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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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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_# T* F8 |6 ^7 T# e" R& Y
( z% A; a. O2 S( N( t) w) B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Z" ^8 k( m& b; w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f$ N" a# ~4 t( L5 o
, v: w: o- C0 R7 O0 x. a; k" z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 U/ m, K1 C& j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f4 J$ j  C/ o$ u$ X, T8 g# D+ k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H- ]1 K8 H: p3 a- w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4 V/ S; I6 D8 r1 ]0 u% t6 Q1 n0 W4 R- }6 t$ E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i, N; F1 g2 C. u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u9 a; a& U/ W' Y0 q0 d7 C) G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n3 v% `6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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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g; `6 W; F7 b4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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