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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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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怪叔叔和小孩性交,父母不能告他,這樣大家可以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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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3:01:25 |顯示全部樓層
2015年11月07日00:07      
作者:官曉薇(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上週同志遊行由於有團體主張「廢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政黨及有心人士透過Line群組在家長之間廣泛傳播,某候選人所設立的民調網頁一夜間有六萬人投票反對廢除。這樣的耳語傳播將廢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等同於「廢除性侵幼女罪」,企圖透過家長的反感情緒動員自己的政黨勢力,此種行為並不可取。在遊行中提出此主張的團體,其訴求和主張我個人予以尊重,也不能代為替他們的訴求提出說明,但作為一位法律學者及幼女的家長,我認為有義務出對於此種魚目混珠加以澄清。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對於所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性侵行為,不論年齡,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的處罰對象。為了保護兒少,也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設有對未滿十四歲者之犯罪行為,加重其處罰之規定。但立法者為了特別保障兒少,避免因為兒少在自主能力上有欠缺,才另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針對與未滿十六歲者為性交者,不論當事人之意願,皆加以處罰。

不過,由於其條文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對於十四歲以尚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一律構成犯罪,並不區別該性交是否出於自主意願,這樣的條文,將可能使得進入青春期的少年,於朦懂階段出於雙方自願的性交,都被視為性犯罪。因此,兩小無猜被抓包的一方家長堅持提告,那麼其中一人就可能成為被判罪的性犯罪者,雖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針對犯此罪的未滿十八歲之人,法官得減刑或免刑,但那畢竟都是法官的量刑權限,一個兩廂情願的性行為,可能就有人背上前科,這樣的規定是否妥當,的確值得思考。

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存廢爭議之重點,是在於國家對於已有一定判斷能力的青少年之自主意志是否必須尊重,而絕對不是國家要放棄對於兒少之保護。因此,上述網頁所宣稱的危害其實並不存在,因為對兒少保護的真正武器是刑法第二百二十ㄧ以及第二百二十二條,而該條文的正當性,並未受到任何質疑或是挑戰。

學者和婦團間的共識是,對於青少年的性,我們應該在尊重其自主性的前提之下以教育和輔導的方式協助,也同時兼顧對其的保護,而不是將其當作犯罪來處理,但是針對是否直接就本條要除罪化、還是要將兩小無猜除罪即可?其與強制性交罪的區別如何拿捏?或是究竟認為幾歲的青少年應該已經有性行為的同意能力?等這些問題,仍在研討階段,但是,就算真的廢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本身,也不能等於對於兒少性侵就完全沒有現行的規範可用,也不等於對於兒少的性保障就全然地撒手,魚目混珠的宣傳,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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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 + 1 我是怪叔叔,想跟你女兒兩情相悅方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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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21:35 |顯示全部樓層
老熊 發表於 2015-11-9 15:59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對於所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性侵行為,不論年齡,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

個人認為廢除227條的確是漏洞,的確未能保護16歲以下青少年



但是保留227條又對合意雙方兩造強制處分,在現今社會風氣之下,採公訴罪,這點卻也未能保護到部分的青少年


希望立委諸公花點心思,看看能不能修227條,分級處理,


將原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改成

兩造皆十四歲以下,改減輕或免除其刑。
兩造皆十四~十六歲,改減輕或免除其刑。
兩造皆十六~十八歲,改減輕或免除其刑。

跨年齡之性侵事件,一律照原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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