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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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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怪叔叔和小孩性交,父母不能告他,這樣大家可以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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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3:10:10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5-11-9 13:15 編輯
你在哪裡啊 發表於 2015-11-9 12:53
我覺得標題還好,可接受,明確


+1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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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3:29:43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5-11-9 14:18 編輯
maggieli1977 發表於 2015-11-9 13:10
少年犯罪會減輕其刑,而且雙方和解也可以撤告,十五六歲的人兩情相悅....大人不必負責善後
跟之前推那個幸 ...


不只如此, 廢除了227,
只要情同意合, 兩情相悅, 45歲的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跟9歲的國小學童性交, 生小孩都是合法的.
世界有那個國家的法律是允許戀童癖的?

說廢除了227, 還有其他法條可以保護幼童的, 請提出具體條目, 不要空口白話.

魚目混珠的宣傳,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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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elian + 2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ckwan + 2 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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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43:11 |顯示全部樓層
老熊 發表於 2015-11-9 16:31
說也奇怪,這些訴求的人看起來也都超過十六七歲了,到底是在怕227條什麼?是好心的幫弟弟妹妹爭取權益?還是另 ...

不論是誰在訴求, 如果真的成功, 我覺得最大的受惠者是戀童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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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51:29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5-11-9 16:52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5-11-9 16:43
本身不是,卻支持同性戀而走上街頭的人
會有許多主張性自主,甚至性解放是可以預期的
文明社會對少數人的主 ...


包容不是無限上綱.

歐洲國家不允許納粹主張、恐怖主義....., 戀童癖的主張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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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chang0104 + 2 包容不是無限上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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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09:54:46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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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特 發表於 2015-11-9 23:03
http://goo.gl/PIko9E

自己看看吧

恐同是一回事,可是網路上訊息沒詳查閱就評論,更可怕

這一棟有人恐同?

自己看看吧

閱讀/理解能力是一回事, 連看都沒看就評論, 真可怕.

如果你有看過這棟樓的討論, 就可以知道你貼上來的文章根本避重就輕,
只想著要什麼, 卻不管後果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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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wan + 1 感謝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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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10:19:19 |顯示全部樓層
phantom 發表於 2015-11-9 21:51
227條應該修。
除了那些傷害未成年小孩的任何一個人都應該受到嚴格的法律制裁外,那些未妥善監護未成年小孩,以致於讓他們受到任何形式的傷害的任何一個家長也都應該受到嚴格的法律制裁。


祖孫戀將滿周年 李坤城:每天情人節
想請教林靖恩的父母作錯了什麼, 有什麼未妥善監護未成年之行為???
你覺得林靖恩的父母應該受到什麼嚴重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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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11:29:07 |顯示全部樓層
大頭蕭 發表於 2015-11-10 11:03
林靖恩已滿16歲,和227條無關
主要是否涉及240條和誘(同意)和241條略誘(威脅利誘)
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 ...

我知道此案不涉227, 只想請教父母有什麼責任, 畢竟是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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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熊 發表於 2015-11-10 19:31
明白了!

怪叔叔為什麼有機會接近五歲小朋友??


"網友舉的那些例子,通常是家長第一個要負責任。"
當他說出這種話時, 我知道他所謂的理性都是假的, 先入為主己經為受害家屬定了重罪, 毫無理性可言.

版主發文很明確, 喜歡過多聯想, 欲加之罪硬要跟同志扯上關係, 發出一些不理性的言論, 可以離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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