訪客出示身分證件、拍照並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等個人資料供社區建檔?& [$ d. B' b  J# a' V" f! q- h
( c  [! V# N: p2 f
張貼日期:2017/08/103 \6 D- P( f% \5 [, @4 m
答:
# N, t3 E+ k' K) H' y(一)按「社區」,倘係指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係準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故其管理委員會於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前,性質上為非法人團體,屬個資法第2條第8款之非公務機關。該管理委員會如有委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執行管理維護事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並由該公司所屬人員就社區訪客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則於個資法適用範圍內,應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為權責機關(個資法第4條)。1 Y2 A. q" l; b2 P0 S

7 @! X8 H- \: W+ u9 k' s; {(二)社區保全人員為執行「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之特定目的(代號 116),要求訪客出示身分證件、拍照並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等個人資料供社區建檔,不論其係依「社區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或「管理委員會指示」,均非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法律明文規定」,自不得作為蒐集、處社區訪客區個人資料之依據。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增進公共利益」,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社區保全人員上開門禁管制作法,係為維護特定社區安全,尚難認屬為「增進公共利益」。又縱經社區訪客同意而蒐集、處理訪客個人資料,仍應符合個資法第5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故要求社區訪客出示證件換取社區門禁管制卡,應即能達到社區進出之安全管理,如另要求拍照並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等個人資料以供社區建檔,似已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尤其於訪客身分已獲社區住戶確認無誤後,是否尚有必要對之拍照並建檔留存個人資料?不無疑義)。
+ A5 l% R& ?) u, x) |1 `9 K9 y3 C1 D- N* S3 x+ \+ [
(摘自「法務部106年5月10日法律字第10603505040號書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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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8-5-26 10:05:06 |只看該作者
     但現在有的社區有 拍照系統耶.. 而且還做這套系統的管委會主委還很自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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