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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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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怪叔叔和小孩性交,父母不能告他,這樣大家可以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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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5-11-9 15:48:54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老熊 於 2015-11-9 16:05 編輯

有幾個問題,請懂法律的點解!!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問題1:如果是用糖果引誘小孩,而沒有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那還能成立強制性交罪嗎?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問題2:如果第221條罪名沒有成立,那第222條有用嗎?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問題3:這條是否是指只要跟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性交一律當作犯罪,不管是否兩情相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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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5-11-9 15:59:01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老熊 於 2015-11-9 16:05 編輯
hahaha 發表於 2015-11-9 13:01
2015年11月07日00:07      
作者:官曉薇(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對於所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性侵行為,不論年齡,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的處罰對象。為了保護兒少,也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設有對未滿十四歲者之犯罪行為,加重其處罰之規定。但立法者為了特別保障兒少,避免因為兒少在自主能力上有欠缺,才另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針對與未滿十六歲者為性交者,不論當事人之意願,皆加以處罰。

請問如果沒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性侵行為是否就不涉及強制性交罪??

如果怪叔叔用棒棒糖引誘五歲小孩,小孩為了棒棒糖欣然同意,沒有違反當事人意願,那怪叔叔的強制性交罪成立嗎?第221條不成立的話,那第222條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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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16:33 |顯示全部樓層
大頭蕭 發表於 2015-11-9 16:14
222條是以221條成立為前提
227條立法意旨是為保護未成年人(因其未成熟), 故剝奪期性自主權,兩情相悅也不 ...


那就對啦,沒有227條,怎麼保護未成年的兒童~~

有227條,不管小孩願不願意的犯法
沒有227條,只要小孩願意就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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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ntom + 1 即使沒有227條,還有家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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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31:36 |顯示全部樓層
說也奇怪,這些訴求的人看起來也都超過十六七歲了,到底是在怕227條什麼?是好心的幫弟弟妹妹爭取權益?還是另有目的?如果是幫自己爭取,我真的很難相信現在的國高中生會上街頭爭取自己的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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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40:04 |顯示全部樓層
大頭蕭 發表於 2015-11-9 16:25
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是17歲跟5歲......嗯,還是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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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45:17 |顯示全部樓層
大頭蕭 發表於 2015-11-9 16:43
本身不是,卻支持同性戀而走上街頭的人
會有許多主張性自主,甚至性解放是可以預期的
文明社會對少數人的主 ...

本人對同性議題同情,同理,但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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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elian + 2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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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19:31:41 |顯示全部樓層
phantom 發表於 2015-11-10 19:10
嗨,學弟,此時此刻應該給你一些溫暖。
有一些氣憤的言論被用來批評那些願意理性討論者的身上,當我不是 ...

明白了!

怪叔叔為什麼有機會接近五歲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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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ntom + 3 老熊好:我可以吃豆花了,哈哈哈。.
Caelian + 1 有心就有機會 任何保護百密總有一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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