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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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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4 c2 l, Q1 x/ D0 T/ @( ~

5 a" l  Q: v, i1 f' `7 ]! o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 q9 Y$ j9 [2 I) H$ P0 V: x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F9 F$ v# A- Z% _; E2 O  T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 C0 Q- ?8 n  H& M
% h: n5 f! C& {$ P; D6 j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 M. D  _+ ]; _2 g$ b! O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 s+ G- c- t8 S- l9 G* k( a& h4 p. i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 N. {6 D; `8 N4 a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N) o; S# X1 g0 T) b
罰,亦不得列支。
& @! s5 u2 T* O
: C( e6 e6 b1 E% @( K- d. Q4 {7 K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U( I+ |- k0 N) _( \+ B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 ~) x( _; W' z+ U; P3 e; s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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