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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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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 u4 w* G& S/ v8 l! C$ u8 N* m7 s! S6 \! B$ [" X- d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n1 w: R# z) G! B5 D/ I* V6 `3 }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7 r& L: g% u9 y4 m+ \3 B* o0 J& P8 z0 n, a*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7 |. U; m7 z! W! F  O  D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2 A8 U7 ^0 M5 c9 S" v5 m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J) R# J2 _5 w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7 T, V, l+ \- ], [

" {1 A$ t# }' r+ n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f; X4 Y+ u* R5 {: E9 }/ Z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k4 p. W5 _6 I! A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k8 Z- b3 F- \: B* m2 i7 j( v2 a

% p3 N  J3 l& }; ~, J/ e; b9 F)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z% D1 ?+ Q9 s$ b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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