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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三代同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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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這不是慈悲而是怯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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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31 11:11:27 |只看該作者
hui_ching 發表於 2016-3-31 10:01
不是每個犯罪者都是在"不利因素"下成長的,請面對現實這世界不是烏托邦,我的成長過程比他更不利(三歲父母 ...


你很堅強
並可以不受不利因素影響
有健全的人格

但不是所有人都做得到

但法律判決也機乎不會考量此點
死刑判決只會考量刑法跟國際公約

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其辨識行為能力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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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31 20:21:2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三代同堂 於 2016-3-31 20:30 編輯

台灣討論廢死的問題是因為台灣法律仍有死刑的條文

但,廢死尚未修法完成,台灣幾乎沒有法官依法判死刑了

就算法院定讞判處死刑

法務部長還可凌駕法院判決,拒不簽署死刑命令

理由不外乎因為個人理念云云


事實大多是基於鬼神傳奇

不想髒了自己的手怕有報應

無論是個人理念或神鬼傳奇都是個人的事

但、擔任政府官員就有義務執行你職掌該做的事

摒除個人喜好、信仰

如果無法執行就應辭職去追求個人理想

其餘的理由都是虛偽矯情


廢死的人常舉美國判例云云

請你們搞清楚美國維護國家利益無所不用其極的本質

濫殺濫炸死傷的平民,美國稱之為附帶損害

把人命如此輕描淡寫

你們還以美國馬首是瞻

事實上你跟美國人的命是不等值

當然,這也不用太情緒化

國際現世是以力服人不是以理服人

我們沒有選擇的權利


所以,廢死的理念我不反對

你們可以盡量宣揚尋求支持

但對現行法律未改的情況下

我鄙視不敢依法判決、依法執行的官員

你們領了俸祿享了崇榮,卻少了風骨

你以為避了因果報應與爭議

其實,因果才正要開始循環

爭議卻永無止息

FB社團:三峽北大專賣鹿港小鎮手作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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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 10:08:46 |只看該作者
我是支持死刑的...

但我更支持的是...陪審團制度...

每當有重大社會案件,大家才會一頭熱的在吵是否廢死,司法不公,恐龍法官....等等等

台灣的民主,真的需要專家、學者、專業人士、有法學素養、可代表民意的人來當陪審團,來決定這場司法判決的走向...

不過大家是否有想過...當台灣有了陪審團制度...大家有權力決定一個人的生死時...自己是否還能義正言詞的說支持死刑...要決定一個人的生死,心理壓力是何其之大呀...

就像日本的一部動畫「死亡筆記本」,後來改成電影、電視劇,當主角要把重大刑犯的名字寫在筆記本上時...手一直強列的發抖,寫的罪犯名字都是抖的,寫完後,罪犯馬上心臟麻痺死亡...主角呢...才意識到殺了人了...內心爭扎了好久,我想法官也是人,當他要判別人死刑時,他的心理壓力也是不小吧。

鄰近國家日本,前幾年也才開始使用陪審團制度,最近一次好像是陪審團第一次判定犯人絞刑...也就是死刑,大家可以上網查一下。





Just do 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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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arrowshin 於 2016-4-1 14:42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3-30 10:48
真的看到一個堅強而偉大的母親
由衷敬佩與不捨


您反廢死的理由是這篇嗎?

反廢死是台灣目前的主流民意,但主流民意會不會改變
很難說
2、30多年前我們呼籲台灣的前途要台灣人自己決定不是主流民意
(當時解救大陸苦難同胞才是主流民意)

事實上台灣目前有死刑,等主流民意認為該廢死時,自然水到渠成

歐洲各國目前已全面廢除死刑(要成為歐盟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全世界已經有140個國家廢除及不使用死刑(97國廢除所有死刑,8國廢除非戰時死刑,35國法律尚未廢除但實際上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仍維持死刑的只有58個國家,這58個國家中,最近幾年只約20個國家執行死刑 。

所以這是潮流,我們應該要搭上?全世界有一百七十個以上的國家支持
「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想必您也應該很認同這麼多國家的作法吧


