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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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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7 y: ?7 }$ w. N
6 w* v4 V: Q  t" T$ r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2 }# H0 J- N: X& _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Z5 O/ Y: j# u" K% c1 n8 m

# J3 [* W; o! L/ |8 j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e' g6 B7 c/ i# J/ y% m6 n0 T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5 ?4 X1 P' y/ Y) Q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V0 @$ H1 g6 `" G9 d9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Q6 a; W4 q' Y  P1 K
+ V; b% `1 ~4 S" Q1 c. C/ C% V; ~) a0 L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7 L' @' l0 N  ^5 H% t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h& {! I$ j2 e# j#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 X. f$ F0 ~' l4 ?! F1 B
0 C/ [9 E5 P) Z7 o. g0 d1 z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k" [( Q* q# x$ Q, K* S# m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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