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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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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8 `+ f% ^, B* x5 H8 i% h& x
+ c6 p9 O# E6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h  n" M9 p* s$ f4 v. g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k: h7 y& _9 T& U, Y2 _) R

& u6 o6 s: z( T/ O. E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5 l1 `. p- s+ k" u4 s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9 B: t6 ^# C0 Y; b0 T6 S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S6 O8 |, G; d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D* D1 u8 T4 Y# l. {
3 V  N' K; V# H2 B, Y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D  O6 g' S, N& f0 t0 g3 U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n2 o+ l6 c4 H2 u3 _- U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5 C$ {/ }# H' W0 o

: A. w, A$ O" k+ u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 d; I/ t8 X& W) Z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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