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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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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1 z( y' I& x$ ]9 Z# H$ R
5 N" f4 l' p+ ?1 ?8 A9 K3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 @, T; F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8 O$ r& R5 A5 Q1 ^; i; C* [; I+ d

9 m' U' G; o;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J- w' b$ b, U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0 r) ?! }) L# i! V/ L  K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r: o2 o: g. I, L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o8 C6 I' C; P- U! V2 {

% M5 T. \& G2 r1 z; W! v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Q3 P# o( c/ H+ f3 G% d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6 ]( C/ ?; S; h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4 P0 X, M* w0 i8 t
+ b! J! c$ V% ~/ q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3 c0 U6 `2 d% D' `& P, f" _: h! U+ S9 j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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