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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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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8 s7 p) ]4 {0 D
8 Z7 B! L- }8 _1 v2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J8 Q- o4 N0 C2 U6 L6 ^2 x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i' b% q9 i0 i! x  N

% |& u0 P% e/ E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8 j3 `. B& f( O0 \2 z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7 I9 r' B3 T0 _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v0 o3 C) Z- q6 i/ e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9 {  v' [: F' Y+ d& m* K
% }, P5 h# M: d3 A9 A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2 `2 V5 F2 C4 \4 _(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5 H3 \& V9 A" a' r* u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8 }+ e$ y5 h# u8 }4 g% D
; D+ g2 l- `7 s& h1 ]3 W+ q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c/ ^! q$ {) \$ ?+ z) V% E# k( T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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