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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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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z6 R8 {. H) O9 O; r. f8 g3 X

" B5 C4 n; ~9 H: D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p: N$ f1 f3 l: q& B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v* C9 ~8 n; u4 d
# a# O* L8 H. @6 `( g  X5 R. c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7 v, ^- x$ i, A9 Z: O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5 c4 V% ]! a2 W, R- g; U. k" m4 }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w. O  M; R# K* D0 J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0 u/ e* e% X8 d* `, \
7 r0 ]) f* Y9 `# q/ z: X$ _4 z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d/ K" `2 D) u/ \. N4 q4 [8 q. m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 D3 p/ Q' b: w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3 K+ Z; J8 f7 j4 ]! r! X# |# E& _: ~, c: e& M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5 e8 L$ k. o& D% g- X7 E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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