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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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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X$ Y) a  l# y" L3 A
. _. k+ L2 @& }# r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3 k) d% b* ~; P, W2 u8 L) K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1 y2 Y; D' u7 A8 h

+ q1 Y1 X% m1 E+ @$ {! \/ y% D  x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g+ ?3 R' H: i( y( M0 u4 n  x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8 \+ i% E6 b$ Z# F( X1 F6 H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h' }8 J5 k# F0 u  C4 t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8 y* X! d4 r, i4 E2 k* W

- v4 g* e9 m% f) m2 N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K4 w8 u3 X% U) n8 ^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e' B9 i0 D+ e$ ?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 s- O3 _, a1 I9 l9 G- g2 G: t; u, H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n$ y* i3 G# M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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