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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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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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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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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a, r  P0 k/ |* y8 s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4 f; O" i3 I(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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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5 x, S( ^5 w/ x3 @  l

- U: U; z4 \2 y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 {' `4 d. Q% d! l8 z# r
0 s1 v7 N. C4 ^: U
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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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o5 c; z  J- C0 G
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X4 q, ^7 D% W( S4 l/ e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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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0 Q4 b( m! X* F  ?! {# x5 K* W9 V
0 }6 x( ?0 y( o' r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7 p5 O5 Z" }$ Q9 X, o' x4 B6 {& P

, V$ b' g0 v- w4 W3 l! M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i9 K7 ]( ?$ r4 m; p* N# C- m
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 q% ?! a+ d' e/ A! @7 Z" b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2 d$ m) g8 t: J% B- \
. {: t7 Y( j2 ^5 M) U% W- q+ H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7 h* j. y+ r' V/ h7 p& u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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