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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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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怪叔叔和小孩性交,父母不能告他,這樣大家可以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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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09:25:47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dreamsidea 於 2015-11-10 09:29 編輯
傑特 發表於 2015-11-9 23:03
http://goo.gl/PIko9E

自己看看吧


請問要看什麼呢?  文章中就有提到!

為何要癈 227 條?  就是會有  兩小無猜 的情況發生,而雙方家長為了小孩的權益,進行的法律攻防!為了給小孩一個機會,所以有了 227-1 條

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


所以根本不存在有 「需要」 廢的情況呀!  

這一議題本來就是有人有意要爭取一些目光,來幫他們 同性戀 說話的站台!

什麼叫  「自願」、「同意」  .....  在年少的時候,他們真的有能力辦別和去抗爭嗎?

對方若是有 物質、金錢 誘引,這樣受害者不就 「自願」及「同意」 了嗎?

若是對方使用更利害的  同儕力量  , 你不和大家發生性行為,就不是同一夥人了! 多少 青少年 拉k、吸毒、偷竊 不都是這樣小團體開始發生的嗎?  真的台灣要變成日片  sod 真實社會嗎?

只能說  特定人仕 為了自已的怪異利益,就算犧牲了下一代,他們也不在乎啦!
.... 不對  他們不可能會有下一代 ,所以是 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只要我爽有什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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