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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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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t+ L% l" G1 O3 |6 G. X( F

+ O" `! F: C& Q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1 ^! v" U, W6 K' Y4 B; {  Y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W3 v! k: x2 H- e5 G* A
5 H* Q( `7 O/ {8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A# n& ], o2 D! p2 N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r9 O- f' \9 r- Q; z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M: W" Y1 l, c$ U6 m+ R6 U5 S;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 T" T& G* G+ B) q1 S! N! x. M/ H9 Z- \1 \) P, A% [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1 v" q- n+ J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n! b' M( q2 F( ^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6 p6 b4 i$ n+ E  w
, }+ e8 I/ R! u5 z0 O0 s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3 _, i9 x0 O: p) ~1 I  {& T- g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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