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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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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6 {8 g, H) m3 ]5 }) G1 s

  m4 O2 ]: l" F& f; g* u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1 R, v9 x; I6 ]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b1 X8 x6 }+ P4 P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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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9 a4 @8 M- X  M% X1 N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6 z3 [  E) c) I8 y- y) P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 n1 a: Z, I3 R- C' v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D  d, j4 g4 G! B+ o3 A/ r2 k1 b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7 j- ]3 B. z2 U! i$ I' U
罰,亦不得列支。5 p7 I3 D' A+ X5 l

- R) ?& y% ~( T/ i- k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 z- k8 X' B9 L, s" E* D7 K) T7 Q1 A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0 Z! i' O! S1 t& S$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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