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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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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P4 G) T: k1 @' c
4 n$ w, ?9 V6 z: b! n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m6 @" ]- W: m- B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N" a6 v9 X" O5 i: K7 E; x

5 b# o/ |/ j; W% u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R% ~* g4 `7 N- s0 G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M) j1 q, q+ m/ O/ J" A4 Y6 ?5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W2 K' W1 P: A: A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J: s7 ?' _. t& y
  C1 G; z1 Z5 A+ E, E* r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g, ?) z6 l3 u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S5 o" K& m% o3 J1 ~9 \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a" h" v) ^, E/ K
  e2 G+ _2 d/ x7 {; S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3 {3 D! }* K: B( z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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