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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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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顯示全部樓層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 `% \- Z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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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3 ]( N" O* }' y  ?: `' o6 I8 u, j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1 q0 g" m' Z/ A$ a. o  V/ K
7 D4 F+ U& D% r- e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7 Z7 B3 _2 {* _: V4 X) x5 k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1 l; G: G5 g5 [( h8 y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R8 U+ ^0 {5 U: W! O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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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M/ z" r1 @) w; E#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W, z! J9 a5 g: \, G5 F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u1 d3 P/ d' z8 e6 S) m  ]2 K3 R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5 E  f# B! X% U' H$ G1 P+ X. I: Z$ A* v3 J' p; C# U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7 _6 ]; ^$ C+ k8 m0 C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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