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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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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V: w) O0 Z) ^. }* `. V( J

2 l8 j  k! p0 R. q2 v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6 J  _' w6 y1 [4 H5 v0 E- P& I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E; s1 }7 P- W- p0 v( k: r; V$ z, B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w4 ?+ E% q6 A2 h1 J; w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4 J4 R$ M; u: R2 }+ e4 x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n4 n$ J3 ^" ]# g! s3 D5 ~- ?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V% I+ q3 x! c9 T
4 d$ [3 A* E4 o) s! D0 z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V# J/ P$ d- ?- d  B  R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2 Q2 e9 d7 K" E' |" u" P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Y( J( d  j" c& f# V$ f% ?7 B
/ b$ O: i( x& m  l) h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 Q- V0 k/ ~; u& c! j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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