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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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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6 _' M4 d# ?  i0 ?# d3 T7 z  j

+ |4 ~$ q- j8 D1 W3 c0 G'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4 `: q$ ]( H9 p4 d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p* Y- T4 j5 S! _0 F2 D
7 S# T9 v3 [3 }0 I* ^2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o: n4 D  j% d  F/ I7 F3 h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5 N; B( R/ B& o/ A( D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6 ]+ X. X; c& u& G4 k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8 z) A, c1 C: _5 O& N( i

' f4 u' w5 e( Y1 {( n5 n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 @# x2 I/ T7 t8 N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c* e1 P) y+ {0 v% ~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8 k3 {* p& t: o% d$ E4 x: a9 Q
% Z+ c/ d7 b2 w, Z  c& \/ k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0 q1 u0 I0 m8 N% Z0 K.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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