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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jack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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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第三屆北大公共論壇邀請熱心住戶一起參加、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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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19 00:14:17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jack555 發表於 2018-4-18 17:39
玉鼎與萬寶隆旁邊那塊地不是停車場用地,那是公車轉運站用地,我們在前文的討論也是針對公車轉運系統,並 ...

您12樓說的很好,就讓政府依原規劃目的使用吧!
不要現在改了!以後又發覺用地有所不足,況且轉運站,是可以減少私人車輛在北大區域行駛,減少空汙!並符合原徵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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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19 15:30:22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釋字第 236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78年3月17日
解釋爭點       
有關徵收之土地如何認定係依計畫使用之命令違憲?
解釋文       
1
  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者,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所謂「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不實行使用」,應依徵收目的所為土地使用之規劃,就所徵收之全部土地整體觀察之,在有明顯事實,足認屬於相關範圍者,不得為割裂之認定,始能符合公用徵收之立法本旨。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五十二號判例及行政院五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台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即係本此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並不牴觸。
理由書       
1
  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惟基於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意旨,國家為公用之需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土地。土地徵收後,需用土地人,即應在一定期限內,依照核准計劃實行使用,以防止徵收權之濫用,而保障人民私有土地權益。故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劃使用,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者,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上述規定所謂「不依核准計劃使用」或「不實行使用」,應依徵收目的所為土地使用之規劃,就所徵收之全部土地整體觀察之,在有明顯事實,足認屬於相關範圍者,不得為割裂之認定,始能符合公用徵收之立法本旨。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五十二號(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誤為六十九年判字第五十二號)判例:「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所謂『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劃使用』,係對於所徵收土地之整體不依原核准計劃使用而言,若就徵收之土地已按原核准計劃逐漸使用,雖尚未達到該土地之全部,但與不依核准計劃使用之情形有間,應無該條之適用。」及行政院五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台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需地機關是否已於徵收完畢一年後實行使用之認定,應以該項徵收土地之整體為準,而不能仍按徵收前之個別原所有權之各個地區以為認定已否實行使用之準據」各等語,即係本此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並不牴觸。
2
  至徵收土地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其徵收之範圍有無逾越必需之限度,乃該徵收處分是否違法之問題;就所徵收之土地,於如何情形下,始為依核准計劃為整體之使用,乃具體案件事實認定事項;又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主張收回其土地,有無期間之限制,均不在本件憲法解釋範圍內,併此說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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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19 15:51:19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4-19 17:18 編輯

倍受爭議的美河市捷運聯合開發案,監察院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昨日做出743號解釋,認同監察院的法律見解,台北市政府當年以蓋小碧潭捷運站的名義,徵收人民土地後再與建商合作興建美河市大樓轉售,違反「大眾捷運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


大法官會議表示,美河市案被徵收地主可以據此聲請再審,但法界人士指出,北市府在25年前徵收土地,地主當時未提起訴願,也已領完補償,現在就算打官司,恐也因時效遭判敗訴,得到的只是沒有實質效益的司法正義。

1991年北市府為了興建台北捷運新店線,徵收新店大坪林段的多筆土地做為捷運場站用地,當時被徵收的地主都只知道要蓋捷運,直到1999年北市府才公告核定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地主才驚覺被徵收的土地用來蓋住宅。

大法官會議歷經2年多昨日作成解釋,政府與民間進行的聯合開發案須事先公告讓地主決定要不要參與徵收,不可魚目混珠用蓋捷運為由,強徵民地。不過,陳碧玉、黃璽君大法官則提出不同意見書,陳表示聯合開發與捷運場站徵收可以併行,況且本解釋出爐後相關爭議未解決,無法達到定紛止爭的效果;黃也認為監察院就調查中案件,如果認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見解錯誤,可逕行糾正,不須聲請釋憲。

北市府昨日得知釋憲結果後相當震驚,但也表示涉及法規修訂部分,將配合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檢討辦理;若未來美河市地主以此解釋提起權利主張,會再做後續處理。

北市捷運局強調,後續捷運路網聯合開發案用地取得,都在都市計畫說明書內載明開發內容和管制規定,並在核定後辦理用地協議,因此不影響目前捷運開發作業。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231000076-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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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19 23:48:20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4-19 23:51 編輯

http://www.epochtimes.com/b5/18/4/18/n10313510.htm
民進黨團18日召開記者會,呼籲考試院儘速同意調高非六都公務員的職務列等,以挽救地方人才流失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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