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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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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3 10:42: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p* o/ n* w' q' d' T; A
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  S. Z% x5 |2 {9 s" ~
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
6 y, T4 F! K2 J1 @! v" z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7 j8 _' H: {9 T3 h- f  Z
' `* v% T9 D$ F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
/ `# [  P% {7 Y9 X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6 J# h+ u% ]9 m, C# E( Q- }5 l
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7 E4 A% r, i' w: r2 C
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 _# E1 D" n% f( A+ f% S$ B
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
1 d, e. E3 [( h4 o. g% z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6 T- z3 y) ]  H2 k5 c3 l

  f( n3 w, X3 G/ X  c. `7 d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
3 Q& Y8 F% O/ `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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