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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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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顯示全部樓層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4 l, X& v0 ^* V! C8 L: y2 n
1 R; `8 `/ l; h4 z! V. X5 o$ 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y1 n0 R* b: n/ y& M9 Z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B/ U- b+ Z( t1 |) G- U

, F! J4 r) c( [/ @2 F0 a. _+ z; F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F7 ^( |1 A. `, B* K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8 G4 {) @' t  V) Q* E6 f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Z+ u2 ]/ i9 T: H6 t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 I" p; o  F* Z7 s  s! H( X/ S2 V$ N, j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9 Z; ?! [4 n- c5 \- A$ p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1 \& |0 a3 v4 s- T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G* K) {1 i1 R. C
7 D( Y; N, [4 k* g( o2 m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t9 s4 W8 N" j% E0 G. U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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