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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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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5 T# g1 I  P  ?9 p" l

5 g  G* T& T/ H. @' T'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G( Q/ _, G; u0 K* u3 Z9 r# d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_8 P8 Q$ v8 Z, d
: N+ F  Y, f8 u. r1 X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1 Z0 x; \4 \' m# }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0 A, E4 v0 q! o6 j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k* q: [, s! f& E# q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y& C  d! L- G& _0 T# G
3 w$ z, x$ f/ M; d  a/ C2 ~( I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F( x% z- P7 U6 a  v* V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_; B% ?5 z% S3 r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3 l' [  G4 Q8 A4 U8 C1 C
; B& i0 y' t6 Z# Z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7 v. V( ~6 V0 u0 I' v* X- ]* O3 v" e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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