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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盜匪竊賊無所不在 善良小民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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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19 08:15:05 |顯示全部樓層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6-5-19 08:16 編輯

一位北大好朋友的孩子,前幾天搭乘公路客運中午的班車去南部,途中睡著了,等到了目的地起身準備下車,才發現放在腳邊的筆電不翼而飛,所有的檔案資料和很多珍貴的照片也隨之而去,內心非常難過。就算報警,警察到客運公司調錄影帶,抓到竊賊,恐怕也找不回筆電了。
這個事件讓人不禁讓我們感到疑惑:
1.台灣不是個繁榮、進步、現代化又治安良好的國家嗎?
2.台灣不是被外國人稱讚為”最有人情味”、”台灣最美的是人”,這位小朋友的遭遇,是否說明了真相?
3.那位竊賊在偷取筆電的時候,為何不能從感情和道理的角度思考?為何不體諒這位年輕的孩子和她的家人?
4.國家預算被侵吞,公司被掏空,電話詐騙橫行,社區公共基金被濫用,不要說汽機車或筆電手機,連西
   瓜、高麗菜和青蔥都有人偷,台灣真的是法治國家嗎?如果是,為何盜匪竊賊無所不在?
大家就多加小心些,免得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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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6-5-20 15:47:46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6-5-20 16:03 編輯

好消息!
朋友的孩子接到X聯客運的通知,到XX站領取遺失的筆電,
站務人員告知,是當天一位"善心人士"下車時看到這個筆電背包,
而且都沒有乘客回來尋找和取走,就將其交到站務辦公室。

奇怪的是,這個XX站並非終點站,那位"善心人士"下車時,車上還有滿多乘客,
而且筆電包是置放在孩子的腳邊,不是在空位之下。


推論:
1. "善心人士"發現筆電被鎖碼,有友人告知警察來調影帶,就急忙送回車站。
2. 站務人員可能認識這位"善心人士", 配合演出,而且可能說謊。
3. 沒有調錄影帶,是想息事寧人。

總而言之,父母一定要提醒孩子,證照,皮夾,手機(還有登機證)等一定要隨身(口袋)攜帶,
手持行李內不要放貴重物品,而且要放在最靠近自己的隱密處。
"安全"永遠都是最優先考量,財務文件的保管,也是屬於安全維護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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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24 17:46:08 |顯示全部樓層
jojoyaro 發表於 2016-5-20 22:19
個人覺得應該追查到底
是的話,避免慣犯再次犯案
不是的話,還給人家清白

謝謝! 請放心, 這個事件的真實性, 不容置疑,
我想那位竊賊是臨時起意,或許就只是乘客,還不是慣竊,
內心還有掙扎,最終決定把筆電還給失主,
至於站務人員和這善心人士認不認識,就無從考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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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8 17:32:42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6-6-28 17:36 編輯
hui_ching 發表於 2016-6-28 17:09
或許"善心人士"擔心筆電被貪小便宜的乘客帶走了,所以乾脆自己先撿了送去失主能找的到的地方?我也曾遇過類 ...


您真是非常高尚的好心人。

筆電的主人要去台南返校,筆電遺失是在終點前一站新營站被拿走的,筆電確實是放在靠窗車位前方的座位下,主人的腳旁,不是靠走道的位子,這位同學也正坐在位子上,胸前抱著背包,只是在睡覺。

這位善心人士是不是太雞婆了? 撿到筆電,也應該是在終點站, 座位無人,乘客都下車了的情況下吧! 站務人員或者打掃清潔的工作人員撿到,拿去招領,比較合理吧。

E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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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3 06:31:58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6-7-23 06:33 編輯

我觸犯侵占罪

http://kk84754086.pixnet.net/blo ... 5%E5%8D%A0%E7%BD%AA

我在今年五月二十八號儉到一支手機,我在第一時間沒有把手機交到警察局
結果我觸犯刑條第337條規侵占罪有兩條,一條是刑法335條,一條是刑法337條。


刑法刑法335條是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且處罰未遂犯。

刑法337條是侵占脫離持有物罪:意圖為自己或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
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兩條法律的差別就在於,侵占遺失物的當時,這個遺失物是否在所有人的實力支配下。也就是說,
當初這個遺失物掉落時,所有人是在現場的,而你乘隙撿走它,那你就是觸犯了刑法335條,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請注意,如果物品並非掉落,而是從所有人手中拿走,這就觸犯了刑法325條的搶
奪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罪很重,除了被關別無他法)。


如果遺失物的所有人並不在現場,而你撿了它據為己有,此時遺失物已經脫離了所有人的支配之
下,這就觸犯了刑法337條,處500元以下罰金。


<因此在這呼應各位網友如有撿到他人ㄉ物品or手機僅請在第一時間交到警察局>

法律教室: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遺失物指權利人並無拋棄權利之意思,僅由於偶然因素而失其持有之物。

所謂不法所有意圖,行為人就其對物之取得並無法律上原因(買賣、借用),而企圖將他人支配管領下
之動產加以移轉而變成自己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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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3 06:37:17 |顯示全部樓層
hui_ching 發表於 2016-6-28 17:09
或許"善心人士"擔心筆電被貪小便宜的乘客帶走了,所以乾脆自己先撿了送去失主能找的到的地方?我也曾遇過類 ...


法律教室: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095
拾獲他人遺失物品,如未及時報案並且提交拾獲物品者,恐會成立刑法第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侵占脫離持有物罪之成立,以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為客觀要件;以
侵占脫離物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為主觀要件。案件中林女手機非基於拋棄意思而脫離持有狀態
,且林女已不再持有該手機,屬於脫離持有物。侵占行為係指在外觀上足以顯示持有人以所有
人自居的行為,而撥打手機,應可認為是侵占行為。故,嫌疑人拾獲該手機並且撥打電話,無
阻卻違法事與阻卻罪則事由,構成該罪之構成要件成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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