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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空間,管委會公告禁止事項引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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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4 18:29:55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7-5-24 18:35 編輯

可以參閱  李永然大律師之大作:

社區之開放空間可以不對外開放嗎?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 ... =6822&keywords=

作者: 李永然 林其玄

原文刊載於: 104-03-3127 台灣物業雜誌 104年4月第六期第70-71頁

摘錄:
五.開放空間之管理
社區的開放空間雖應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但其管理、維護仍屬社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權責,因此在開放空間上之路燈等設施,其修繕、管理、維護應由社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此外社區基於管理需求,在不違反開放空間設置目的下,亦得訂定管理規範,以作為管理之依循。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公寓大廈專欄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 ... =%A4%BD%B4J%A4j%B7H

註: 經聯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准予引用"社區之開放空間可以不對外開放嗎?"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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