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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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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c- Z  E! b( i8 J0 K
2 j$ r  ]9 y7 ~7 H& c8 ^7 z9 W- R9 a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8 L9 i5 V$ C/ ?; y! @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2 {  l7 F+ Y# _  d% [1 m" H9 W) ]2 W- i! `: |5 P- Z. U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1 y4 m9 L. b2 l7 h& p+ U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I  u4 z: H& G1 Z4 y( Y' N6 f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7 p2 O* I  ~) y3 c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G2 _9 q5 I' }0 U% ?! d- E

& G$ k$ W7 r  q; X2 y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z  w" p$ x7 |" h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1 L  X  e% P5 R6 o' l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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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9 W; Y4 I) D' \5 r$ P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2 n! v! G1 g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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