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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空間,管委會公告禁止事項引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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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9 09:06:38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DanielYang 於 2017-5-9 09:08 編輯

      看起來源頭主要基於深夜時段青少年製造的噪音問題。建議管委會針對此點可以考慮一些警語性質的告示牌,提醒民眾不要在晚上十點以後從事可能產生噪音的活動。雖然依現行的「噪音管制法」,每日20:00至隔日08:00間噪音管制標準所規範的對象,僅限為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工廠、營建工地或公告設施等具有營業行為或特定設施、機械音源等對象。而新北市環保局雖已修正噪音管制事項,擴大公告「禁止行為」包括在家彈奏樂器,使用法器誦經,或車行運轉引擎試車等行為。以上二者均對此事件難以產生拘束力。

       不過,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就可以確實拘束行為人。只要能將噪音事實保全給警方,警方即可依此法令視情節向行為人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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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2 11:40:55 |顯示全部樓層
ckwan 發表於 2017-5-9 10:02
好奇...已經屬於開放空間,管委會有公權力可執行嗎?

當然沒有!僅能在其擁有所有權的公共空間設立勸導公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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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wan + 2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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