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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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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X: q/ a8 \4 m+ p% s$ B: N0 v# |

" e) s. `  |! K0 v  F- J)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F9 m; g* n0 P# o8 P1 r. a# M$ S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s" ]. i1 X# Q! Z9 K4 D2 ?
, W# l& l' L4 X$ }4 ~: q( S( H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8 z/ e# K- p& w" |: ]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K+ O' r, ^( e4 q1 ^4 }. U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7 {& L/ m( o' b4 g! q% V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 q( s3 x# u% E$ b2 S$ [) ^! h7 l: b" N3 C9 @4 g7 b6 W3 x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r& A/ d) T5 A! F" E- e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o/ Y: K. [9 l: q#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b7 p6 b' e; J( |; }/ k3 s' u$ E+ a/ N1 M- l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5 _8 i& \  |% a9 n#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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