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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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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9 U5 r' g4 k  M( O" y6 N4 d&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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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0 F; R1 p4 y( F; ?3 t8 D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  W% |8 _3 a& h0 r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2 ~+ i9 K5 K0 J5 G/ f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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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 r6 Q! n/ v8 S6 ?. i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0 A0 i+ p* o/ S* P  u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5 ^& P: M! K  @  ^5 `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l8 A# k! M; I; ?4 a- S- I4 E
罰,亦不得列支。+ m# K  G* z* ]: c

4 i0 c- A* v. ?1 ~& O( e, ]. d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 B2 z4 x' @1 N- R8 B" t. F# G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7 t8 ~& }% C$ ^! X: K" t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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