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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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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5 o! Q, Y5 i/ T$ P( l+ n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 Z- ?- g% l* u% ^; b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
) Z  X+ ?, }8 v2 w主 席 江委員啟臣2 O/ a* I0 C& z0 T0 _. S% k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0 [/ M( H  U% T+ j
報 告 事 項
/ s/ ~. ?5 D) m2 B" T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8 g1 ~- q( z! j. z% @/ N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6 f' P# h. p1 F+ f# G; A
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1 B' v2 n$ D5 S" A1 v2 N
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5 J% r4 {+ {. C; B$ H
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 `5 N2 Y" ?7 N+ M, n( n  t
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 c) A7 M  f/ {& p8 F) F! S7 t7 W! n
# x/ n% I% V( n3 }' V
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 T2 Y3 c0 ^9 L1 z  h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7 y( g8 E+ [& N" Z, N/ L- d
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u% }. C  D9 y2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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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R7 m' k3 q) |9 N# m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 n% }, q. J! I% o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 R5 O" E/ g: Z. p2 n* M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
/ k6 w; H) S, r+ Y& O8 d+ E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
' @2 o+ ]% D4 P( Q1 b1 f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S5 M/ I' v( x# ?) d1 ~( l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 P3 o& ?( {- u; @# _! p3 y
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J( m4 J/ h* P% v; j
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 X# e* G8 W; a5 b" [9 }! }7 t( b) ]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4 z& D; _) l: n# E/ ~3 ]) G& j$ @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_* M; d: f7 z: N; d! k+ `
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i, B8 R! B! h1 X/ d% Q7 L/ o7 j
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2 |4 A3 `! v+ I7 q# I, e9 L. r& B( ~
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 J7 w$ W( Y' H9 w3 Y" E# ~( k, x蕭次長家淇:對。
$ T# P  ?2 b+ w: A8 ?6 f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
# i' l/ i" u+ B  L3 L0 N! B% L4 D, U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8 F: m% R" k' {6 u- t2 Q, v$ b, f
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X8 @! l0 r. D+ a9 \、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
1 g3 N6 u) O$ U- D' [% |" j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7 l3 F6 a9 w% Y( @0 T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 t1 ]7 ]2 I3 r9 R/ f8 A6 I
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 u2 D7 _' ?- H. n' m  Y4 W
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7 d" Q7 d! [# n- X; T, H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
. }# W; `' }4 ]. P# U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 J+ A! Y) ]0 u5 l9 x! D% \7 ~
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
7 T% S- L8 M+ w; I& c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 V- p1 c/ U& d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
; E1 \, b1 V2 @$ a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3 p% n" G8 L+ A; q" z
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 O3 M2 k1 z$ ~& i* Q/ G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 d7 @3 a9 J& S3 E. D, S9 A
話。
& c1 V( U8 H0 b+ P6 s9 }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 w* i) r9 J7 V# w5 ~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3 v( U7 g. R: F# R7 S7 C6 n" z4 B% @
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 F( h: b8 s* e' h! ~及這個問題。
$ R- Y: Z* m- D* Z% x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
, t  v5 Q$ A' h7 W6 i$ \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o: F* R. h. P4 }) S* ]" z: P
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5 r+ w2 i7 O& k) l9 R+ r% f& ~
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8 s; ], A6 @6 c1 M. V- \0 z1 h" [; {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
; w3 Z$ `; k9 |; N/ |4 E9 n,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
/ B* }; Q$ R  @" K; F8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 S2 G* e- H6 k9 R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 \9 a3 n( L5 h' i- k! S; Y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 q' c, M( m: r,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7 V3 R4 y% F9 w, y' T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2 L, d' p/ P' f. D  L$ r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i7 P2 T5 Q+ D8 e+ y
?所以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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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53:00 |只看該作者
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 {) N' }  D$ |1 s: P4 ?- N* o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3 {; ^: z5 N9 w; @* c' @
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3 L3 A2 S6 L5 u; ~, `) o% `
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 i) U  r4 V% C: ]  K
決議重大事項。
2 E/ Q+ l/ ]! s& [; P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o/ l0 m$ S) r1 t( T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8 U- \6 a5 N! b/ L' I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9 C3 _# ]% j( T1 v. Q: p! d,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9 c9 z/ C! ^9 b5 R- F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D- L( x1 {! Z- g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i$ d) X4 Q0 M2 _3 U
?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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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1 L8 s+ p. Z( z'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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