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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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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s  I4 U: A' ~  l

* {8 k. j/ z3 q. T/ D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1 O" g  N9 R4 P5 J4 M. b, l* O  J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B  N2 B$ R" n& q
$ i( ?& x* s3 J! Y. n- b& F& H8 X3 H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o" g7 X5 G' k3 ~6 E+ m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 D+ w- `& q/ `: A! x1 z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3 L) `# _- t0 m# M' _) e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h* l/ u2 ?3 S& ^
6 ?' k# p& ?2 K5 r. k* D: k+ ^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_4 [; r. L2 c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S) H0 Z- q! I+ O"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c0 t# Z$ G9 `$ u" `3 N7 v7 h1 e( Z3 m7 }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p* M. t- T1 r2 H: b& G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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