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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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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0 O' P7 x" Z$ t
! D) Q! Z$ C- v, @. g# r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v) S/ n) _# ]/ B4 |0 X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9 `9 i2 F$ d+ ~1 E# C" ]% W0 B
' F+ G, Y' y3 a: K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y* v; c' V  x, e/ S3 x, s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5 ]6 a2 I4 `( n7 K  s4 I; T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2 {" }  M$ Y0 E6 {# t5 p$ \: ]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4 N2 d6 k2 ^) j& m9 f& w8 Y+ C* N) z6 x' @% Q, r- n+ G& j: z# B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4 ?: \: h! b& F. c! _$ B0 L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a) O1 S7 h& |; Z% X. {+ p, S$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4 o$ ^8 l# }5 A0 `3 r; i) O1 C4 C$ J4 U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5 j4 @, G. {4 A$ Z5 o: G1 S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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