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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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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8 ]& r. s; k1 W3 Z
/ }; L3 k$ l* i4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j) ]% l: R! [. G' D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 X/ w5 {' c6 _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2 t0 {; `: S: V' r/ ?6 b3 T- z/ {% I( L' N2 Z* Q4 X$ b3 o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6 _( l6 R4 d( t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 k5 T( U8 D" B1 c  j3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 w' P+ J2 {  E5 X$ U2 ~# H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8 L  c6 F( V7 o' t/ D. u+ @4 D罰,亦不得列支。' u, ]/ |) x1 Z% H3 P! g&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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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3 y9 [8 j; C; b7 E2 I8 }- R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 J7 k1 W* }+ V' Y" g# z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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