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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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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q) s( s& ~2 h9 P# Z2 i- C. a, p4 [$ W! x( q. p; X" A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L2 t9 A" y7 O# y1 s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9 ^: [: Z# p! `& g
0 |9 N7 \( ?% Y9 W'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B1 V0 @- i2 F- ?  b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3 \, I" }( j+ I, m" M. a& l7 _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3 ?) q! V, B3 v: Z* S  Q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 F% M: Q4 z" y' J: A% h5 L5 J9 m' u% G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D9 N0 u0 H( _+ Q* A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3 V. S2 v. a: j8 O7 v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S8 f3 t; J0 _9 {1 M

* W- p4 q# U4 D# J/ g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1 y$ w; v2 [: r$ B2 M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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