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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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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m7 S& i: s/ E+ j4 |9 H  I& H
6 }1 `& T$ i; A& ?1 S9 Y4 u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 }6 y; n9 u- K4 |2 E+ I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8 ^( w- b6 }( S# A
. {0 y% J  V  ~" R"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 w+ _0 }2 \$ M7 \$ d- o' V- X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b# M% w1 `6 _* m9 M" [) J# b5 j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6 z! S5 E8 T! t7 u! ?- i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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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X& |6 p+ K2 B" C7 p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2 ], k, r6 C' u$ {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J* N& I8 O! u7 P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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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E- K+ E, @0 t1 E' A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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