殺人應償命?
殺人者可恨,特別是這次針對無辜女童,但渺小的人類是否有權利剝奪別人性命實在待商榷。

這部分是個人價值觀的問題,「應不應該」在每個人有不同的答案,無法討論


死刑真的可以嚇阻犯罪嗎?
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曾判決死刑違憲(1976年最高法院又翻案,由各州自行規定是否執行死刑),以美國為例在 2010 年,廢除死刑各州的謀殺犯罪率為 4.01件/10 萬人,而保留死刑各州的謀殺犯罪率為 5.0件/10 萬人。

或許能,或許不能,但如果以一個刑罰的嚇阻能力,來判斷該刑罰有無存在的必要
請一併討論現行的其他刑罰是否有您說的『嚇阻犯罪』能力,是不是也要一起討論廢除的可能



冤案
冤案發生的比例比一般想像的還多。許多冤案是在複雜且冗長的反覆審理後才獲得翻案(1996年發生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命案,江國慶被軍法審判死刑,於1997年8月13日執行;監察院於2010年5月12日公佈調查報告指出江國慶遭誤判錯殺)。而死刑是無法對當事人採任何救濟措施的

冤案是判決出了錯,而非死刑出了錯
所以應處理的是如果讓「判決」不會出錯
我在別篇也說了
當沒有「誤判可能性」時,就不需考慮會不會誤判了,不是嗎
延伸來說,有期徒刑的誤判能夠給什麼救濟,能把被關的時間還給當事人嗎?
給予金錢的補償,這種救濟有多少意義?
再延伸說,如果金錢能買到當事人的時間,為什麼不能買到一條命?


社會的責任
讓我想起年輕時的湯英伸事件
湯英伸為鄒族原住民,就讀嘉義師專4年級時辦理休學,獨自到臺北打工,在介紹所的安排下,湯英伸於洗衣店工作,並住在老闆家裡。洗衣店老闆以先代付3500元介紹費為由,扣留湯英伸的身分證。洗衣店工作繁忙,經常從早上9點工作到凌晨2點,後來湯英伸向老闆辭職,並索回身分證,老闆夫婦不准,並拿出湯英伸的身分證,說他欠錢未還,老闆還對他動粗,罵他番仔。最後發生衝突,湯英打死老闆夫妻,並將老闆2歲大的女兒摔死。湯英伸三審都被判處死判,於1987年5月15日行刑,成為台灣史上最年輕的死刑犯(19 歲)。湯英伸案在當時引起眾多關注。本案所凸顯的不僅是原住民被歧視的處境,也呈現當時所有社會底層者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讓人看見制度性的壓迫造成許多人無法有尊嚴的活著,使得弱勢者一步步的走上犯罪之路。當然這次事件的背景與湯案不能類比,但是人如果壞到極致,除了心理疾病外,社會亦應負擔一部分責任。


任何人不能自外於社會之外,每個人的行為,都受社會的型塑
以您的例子來說,老闆既已對他動粗,是否有傷害罪可以為之救濟
即便是正當防衛,湯先生有需要「打死夫妻兩人」再「摔死二歲女嬰」嗎??????

有句古話說的好:其情可憫,其行可誅
不是嗎


對照一下我對於您這篇的回應,跟我原本的發言
您當可發現,我的態度跟想法是非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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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 15:11:5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1 15:53 編輯

生活網站「Lifestyle9」依據美國聯邦調查局資料,公布2014年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709002091-260408

全球10大安全國家 台灣第2

正當天災人禍在全球肆虐時,台灣還是最適合人居的國度之一。生活網站「Lifestyle9」依據美國聯邦調查局資料,公布2014年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其中台灣榮登第2名,日本則奪得最安全國家榜首。

