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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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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9 ^1 p8 Y( s; `9 N, t8 j4 G

- i1 s% h8 D/ P  d9 y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9 f2 R2 v1 d  @1 _8 D3 j' A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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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3 Y* Z$ C6 V1 F0 U3 ?5 i7 ^( a8 {9 H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p: L/ h* X1 g! u+ I  x& b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2 ]: ^/ V( x8 ?; M" q. W1 H6 a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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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N  x: u1 h! L( u, n3 r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G' V- X% R+ _& k9 e8 T0 h  m* }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T% C4 D* V# ?* C4 y0 R!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I2 k% Z& @2 a* t/ J7 }% Y

$ J% }. Z" |6 r4 z* {: n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9 X- A" ^7 `4 L3 n* k8 P- P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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