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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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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怪叔叔和小孩性交,父母不能告他,這樣大家可以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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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07:49 |只看該作者
老熊 發表於 2015-11-9 15:59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對於所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性侵行為,不論年齡,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

許多國家立法把對未成年利誘,也視同脅迫
個人覺得廢止刑法227條確實不宜
惟護家盟等團體主要是反對同性婚姻
故意把這個議題放大(當然,遊行主辦單位對參加者的訴求要慎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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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14:4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5-11-9 16:20 編輯
老熊 發表於 2015-11-9 15:48
有幾個問題,請懂法律的點解!!

第 221 條               


222條是以221條成立為前提
227條立法意旨是為保護未成年人(因其未成熟), 故剝奪其性自主權,兩情相悅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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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16:33 |只看該作者
大頭蕭 發表於 2015-11-9 16:14
222條是以221條成立為前提
227條立法意旨是為保護未成年人(因其未成熟), 故剝奪期性自主權,兩情相悅也不 ...


那就對啦,沒有227條,怎麼保護未成年的兒童~~

有227條,不管小孩願不願意的犯法
沒有227條,只要小孩願意就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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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ntom + 1 即使沒有227條,還有家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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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21:35 |只看該作者
老熊 發表於 2015-11-9 15:59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對於所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性侵行為,不論年齡,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

個人認為廢除227條的確是漏洞,的確未能保護16歲以下青少年



但是保留227條又對合意雙方兩造強制處分,在現今社會風氣之下,採公訴罪,這點卻也未能保護到部分的青少年


希望立委諸公花點心思,看看能不能修227條,分級處理,


將原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改成

兩造皆十四歲以下,改減輕或免除其刑。
兩造皆十四~十六歲,改減輕或免除其刑。
兩造皆十六~十八歲,改減輕或免除其刑。

跨年齡之性侵事件,一律照原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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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25:03 |只看該作者
hahaha 發表於 2015-11-9 16:21
個人認為廢除227條的確是漏洞,的確未能保護16歲以下青少年

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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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terWu + 3 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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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31:36 |只看該作者
說也奇怪,這些訴求的人看起來也都超過十六七歲了,到底是在怕227條什麼?是好心的幫弟弟妹妹爭取權益?還是另有目的?如果是幫自己爭取,我真的很難相信現在的國高中生會上街頭爭取自己的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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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40:04 |只看該作者
大頭蕭 發表於 2015-11-9 16:25
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是17歲跟5歲......嗯,還是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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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43:11 |只看該作者
老熊 發表於 2015-11-9 16:31
說也奇怪,這些訴求的人看起來也都超過十六七歲了,到底是在怕227條什麼?是好心的幫弟弟妹妹爭取權益?還是另 ...

不論是誰在訴求, 如果真的成功, 我覺得最大的受惠者是戀童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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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43:18 |只看該作者
老熊 發表於 2015-11-9 16:31
說也奇怪,這些訴求的人看起來也都超過十六七歲了,到底是在怕227條什麼?是好心的幫弟弟妹妹爭取權益?還是另 ...


本身不是,卻支持同性戀而走上街頭的人
會有許多主張性自主,甚至性解放是可以預期的
文明社會對少數人的主張,應會侵犯多數人利益,不予接受與採納
但應予包容其提出主張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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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45:17 |只看該作者
大頭蕭 發表於 2015-11-9 16:43
本身不是,卻支持同性戀而走上街頭的人
會有許多主張性自主,甚至性解放是可以預期的
文明社會對少數人的主 ...

本人對同性議題同情,同理,但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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