1.        日本則奪得最安全國家榜首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1%E5%88%B6%E5%BA%A6
日本死刑制度
2.        台灣榮登第2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1%E5%88%B6%E5%BA%A6
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3.香港則位居第3名,在1993年已經廢除死刑
4.南韓位居第4名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1%E5%88%B6%E5%BA%A6
韓國死刑制度
大韓民國自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已有12年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裡,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
而在近期,韓國的法院裁定死刑並不違反國家憲法而未被真正廢止,同時間該國也出現空前的民意壓力要求恢復死刑制度。
5.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第5名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1%E5%88%B6%E5%BA%A6
沙烏地阿拉伯死刑制度
沙烏地阿拉伯在瓦哈比派伊斯蘭教法的規範下,擁有嚴格的死刑制度
6.馬爾他第6名,馬爾他2000年廢止死刑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6%E5%9C%B0%E5%8D%80
施行死刑的國家或地區
7.盧森堡第7名,1999年修憲廢止死刑
碧綠小國,開放政治
盧森堡廢死歷史訪談
◎方潔 _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曾赴挪威奧斯陸大學當交換學生
1999年,盧森堡修憲,加了一條新的規定:法律
的懲罰規定中不能有死刑這個選項。在2000年以後,
也因為加入歐洲議會而簽署《歐洲人權公約》,讓廢
除死刑的有關規定在盧森堡國內生效。
8.喬治亞州第8名,
http://soapbox1630.blogspot.tw/2014/08/9212.html
第8名則是被公認是黑馬,由因建立專業法降低總體犯罪率所呈現出理想安全標準的喬治亞州上榜。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ew/20160203/789531/
喬治亞州72歲最老死刑犯 今被注射毒針
9.巴林第9名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7IUljsnryI
巴林示威者深宵遭行刑式槍決
10.新加坡第10名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1%E5%88%B6%E5%BA%A6
新加坡死刑制度


經統計前10名者,有7個採死行制度
以結果論來說,可當作是否廢死或反廢死的參考
有些國家如美國有些州有死刑的,或歐洲重視人權的國家沒有死刑的,也有未列入十大。
沒有死刑的國家能夠上榜,其國情如何?
如我們廢止死刑?
他們政治社教功能我們做得到嗎?
假如我們不只是會要求別人?
由我們本身做起,
做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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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1 16:29 編輯
arrowshin 發表於 2016-4-1 14:34
您反廢死的理由是這篇嗎?

反廢死是台灣目前的主流民意,但主流民意會不會改變


您提到:事實上台灣目前有死刑,等主流民意認為該廢死時,自然水到渠成
回應:民意的形成需要有共識,共識需經過不斷的辯證與認同的過程

您提到:所以這是潮流,我們應該要搭上?全世界有一百七十個以上的國家支持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想必您也應該很認同這麼多國家的作法吧
回應:我認同一個中國, 因為我追尋一個台灣,但我不同意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際現實是利益的考量,與國家是否應有死刑與國際利益無關,不能相提並論。

您提到:如果以一個刑罰的嚇阻能力,來判斷該刑罰有無存在的必要,請一併討論現行的其他刑罰是否有您說  的『嚇阻犯罪』能力,是不是也要一起討論廢除的可能
回應:犯罪被罰天經地義,無須廢除,但其他刑罰可達同樣效果,為何一定要殺人?

您提到:當沒有「誤判可能性」時,就不需考慮會不會誤判了,不是嗎?
延伸來說,有期徒刑的誤判能夠給什麼救濟,能把被關的時間還給當事人嗎?
給予金錢的補償,這種救濟有多少意義?
再延伸說,如果金錢能買到當事人的時間,為什麼不能買到一條命?
回應:沒有「誤判可能性」?現實社會做不到,法院的判決是”人的判斷”,人的判斷無法克服發生錯誤的風險,美式足球明星辛普森到底有沒有殺害妻子,到現在還是眾說紛紜。
同意自由無法用金錢衡量,但至少自由刑若判斷錯誤,可以給遭冤枉的人相當的金錢補償,但死刑完全沒辦法(把江國慶殺了,然後給江媽媽錢,情何以堪)

  最後湯案就不回應了
已有 1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asifastho + 2 反廢死的不要人權, 愛不可逆刑, 又愛嚴刑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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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 15:44:34 |只看該作者
這是虛擬情境的構思,可作為參考

http://share.youthwant.com.tw/D62145625.html

死刑該不該廢除? 一群廢死的大學生被一段話瞬間打醒!!


