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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f98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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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空間,管委會公告禁止事項引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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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5-14 17:29:50 |顯示全部樓層
看完這則新聞,讓"居民"滿腹狐疑。譬如說:

新聞報導稱:"這一塊開放空間,分別屬於兩邊社區大樓。"

"屬於"等於"產權"嗎?

"附近居民"說: "這不是就是一個公開的地方嗎?" ;"這不是官方(管委會)可以放的。」"

另外又有"居民"說: "居民反映,假日或深夜常有年輕人玩特技滑板,摔在地上發出巨大聲響。"

哪一個所謂的"居民",是兩邊社區大樓真正的住戶呢?


最好玩的是這一段:"有偶像劇來取景,擅自封路,影響通行。"

管委會在自己的社區空地公告禁制令不行,拍戲的劇組卻可以逕自封路,這邏輯不是很奇怪?


最可惜的是,電視台沒有追蹤報導:"究竟是誰家的偶像劇,在此地拍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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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2 19:40:23 |顯示全部樓層
DanielYang 發表於 2017-5-22 11:40
當然沒有!僅能在其擁有所有權的公共空間設立勸導公告而已。


建議看一下"新北市建築物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 "

"http://www.publicwork.ntpc.gov.tw/archive/file/%E6%96%B0%E5%8C%97%E5%B8%82%E5%BB%BA%E7%AF%89%E7%89%A9%E9%96%8B%E6%94%BE%E7%A9%BA%E9%96%93%E7%AE%A1%E7%90%86%E7%B6%AD%E8%AD%B7%E8%A6%81%E9%BB%9E.pdf



九、建築物開放空間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ㄧ)意圖滋事,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二)無正當理由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三)藉端滋擾開放空間之社區住戶。
(四)酗酒滋事、謾罵喧鬧及口角紛爭。
(五)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六)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七)無正當理由,隱藏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八)任意裸體或為放蕩姿勢。
(九)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隨地便溺。
(十一)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二)操作使用電源插座,或違規使用、毀損設施(備)。
(十三)其他妨害安寧秩序、善良風俗或經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分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其涉及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行為者,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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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4 20:18:03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7-5-24 20:19 編輯
jonsonwu 發表於 2017-5-24 19:37
法律是對的~保障所有權人之權利
管委會可以要求,屢勸不聽,報警處裡交由司法定奪。


新聞報導說 ,封路的不是偶像劇的劇組嗎? 管委會有限制路人通行或休憩嗎?跟成千上萬不相識的人

住在一個社區或地區,要靠什麼方法來維繫安全和秩序呢? 用什麼手段遏制噪音和空氣污染呢?

不太能理解您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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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5 06:57:44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7-5-25 06:59 編輯
jonsonwu 發表於 2017-5-25 00:54
不是要跟你辯論喔!
要封路拍戲也要經過管會同意以及跟警局申請 不肯借地方的話 是不可以隨便占用,就如前 ...


樓下做生意將桌椅擺出來影響到行人走的權利 這是不行的


為何不行? 不就是依據法規嗎 ? 當一切都講法 那這世界(環境)不再美妙,但好人被保障,不是嗎?

這年頭,不講法治,寸步難行。平日早上七點半,去各學校門口看看亂象,就可以理解了!

我也無意興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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