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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despero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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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愛罵人的住戶,小心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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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3 09:45:25 |顯示全部樓層
LesterWu 發表於 2017-4-13 08:50
; a6 o: [$ t  K* m; @" Y5 Z9 X很好的判例, 言語暴力跟肢體暴力一樣, 都是要被限制的.

1 [, z+ O. M9 n/ b9 i  o「沒讀書」是言語暴力?我也是醉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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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3 14:29:48 |顯示全部樓層
LesterWu 發表於 2017-4-13 12:37
# W: R* v9 @0 a$ F這種問題還需要問, 沒知識也要有常識...沒常識也要看電視.

  R$ X: e7 t' w1 r9 M3 r  j看你罵得也蠻爽的呀。2 R/ W/ c" J$ p( R
所以你到底支不支持公然侮辱除罪化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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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3 14:33:37 |顯示全部樓層
LesterWu 發表於 2017-4-13 11:48 1 }% D! `$ a& e
跟沒讀書人說話真好笑.
, I) S! {/ E7 W4 Q7 k
法院認證「沒讀書」是侮辱,等於告訴國人沒讀書就是負面的事情,加深了「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刻板印象。你覺得這是好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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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ntom + 4 同意!
gtr26740061 + 1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jojoyaro + 5 這位大大修養好,書也肯定沒少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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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3 17:20:07 |顯示全部樓層
LesterWu 發表於 2017-4-13 16:12 / Q! K& B& I# e/ @' S- g' U6 P/ m4 \
我有駡人?+ k6 T4 _$ G# F" M. S5 [. U9 b
我說了什麼讓你反應如此激動.* O2 N! v! p3 {* q0 P$ p
所以你到底支不支持公然侮辱除罪化嘛?

# m" P4 ?5 ~1 a% K* R5 |1 H你誤會了,我沒有激動。可能是因為只有文字、沒有表情,讓你以為我有激動。" n7 F$ V, G! m/ }% R$ y! f
% E! X8 [6 M* c4 Z' K
我純粹不同意你先前關於「言語暴力」的評論。我不認為「沒讀書」跟「言語暴力」可以畫上等號,並且定罪。
) R" O* M4 A+ R
) C# |9 G# A3 [5 p1 R% n該案被告公然指稱對方「沒讀書」固然屬於謾罵,並非根據對方有無讀書的事實而發表這個言論,此行為在我國法律仍有「公然侮辱罪」的情況之下,只能尊重這個判決。但我認為事出有因,當事人並不會沒事指稱對方「沒讀書」,而是雙方原先已有衝突。
6 F  b) c+ n8 A! U
0 f$ z7 t: ?7 @+ T# ~我們局外人不知道雙方實際上的對話全貌,要在此時就評論該案被告是「言語暴力」,而對方完全站在受害者的位置上,恐怕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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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4 10:17:52 |顯示全部樓層
desperoda 發表於 2017-4-13 18:45 7 C  d0 I% M; r- f3 u
我不認為「沒讀書」跟「言語暴力」可以畫上等號,並且定罪。

; v) {7 l8 I! C- t+ e是呀,所以我說在目前我國法律有公然侮辱罪的情況之下,被判有罪只能尊重判決。
: H- O8 f# M( I' }4 k$ L/ B1 v* J; Y1 ?
至於「沒讀書」扯到「言語暴力」,我們怎麼想不重要,這句麻煩也拿去跟 lesterwu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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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4 14:12:16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ICH 於 2017-4-14 14:16 編輯 - I9 l& }! C% K, @; e# u
jibei 發表於 2017-4-14 12:16
/ T& A3 T$ h. I3 N這點不需要去爭啦/ W9 ]2 a" B3 Z% ]
一句話是不是毀謗, 法官通常換依據"客觀的ˊ情境"與"主觀的犯意"來衡量是否構成誹謗
& x. W9 ^$ {; {/ P4 g) M也 ...
6 c% \) j$ `' K! g+ w) Z

6 u% `% [+ o+ g' ~$ G; C同意。( g( F& y# L% b% J+ S: k. J" H

9 p  B. B9 T9 J7 }5 \( J! c+ N問過朋友之後,得到的結論應該是在於「公然」。至於「侮辱」的部分,「沒讀書」雖然不是髒話,但有侮辱之意,「公然」及「侮辱」的事實合乎公然侮辱罪的定義。
) p) p( Q$ |2 M# ~, \2 ~5 }* c- h+ c% c" {" Q$ t
縱使我希望將來廢除公然侮辱做為刑法罪,應使用民法來權利救濟,也只能尊重現行法律。, J6 i; n! p& q# t% e

4 T6 g9 J/ b& c3 O/ A3 p; ~---( p$ y& w1 o( J. t/ l
4 J( c* l6 o9 X( s$ D. x
以下部份,很抱歉會離這個討論串的主題有點遠。整理了一下我的想法之後,寫出來供參考:; X! K/ k5 r5 p7 H! P* d) q6 q

/ o. e5 m$ a* W9 a2 |lesterwu 後來貼出來有關言語暴力的轉貼內容,我可以理解,我也同意你說言語暴力應被限制。但你一開始的評論發言說「很好的判例, 言語暴力跟肢體暴力一樣, 都是要被限制的」。: F$ H: C5 n& f' }% y

% m6 `- y) D- W. ^0 f# z- s: t這句話,我之所以特別反彈,是因為你提到「言語暴力跟肢體暴力一樣」。這句話雖然說兩者都應該被限制,但也暗示了兩者程度相當。也就是說當某人受到所謂的言語暴力 (定義不明,也許只是聽了不爽的話也算) 時而施予肢體暴力的反擊,照這個邏輯是可以合理化的 (雖然你並沒有直接這樣說)。
# X9 j- e7 C+ A  K: j; h
, C. w6 c) u& f+ B# W3 Z不知你以及其他芳鄰是否聽過或經歷過這樣的場景:夫妻吵架,丈夫對妻子家暴。當丈夫被責問怎麼能打老婆的時候,反擊說「因為她嘴巴壞,對我言語暴力,她一樣壞。如果我不能肢體暴力,她也不能言語暴力」。某種程度上就是否定了「打人就是不對」這個命題,因為「言語暴力跟肢體暴力一樣」這個命題賦予了肢體暴力反擊的合理性。這部分是我不能接受的。# W  ~& Z' W' ?6 c5 U9 M6 l
% ?, @, d2 n0 P. A7 u' g
若有誤會,請見諒。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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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ming54 + 2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Luke + 1 拗得好像不是很輪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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