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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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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2 R' q4 f2 {& P7 `1 I5 f- r' H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 c# B6 A& ~; }$ R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
, o1 |$ x' o9 `4 [. t主 席 江委員啟臣
' r  [8 ]6 k9 N( X# }8 K' Q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1 B! L! t2 U4 r
報 告 事 項/ U6 v" }' q" v; x0 V# P
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 E1 a+ D8 P. o5 P- b/ K5 n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
3 V; p% F# {$ P* P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
+ ~4 c. X; Y2 ^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e+ x" [7 F7 M8 `# r! ]4 f( f' g
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6 Q0 u# O  |) [0 ?) B7 S" q3 d7 b
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
3 u1 m3 A- x: _- [
0 i4 b! h/ ]; Y5 D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7 N$ d; W9 h; R8 ]. Y" L0 A) |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 `# n5 c( f. D9 G. E  D
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 n8 T& F( b# x. G" I- S/ f152$ _/ S$ c1 v9 R
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7 p& Z6 N' f, j3 b% G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R. @- q$ |/ b- f% E: r
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
. P$ Q6 U" ?5 L( N- i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3 [% [$ |4 W+ s$ r* r
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p) o! B- Q2 \0 A3 Y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9 B( ~; m+ h5 z. k
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0 {2 Z  P$ y# @2 [9 Q, t2 c% X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6 A% |+ x, y! n+ e1 m+ z' V$ \4 b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 s* Y8 t& u! l- b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0 m6 d% t- y9 |8 g  y* e5 S2 G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 _! D0 y: g9 H0 m! h9 b, S/ }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3 O/ \: r. C  D) G$ T& k
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V) s. y" w& u' w
蕭次長家淇:對。1 F# @0 [4 [. b( _9 t
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 t! g8 Q! e" L, R  z) |, w
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
6 e; A: `* k* |. u/ ^7 a4 g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8 e9 v# G2 v  y) S( d/ `、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
/ [2 e( ^% m0 N  d2 b7 o. p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 ]! X+ I( U! t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 P& P. \( h9 M0 Y' E
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0 @# m  r. x/ e* ^
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o2 y8 W0 \) J; v2 C! G
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7 P9 u- }, H) O) F/ J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
3 k0 C* E. h$ \% N; s5 r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0 Q& X) y/ Z; y+ w. \) k
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 G9 r2 }+ V( {# q% h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
1 s) C! S2 _, \- g6 O) @% x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1 T4 @6 K4 F4 l: ]. T
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 u4 O* O9 H  r/ M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
# `4 L9 E; t6 n! @話。
6 J! ]( U* {) h1 w* B1 I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6 J; A8 r$ u2 ~9 R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2 O( U4 [* e' P  K+ F$ y2 g
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7 z  b7 K$ }9 y, C! M7 v
及這個問題。0 b+ R- t, Z( L
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7 e0 r# a3 ]) B# {- G+ ]7 z3 _  V
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8 i$ q. Y, Y1 {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 w$ |6 d! u5 S4 j5 s6 e  k
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 Q: y. E+ }
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
/ v# E7 V, w' V- N4 m, m* r) @,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
0 r! ~9 K- K; _8 ~6 P: _! p!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P. {- Q6 `% t: z/ d5 r+ l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3 b! w8 G% ~8 N) F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 j8 m& ]" h0 j  n,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 |2 [) ^! U. g0 V0 L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0 f3 U0 {' K+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H1 f$ A7 E0 i1 m
?所以這個問題
5 E1 g+ U1 }' \& K+ i
1 W1 y2 n5 S2 y5 D1 q"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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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
6 D6 A3 r) G- N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 P' M* \, f& `! V
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6 D% l. G0 P9 {! `& U
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 {% k/ z" X% N/ S" G$ ^* A決議重大事項。
/ A5 n: y8 f8 r$ R# k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l1 v( h/ x+ f7 x/ J* @8 J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9 ]; m! x/ h! O( ^+ C9 o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 T9 V3 m# H4 Z  M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6 y/ W7 B) L5 T0 G. Y% y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 R( ~$ P4 X5 S  Q  @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5 O% _% J/ G4 }9 B) ~?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4 P$ |0 }$ Y0 ?+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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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  a+ `. ?# S" M6 Q(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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