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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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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T5 D# ^  U+ b& W! h▲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S8 }$ k+ L, _4 x; C! t/ P5 g7 ?
; c' e; h9 a/ t3 T% I1 l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 ^5 v8 f/ l& M! y8 g& m5 ^( t2 q3 M9 C2 N
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O0 ?# d2 r" W6 R% n- H

9 y1 t: K6 m3 I# K# p3 p' \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 P& E; _% d; k5 I$ B
7 W. Z4 m1 V; Q! t/ j7 G. K% I
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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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l9 n7 \8 c. W& K% c
" }/ l9 T  T1 k, W; P0 r, `4 Y7 ]6 e( R
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 }9 v$ j- |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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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G8 j( L/ d' F, s: P* i* k
- n* X, L% S# A  y% \3 l
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A9 |5 Z  U. c( a! M/ f1 Z

- B' X* O6 }* ]. ^/ @4 k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4 T+ K2 @5 y" p" A% x( h
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 j2 V; q6 c4 @0 S% y5 {0 L* t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1 l. ?2 m1 z" C; d4 g7 S) W

4 ^2 `8 [' V, T6 F)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 A# O( P, m( `6 L; l; _& A!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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