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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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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怪叔叔和小孩性交,父母不能告他,這樣大家可以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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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5-11-9 16:07:49 |顯示全部樓層
老熊 發表於 2015-11-9 15:59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對於所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性侵行為,不論年齡,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

許多國家立法把對未成年利誘,也視同脅迫
個人覺得廢止刑法227條確實不宜
惟護家盟等團體主要是反對同性婚姻
故意把這個議題放大(當然,遊行主辦單位對參加者的訴求要慎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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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5-11-9 16:14:42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5-11-9 16:20 編輯
老熊 發表於 2015-11-9 15:48
有幾個問題,請懂法律的點解!!

第 221 條               


222條是以221條成立為前提
227條立法意旨是為保護未成年人(因其未成熟), 故剝奪其性自主權,兩情相悅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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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25:03 |顯示全部樓層
hahaha 發表於 2015-11-9 16:21
個人認為廢除227條的確是漏洞,的確未能保護16歲以下青少年

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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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terWu + 3 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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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43:18 |顯示全部樓層
老熊 發表於 2015-11-9 16:31
說也奇怪,這些訴求的人看起來也都超過十六七歲了,到底是在怕227條什麼?是好心的幫弟弟妹妹爭取權益?還是另 ...


本身不是,卻支持同性戀而走上街頭的人
會有許多主張性自主,甚至性解放是可以預期的
文明社會對少數人的主張,應會侵犯多數人利益,不予接受與採納
但應予包容其提出主張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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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7:04:40 |顯示全部樓層
LesterWu 發表於 2015-11-9 16:51
包容不是無限上綱.

歐洲國家不允許納粹主張、恐怖主義....., 戀童癖的主張也是.

我同意廢止227條,可能導致戀童癖無罪化
因此個人也反對
提出該主張的人也不一定贊成戀童癖(主要是強調性自主)
但他的主張不周延,不合理
在理性社會不會被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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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11:03:20 |顯示全部樓層
LesterWu 發表於 2015-11-10 10:19
祖孫戀將滿周年 李坤城:每天情人節
想請教林靖恩的父母作錯了什麼, 有什麼未妥善監護未成年之行為???
...

林靖恩已滿16歲,和227條無關
主要是否涉及240條和誘(同意)和241條略誘(威脅利誘)
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三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報載因林靖恩未離家,因此李坤城和誘罪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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