要不要廢死,以被害者家屬的心境最能表達對廢死不廢死的看法

被害人已往生,已無從發言

被害人親屬較能接近被害者的想法

我們旁觀者較難理解

所以

引載前文供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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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6-4-1 15:44
這是虛擬情境的構思,可作為參考

http://share.youthwant.com.tw/D62145625.html

看完您所連結的文章,
即使有被害者家屬表達願意原諒兇手。~~~那是他的自由
即使有被害者家屬加入廢死聯盟,並宣揚廢死理念,還加入救援已三審定讞的死刑犯。~~~那還是他的自由
我尊重他的自由,但不贊同他的理念,因為我仍主張維持死刑
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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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1 23:16 編輯

觀察廢死或反廢死議題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係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
這是人民對國家最基本的要求,所以國家的治理必須運用各種資源或手段來達成這個目的,最理想的做法是透過教化,讓人民安居樂業,出不閉戶,但所觀我們現存世界,竟舉不出一例有這樣的國家或地區存在,才會有裁罰手段的出現。
所以廢死或反廢死只是一個議題,每個人都有他的信仰,信仰是無罪的,沒有高低之別更沒有善惡之分,而必須爭得你死我活。

假如能夠討論出讓罪惡減少方法,這個方法才是要我們該去追尋的。
死刑因為是奪取他人性命,所以才會讓廢死或反廢死成為議題。
以世界各國判死的要件,大都會以行為時是否具備完整的意識能力為要件,
http://web.nchu.edu.tw/~hftsai/d ... Law/subject%202.pdf
一、        如果不是「意志」(或「意思」)支配的身體舉動,就不是刑法所要處罰的行為。舉例而言,在擁擠的人群中,站在我前面的人倒退,使我失去平衡而撞倒被放在旁邊桌上的飲料。我的身體移動撞倒了飲料是某人使我的手去撞倒飲料,不是我運用我的意志來驅動我的手。由於這個動作不是我的意志所支配。因此,這個動作不是刑法上的「行為」。
https://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L501304-1.pdf
二、        犯罪行為階段論
1.        預備犯與未遂犯
2.        法律效果
綜結:法院判死的要件及過程是非常嚴謹的

所以現在討論的癥結點在於要不要把法院判死的犯罪行為改判其他刑罰如無期徒刑或其他方法;或仍維持死刑,哪一個對社會安全較為有效,這樣才是為有效命題,而非觀諸全世界是否流行哪個政策,做為衡一標準

〈一〉以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所採取刑法政策實務面統計
由於廢死和反廢死都有相當的理由,所以我初步引用生活網站「Lifestyle9」依據美國聯邦調查局資料,公布2014年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所採取刑法政策,經統計後,有七個國家刑法採死刑政策,三個國家採廢死政策〈35樓〉。
〈二〉以受害者心理舉虛擬情境的構思〈37樓〉
http://share.youthwant.com.tw/D62145625.html
死刑該不該廢除? 一群廢死的大學生被一段話瞬間打醒!!


以上兩個面向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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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2 00:24 編輯

廢死常提出的理由其中以誤判,或以其他刑替代,是讓我無法理解的地方。
司法審判,常因為當時犯案情境,法官或陪審員無法 親眼目睹,或因其他因素,當然有誤判之可能,所以想用終身監禁替代,但是殊不知此種行為也是對人的一生自由永久剝奪,監獄生涯也是對人的一種凌虐,可能更酷於死刑懲罰,它的另一個理由就是萬一誤判,如經一段時間如有新證據,尚可補救,言之似乎成理,然這仍可將判死的要件與審判程序更趨嚴謹替代,而獲得解決。
以人類運用科技產品一例說明
汽機車帶來人類活動範圍增大,卻也讓人類因車禍而意外死亡,那要不要 讓這機具消失,那農藥也不要用了,這雖屬不相干的事,但其意理卻相通,假如汽機車讓人移動便捷,農藥讓食物生產大量,能養活更多的人口,就如死刑假如更能讓社會安全得以維護,在相對採用死刑方式也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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