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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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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u/ c, X6 V3 c* e1 Z5 i* i" K/ v& I▲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7 u# Q; d2 ^, c) J" r7 a6 o0 p# {8 _4 \4 K! \0 G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 r6 \! U; A9 P1 G$ l' m
: u$ i( d* Z0 |9 B/ x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T& z# f8 B4 C: ]* Q9 n

* L# v  \9 R5 Q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6 `+ D# U2 N! Y; F# y" G

4 O. J, t2 j9 y! k  G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6 l8 P1 C' D  j8 }: V  Q" t- Y

- d% i1 O2 |, B- A# K& T1 }& e) \# l; @
/ l* `- w5 x* K6 ?% ]& g2 C: k) W
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y. m8 c8 t5 ]# N) Z* s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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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I; U" d& K6 C% E4 L
: G$ e- m! r% @3 ~
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 w" Z4 T5 j. C1 [/ o
* y. Y9 b: u5 }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6 S2 K( @! m9 `: z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A( M, y% h2 j# o+ ~
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 |0 a9 ?- P; V0 J- `, @/ c  ^0 M: H% c3 M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0 i3 o% {" X8 ^1 c"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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