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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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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 @4 r# Q4 w" p' N) r) M
5 c/ G# N' ^+ Q. d7 M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I; a5 ~; ~/ I( P/ w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 e* |/ i: W- D2 ]& ]+ w5 V
8 D7 p+ L. ]: j1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 o3 _) X% t8 O9 @, F3 p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_0 X/ L5 b8 t* c5 `0 i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7 B7 L+ }% [- ]) {8 y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T( Y- e+ L% X5 O- P

8 y8 z+ V3 S; h  \/ b0 L2 ?5 j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P- b+ X  {- n: S+ K+ Q" x3 c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3 @/ i7 i: u/ _0 u( `( g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4 n$ d  Q' _4 \
/ a& D$ ^+ v4 T2 X, k6 L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D6 M+ _/ l& m# X( y3 n9 ^/ d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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