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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訊息] 實際交通事故處理...參考(普通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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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 14:39:25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豬肉 於 2011-1-2 15:35 編輯

自從遷入特區以來,發現社區非常的多元...
學生...仲介...居民...在地上班者...
嬰兒娃娃車...學步車...腳踏車...電動車...機車...自用客車...廂型車...三噸半...公車...卡車...
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很熱鬧耶...

每每上來"愛北大",大家很熱烈討論社區大小事,交通問題一直佔著不少版面,以下PO上貼圖(普通級)
及當初實際處理方式,以作為參考.

場景:99.11.24.早上
現場:北市桂林路堤外機車專用道
簡述:乙名騎機車婦人自撞交通意外.
豬肉行經該路段時,先跟大家一起堵塞在事故現場的30米外,所以沒有看到過程...(不是我幹的!)
看到現場時,7...8名熱心的用路人很用力的打電話求援...可是,沒人有更進一步的作為...
豬肉就將車子停在前面安全處所,並開啟雙黃燈示警,取出相機及粉筆...畫線拍照去...
並將身著藍色外套的阿伯(A君)和身著白色外套的阿桑(B君),一起拍攝入鏡...
因為A君B君未與前車(肇事車輛)未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以致發生追撞,A君追撞肇事車輛,
B君追撞A君車輛,因此必須拍攝入鏡...(謝謝當時熱心的阿伯們幫忙擋車,讓豬肉順利畫線拍照)

沒多久,救護車到場,將傷者(肇事人)送醫...(轄區醫院中興醫院)
現場只留下豬肉與A君,B落跑了...
半小時後...萬華交通隊員警到了...(剛剛解決前一個交通意外,所以晚到!)
現場完成筆錄並彼此留下聯絡電話...然後各自解散!
員警表示,他會到醫院取得肇事人的筆錄,並依據筆錄及當事人意願,進行和解...函送...結案

有關A君車損部分,則由A君向交通隊取得聯繫,與B君和肇事人協調賠償事宜.
若交通隊需要現場照片,則會與豬肉連繫索取.

最後,交通上發生不愉快,誰都不希望遇到,豬肉也很幸運完整參與整個事故處理過程,
更重要的,整件事故沒有嚴重傷害,肇事人只有受到驚嚇,A君只有車損.
到今日為止,交通隊也沒有來電通知要索取照片,我想應該是結案了.

個人覺得,縱使交通設置再完善"人的力量,決定出入平安的力量".

給大家一個參考,若有不足之處,也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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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3 12:00:08 |只看該作者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99 年2 月26 日)

第 二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 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 診療費用
         (一) 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 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
                     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 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
                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三、 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 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 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 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 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 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 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 三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殘廢等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三十三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一十二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九十九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八十五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七十二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五十九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四十八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二十九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一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三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八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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