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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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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W4 y5 \; E; h; |9 \
  l) |% t  W1 g( C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e0 p$ Q( k2 A' s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U! I) q5 B& \! \  \- s$ o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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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9 h& l4 V, ?# A8 y. ^7 o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s' V4 v! g- {/ [: v! D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 [. o) \* K4 o1 j( ]* K6 M% t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7 I1 c+ c# ^" ^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h! j' C  K3 a0 G* O, z2 J
罰,亦不得列支。4 }# O) K8 ~/ Y# T2 ?/ R0 K+ ]2 A'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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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r' H6 O  y; r2 E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1 a" u+ V  O* N. V# C. j! ?) I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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