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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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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8 S% }0 j+ G3 p' z
* g$ q1 @7 K( Q( }0 Y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c, W4 d' q. u' ?- p3 w1 G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R0 C0 _4 q6 S& P  J+ e

) R, W" m, a2 H9 N. b6 h& s, I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0 m& b, X" Q$ ]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 p7 F; z; j7 }% y) h3 S% w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x8 L4 J+ e/ N*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G8 V2 _2 S) X; z!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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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8 K; v0 b3 b. w/ V' h& p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Z, l8 k, e+ R. L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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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7 d0 i. U6 j9 ]% d0 q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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