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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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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V' h6 r3 b( m) J, ^
* E  P/ V" A; Q: v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3 e1 g. V, y; x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 ?" T3 `6 g

+ Q: E$ P) j) R/ Z: z: ~' i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N( q  I( d0 E0 o% c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2 k: ?, P* P; Q9 n3 Z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L# f& v2 U* c# d3 m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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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 Y% i% X# m: {! \0 k" [9 ~0 E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e6 s9 T' M- f4 b% S8 w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d4 ]) s  I. p, P% s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A3 e1 Z' j6 F/ ?0 ?) L1 h3 }
3 y, v# u5 R1 Y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y8 h# x4 Z$ @. U: k* a. D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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