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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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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3 10:42: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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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7 ?4 `( M; C9 ?; Z/ V! _3 K
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
0 D) n& M: r# ]" N6 ?/ D6 O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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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  ~$ ?8 ~  Z+ U0 m" L' \% [
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
) I. D$ D& j* w0 K8 G* ~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  T! Y" `/ {* A' l- P
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
+ u& O5 [% K. }+ C6 R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
0 `! j9 ^$ Q$ a: J( C0 W1 e- n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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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4 e* T+ i( L: P( g4 N7 q
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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