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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關於10/9鄉親有約邀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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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15 10:51:1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4-10-16 10:26 編輯

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停二被借用為三峽拖吊場過程:

三峽拖吊場(地址:新北市樹林區大成路150-1號,以下簡稱停二場),屬於台北大學特定區(以下簡稱北大特區)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由於當時週邊尚無開發案,93年間由警察局交通大隊協調交通局同意無償借用,並於95年3月規劃設置後移交三峽分局使用至今。

多年來不僅從未開放北大特區三峽、樹林地區居民停車使用,反而堆放來自北台灣地區查扣的大型機具、肇事車及贓車等,嚴重破壞當地景觀並限縮居民停車空間。

99/10/07鄉親有約會議重點:
1.今日洪議員邀請縣府交通局、縣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樹林市公所三個單位前來參加大成路三峽拖吊場佔用人行道究應如何處理的協調會(99/09/30有約會議第1點c項後續)。
2.該坐落土地是縣府交通局借給縣警局三峽分局作為拖吊場之用,自95年3月起租期6年,之後,目前尚無規劃,應如何發揮土地最大利用價值,洪議員已和蔡副縣長及相關部門協洽中。

100/06/09鄉親有約會議重點   
3.三峽分局說明:
(1)本拖吊場為交通局停車場預定地,93年間由警局交通隊協調交通局同意無償借用,並於95年3月規劃設置後移交三峽分局使用至今。
(5)三峽分局今年另行文各查扣分局(新莊、蘆洲、汐止、金山)積極辦理清查案情進度予與適當處置,並請示檢察官可否另行移置。

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7 次會議紀錄(摘要)
另原臺北縣議員洪佳君辦公室於99年7月20日函請地政局就針對北大特定區樹林區大有路、學成路交界停車場用地,建請變更為圖書館及活動中心使用。其後立法委員黃志雄國會辦公室於99年8月25日邀集本市各單位召開「有關樹林市大成路、學成路交界停二用地變更為活動中心與圖書館使用協調會」,結論以現有「停三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為最佳方案。另「停三」用地管理機關本市府交通局於本案相關會議表示,此用地目前作為平面停車場使用,並無其他規劃,考量北大特區可供利用土地有限,建議以「停三」用地為圖書館設置地點。


小市民的疑惑:
1.既然停二是借用,而且借用期6年,95年借用,101年也應該到期了,現在已經是103年請問何時要歸還居民使用?!
2.停二場依據都市計畫就是停車場,怎麼會有拖吊場要變更為停車場,需要進行都市變更及評估需求的說法?!打算讓三峽拖吊場就地合法化嗎?!

請黃立委與洪議員說明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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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15 17:19:32 |只看該作者
您好!由於為市府承辦人口頭告知,已要求正式行文回覆,待確認後將再回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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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15 20:57:20 |只看該作者
委員、議員
建議您可以怒罵口頭告知您錯誤訊息的承辦「混蛋!」了!
連民意代表都可以呼弄,我們一般民眾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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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15 22:14:5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4-10-15 22:21 編輯
C.M.W 發表於 2014-10-15 20:57
委員、議員
建議您可以怒罵口頭告知您錯誤訊息的承辦「混蛋!」了!
連民意代表都可以呼弄,我們一般民眾不 ...


承辦連立委議員都敢呼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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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15 22:27:42 |只看該作者
小柚子 發表於 2014-10-15 22:14
連立委議員都敢呼攏


這位承辦員真是膽大包天滿口瞎話
還意圖欺騙立委和議員
好在黃立委和洪議員鄉親有約都有紀錄可查
不然就被這位承辦員呼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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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15 22:41:24 |只看該作者
annasui 發表於 2014-10-15 22:27
這位承辦員真是膽大包天滿口瞎話
還意圖欺騙立委和議員
好在黃立委和洪議員鄉親有約都有紀錄可查

深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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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16 09:23:45 |只看該作者
您好!已要求訊息回報應查證確認,不可草率行之,行政怠惰行為不可取,而針對此案,原則上以正式回文為準,待回文後將立即上傳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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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16 09:36:3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C.M.W 於 2014-10-16 09:38 編輯

首先感謝委員&議員辛苦的為大家服務!

黃志雄&洪佳君 發表於 2014-10-16 09:23
您好!已要求訊息回報應查證確認,不可草率行之,行政怠惰行為不可取,而針對此案,原則上以正式回文為準, ...


請城鄉局的長官來解釋一下,

都市計畫書、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哪一分資料裡有出現「拖吊場用地」??

有的話我頭給你割下來當球踢!!

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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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kwbaseball2002 於 2014-10-16 09:57 編輯

有人常把依法行政掛在嘴上,但如果法條內容與嘴上說出來的不一樣,不就是自打嘴巴?

停車場用地就是停車場用地,借用就是借用,六年就是六年,這麼多的不合理現況擺在眼前,還行文來行文去,等來等去,是要做啥?
以拖待變嗎?
如果這次食安問題不是反對黨如火如涂,棄而不捨的努力質詢,放炮,在中國國民黨的不分區立委與中央官員的護航下,怎麼可能會攤在陽光下??

相信兩位民意代表不會跟部分其他中國國民黨的立法委員一個樣,請拿出魄力,讓國家主人;人民感受到做主人的感覺,感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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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柚子 + 5 很好~我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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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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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把停車場免費提供附近居民使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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