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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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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h0 r, W( r" G" ~  a9 D/ m0 F1 ]; 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m# d, {" D( u8 F+ V* O1 [9 b% v4 K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 ?( e) _( a% y
6 j3 R  ^0 J7 C/ m8 F6 J/ l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i' o+ v0 ^/ G! j8 j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k1 i. Z/ k. \6 U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3 E" c7 [" L# a' D% I& E& V% d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_# l, R5 g( h
+ Y) _9 s' Y- w& H. K! ~& D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n* ~8 K# P, a9 F/ b4 o  a4 B8 Y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B7 z2 v0 F3 A' e- `: v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 l! w, w* v2 s/ Q/ {
2 p; g5 m9 l#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5 ?% P6 X7 a# S8 ~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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