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5359|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治安] 盜匪竊賊無所不在 善良小民自求多福

[複製鏈接]

931

主題

47

好友

7667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3210
在線時間
2717 小時
樓主
發表於 2016-5-20 06:22:27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6-5-20 06:25 編輯

在我印象裡,我也不知遭竊多少次了,反正也只能抱著「財去人安樂,平安就好」的消極態度
剛好昨天看到一則新聞,先跟大家分享,如下:


失手勒死小偷 屋主防衛過當判3月
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5月18日 上午1:58

張姓慣竊2014年10月25日潛入台北市北投一戶民宅,他見何姓屋主夫妻回家,躲進廁所仍被發現,海軍陸戰隊退伍、熱愛健身的何壓制竊賊,警方到場時,張已奄奄一息,翌日不治。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何防衛過當,依過失致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前年10月25日晚間8點32分,張姓竊賊到石牌路一戶大樓,隨機試探性按了對講機,確認沒人在,以自備鑰匙打開大樓大門進入何家。6分鐘後,何姓屋主與妻子回家,進屋時察覺門鎖被動手腳,且平時開啟的廁所門竟關起來,感覺不對勁,懷疑遭闖空門,他打開廁所、看到張,劈頭大罵。張朝何揮拳,何蹲下閃躲,一把將張推至淋浴間角落,何妻連忙報警。
警方趕到時,張被壓制在牆角,何雙手交叉、頂著張的臉和下巴;何見員警前來而鬆手把張交給警方,張全身癱軟流鼻血,送醫不治。
張的父親抱怨「賊仔就賊仔呀,有必要把他打死嗎?」,批評屋主下手過重。
何解釋「我只是想保護懷孕的妻子」,且當下難以預料衝突後果,是竊賊先揮拳,他才自衛。他說,竊賊的塊頭比他還大,若不把他撲倒,「我不是受傷就是死人」,一般人遇上這種狀況,應該也會這樣做,不可能讓家人受到傷害。何父以兒子為榮,抨擊竊賊前科累累,兒子過失致死也是「為民除害」。
>死者(47歲)有毒品、懲治盜匪條例、竊盜等多項前科。


為護孕妻打死小偷 男「防衛過當」遭判3月徒刑
今日新聞NOWnews作者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 今日新聞NOWnews – 2016年5月18日 上午11:39

前年10月間,台北市一名31歲的何姓男子與懷孕的妻子出門返家後,發現住處遭一名47歲張姓男子潛入偷竊,海軍陸戰隊退伍、練過柔道、有健身習慣的何男當下為護孕妻,與張男發生肢體衝突,何男當時緊緊扣住張男頸部,最後卻不慎將他勒斃。士林地方法院近日判決,依過失致死罪判處何男3個月徒刑。
據法院調查,張男於前年10月25日晚間8點多,潛入何男與妻子居住的北投區石牌路大樓內,以隨機按電鈴的方式確認何家無人後,進入偷竊,沒想到卻遇到何男偕妻返家。何男一發現廁所內的張男,隨即出言大罵,並將對方壓制到牆角,以免他攻擊懷孕中的妻子。但警方10分鐘後獲報趕來時,張男卻疑似因被何男勒住頸部過久,戴著口罩的臉整個發黑、流鼻血,全身缺氧癱軟,送醫後不治身亡。
法官認為,何男雖稱其行為是必要的防衛手段,但張男在警方趕到時早已無反抗能力,何男卻仍未中止壓制行為,最終導致對方死亡,屬於「防衛過當」,仍求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



如果這是發生在美國,屋主還可以開槍打死竊賊,也不用負擔刑責吧?
可是這是在台灣,我講句比較消極無奈的話,當時屋主應該乖乖地讓竊賊偷走東西,再請他慢走,這樣的損失可能不到9萬元(除非有特別貴重的東西)。現在可好了,罰金9萬元,或徒刑3個月,(當然是有緩刑)其損失比被偷還大。

兩個當事人的父親反應也不一樣,
竊賊的父親說:「賊仔就賊仔呀,有必要把他打死嗎?」
但何姓男子的父親是說:「以兒子為榮,抨擊竊賊前科累累,兒子過失致死也是為民除害。」
已有 2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james.shjc + 1 非常糟的法官, 差勁的反效果判決.
Luke + 1

總評分: 金幣 + 2   查看全部評分

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