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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C.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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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二拖吊場] ※[10/28更新]※政府帶頭違法「拖吊場」上的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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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5 11:29:05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jjs81062 於 2014-11-7 13:41 編輯
C.M.W 發表於 2014-11-5 10:29
不!意!外!!...嘆~


就我有限的知識
貨櫃屋是不是「建築」是有解釋空間的
您指出依建築法第四條
「依建築法第四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這條的要求有:
1.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
2.有頂蓋、樑柱或牆壁
3.供個人或公眾使用

重點在第一點,這點是要求建築要是不動產或土地的一部分
如果不是定著在土地上或地面上,就只是個動產,如同車子
不會是建築

而是不是「定著在土地上或地面下」
比較常解釋為"是不是可以單獨拆解,而不會破壞它的使用目的的"
如果是,就不會是不動產(不符合第一點)
例如,帳篷不會因為固定在土地上就被認定是不動產
因為帳篷在拆解後,還是可以在其他地方做為帳篷

如果以這個觀點來看
拖吊場上的貨櫃屋單獨移走,它還是可以使用的貨櫃屋
很難說它就是所謂的「建築物」,就不會是違建了

抱歉,我已經盡力簡單白話了,但功力還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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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5 13:26:22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jjs81062 於 2014-11-5 13:35 編輯
mykonos_chen 發表於 2014-11-5 12:28
同樣是貨櫃,為什麼有的是違建,有的卻非屬違建?

依內政部79年10月26日台(79)內營字第842559號函示:「 ...


我實在不想只繞法令
這是比較新的解釋
可參參考看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159&Itemid=114

內政部沒有很一定的解釋立場
我要強調的是這件事沒有辦法說是明確違法,還要透過解釋
而個案如何解釋,是下行政命令(認定違建,然後拆除)的機關,是新北市政府

然後,如果是在私人土地上,要放幾個動產都沒問題
只是通常放的位置是問題(佔用人行道、道路等)

我不是反對拖吊場遷移
但如果花太多時間精力在強調拖吊場是違法違建
是玩不過新北市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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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ing + 8 您真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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