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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C.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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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二拖吊場] ※[10/28更新]※政府帶頭違法「拖吊場」上的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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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8 10:41:00 |只看該作者
蜘蛛人 發表於 2014-10-28 10:21
當初借用是需要歸還的,才沒申請相關使用執照(依據法規看來似乎也不可申請)。

原來交通局一直沒打算把停車 ...

第一步就是先把違建拆了!!

後面的事情就會快了!!

如果市長信箱的回覆不如人意....


嘿嘿嘿!!下一步就是!!我們""報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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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8 12:02:20 |只看該作者
C.M.W 發表於 2014-10-28 10:08
依建築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 ...


停車場經營包含違規車輛拖吊業務為停車場法39條之一所明定。現停二用地未實際作為停車場之用,市府已敘明原因並答覆您,(個人認知~停二用地應屬公用設施保留地)

又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二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擬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個人認知~申請許可建造臨時建築【鐵皮屋】並不困難)

第四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五、臨時攤販集中場。
六、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
七、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
前項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情形及公共設施興闢計畫訂定之。

第十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接電。(個人認知~鐵皮屋之前做為北大臨時派出所,若沒有申請許可如何接水電)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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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8 12:21:5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C.M.W 於 2014-10-28 12:36 編輯
dingding 發表於 2014-10-28 12:02
停車場經營包含違規車輛拖吊業務為停車場法39條之一所明定。現停二用地未實際作為停車場之用,市府已敘明 ...


無論引用哪一條法規

都無法迴避

依法申請→核准興建→依核准內容興建→檢查興建內容→核准使用

這樣的一套流程!!

小到""2MX2M大小的守望相助亭""也要申請,走這樣一套流程

不依法申請擅自興建、使用就違法!!更何況是執法的政府呢??

至於接水接電,這小事啦,申請臨時用水電不難!!

但!!臨時用水電是比一般用水電還要高出很多!!

公帑!就這樣無形的被浪費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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蜘蛛人 + 1 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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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8 12:24:44 |只看該作者
C.M.W 發表於 2014-10-28 12:21
無論引用哪一條法規

都無法迴避

等市府回覆您結果po上來看看,真沒申請執照,再來重重打臉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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蜘蛛人 + 1 不是打臉,是要求依法行政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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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8 12:29:34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4-10-28 12:24
等市府回覆您結果po上來看看,真沒申請執照,再來重重打臉也不遲!

詳見小弟PO在一樓的查詢結果!!!

也附上連結有興趣也可以自己查查!!

中華民國是法治的國家,所有資訊都是公開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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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8 13:00:3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wbaseball2002 於 2014-10-28 13:01 編輯

政府官員還以為是100多年前的封建社會嗎?
殊不知現在已民智大開,且官員即是公僕,難道還把民眾當愚民嗎?

敢用騙的,推的,拖的........................
就等著給你國民黨好看!
不要以為是國民黨就穩上~~~

朱兄,
如果我還投給你一票....我就是蠢蛋

NOTE:現任議員小姐,請你業對你的職業負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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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毛 + 1 正解!
evalee + 1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蜘蛛人 + 2 神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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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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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8 13:44:27 |只看該作者
拖吊場不是不好,但北大特區地狹人稠、公共設施不足,附近是住宅區,權衡之下,那裏明顯不適合。

議員明明可以做好土地政策規劃,將土地做適切適法利用,透過職權進行平均正義與分配正義,例如以年齡層為標準計算出最多的年齡層人口,將土地給北大特區公地最需要的族群,或是作為綠地公園,像高雄市每人享有10.9坪綠地。如何利用土地,是可以精算討論出來的。

議員請有更高層次的思維,屬於概略性和規劃性的,把自己作得像里長一樣,甚至違背承諾,簡直是辜負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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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4-10-29 06:09 編輯
C.M.W 發表於 2014-10-28 12:29
詳見小弟PO在一樓的查詢結果!!!

也附上連結有興趣也可以自己查查!!


小弟依大大提供新北市不動產資訊服務網連結查詢公家機關建物之建/使照結果~

查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坐落地址:三峽區中正路一段48號
系統帶出15筆資料,惟查無起造人為新北市政府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大可以認定三峽分局也是違建無誤??????





怕有疏漏,那就多取些樣本數吧!

再查詢新北市政府新大樓
坐落地址: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
系統帶出中山路一段共有13筆建物資料,一樣查無起造人為新北市政府的相關記錄,所以新北市政府耗資近60億元於92年3月24日完工啟用地上33層、地下4層、樓高140.5米的科技化、智慧型大樓,,原來也是超級大違建!!

為什會這樣???

個人認知~市府建置不動產資訊網係提供市民房產交易時之必要公開資訊,辦公廳舍不會拿來交易用,就沒有建置在這個資訊平台上之必要!




所以小弟才會說等市府正式回覆後,搞不好真的沒有替鐵皮屋申請執照哩,再來重重打臉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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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ee 發表於 2014-10-28 13:44
拖吊場不是不好,但北大特區地狹人稠、公共設施不足,附近是住宅區,權衡之下,那裏明顯不適合。

議員明明 ...

議員可以主導(參與)都市計劃委員會運作嗎???從監督者變成執行者.........(想自肥者應該會非常想跳出來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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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C.M.W 於 2014-10-29 11:02 編輯

沒有誰要打誰的臉的問題,只是希望還給我們的家園一個整齊、清潔、安全的生活環境。
依法行政乃法治國家的基本工作。
過去未發展完全成熟的北大特區,因應都市發展,停二用地權宜作為報廢車、事故車、贓車、拖吊車堆置場,並無可厚非。
但時至今日,設籍人口已超出原計畫人口,計畫年限亦已將至。
權宜之計實應逐步退場。


dingding 發表於 2014-10-29 05:48
小弟依大大提供新北市不動產資訊服務網連結查詢公家機關建物之建/使照結果~

查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


叮叮大 試試這個!!

也沒有耶!!

新北市樹林區 大學段二小段86地號

http://building-apply.publicwork.ntpc.gov.tw/cpamigi1/license


又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公發布)

臨時建物是有使用期限的。

http://web.law.ntpc.gov.tw/Scrip ... &Lcode=C0170035

第  31    條       
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起造人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紀念性之建築物者,依原有形貌保存;其有修復必要者,應提出修復工程計畫,先申請古蹟主管機關許可。
二、候車亭、電話亭、警察崗亭及地面下之建築物,於市區道路範圍內建造者,其工程計畫應先申請市區道路管理機關許可。
三、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雜項工作物之建造,其工程計畫應先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四、臨時性之建築物竣工,經申報查驗合格者,核定其使用期限,發給臨時使用執照。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建築物,如不適用本法全部之規定者,起造人應將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建築期限報本府備查。
因興辦公共設施,在拆除合法建築物之建築基地內改建或增建者,其管理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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