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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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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y6 Y6 H* K  P9 ?/ v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1 l8 T/ U/ t- D' `  D' k% v# Z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
) m& T( S$ H0 i5 R& a; l. M主 席 江委員啟臣! j1 G! R; z$ e$ L7 m' J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f9 g+ x/ _+ r; G- k2 w
報 告 事 項& v; O# r0 K5 y- {5 Q8 Y) C9 I
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E/ S7 F) [" ^- m0 ~5 C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
9 M8 X+ t' `2 O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9 u. A: b% u: k" [" W/ Q
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 C- g: J' V* S" E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
8 m4 F, f* ^2 ?) C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
8 `3 |8 i$ k6 P! x6 X/ \: u1 b- r1 R6 [1 S0 X
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 Z* v2 W) L1 W& b& i! ]$ @8 W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
+ _6 w. |1 }% `0 [$ S  ]) J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2 k: E; f* I  l8 m$ ?+ X( Y) r.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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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z7 ~6 E* o7 w! ?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 [; A3 B4 B/ }9 p% B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0 c3 q1 t% h) m: G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 r  ]( S  M) s+ n
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0 P+ w: @! [6 ~; k' _# K+ u
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3 ]" i6 u  k% G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
) B4 J. Z) j# s7 B3 ], b% E, }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 `# p: d" M* g8 w6 m$ _: P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8 p0 ]" S% z# \7 A* E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 {. q+ i+ U+ C1 L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J3 F$ p  `# [: g+ i8 l8 N$ f+ ]
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 G% \6 {7 T. w7 q/ Z3 M+ s/ `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 i+ v0 w- s# _2 l6 |$ u
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X0 H  P: b1 _5 t, O
蕭次長家淇:對。
% d/ Z2 F% J1 }! X9 ]8 }8 i/ I! c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2 f. l/ Y8 A& s0 ~
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
# C9 c7 E' U! d$ C* ~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 i5 p- ?9 v" O8 h、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 r$ |$ q& F5 l  U9 {
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w$ f5 [0 i1 U1 I/ ~: z* ]
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
2 |3 Z" s& G" U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 G9 i* M8 ^# U+ M5 b- `  _! u
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1 j% l# Z/ n. ~
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
1 R: E) h% [2 J7 ~: F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3 e. a% z% v6 A  @$ s) @3 W: X
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
# S* K! u$ o9 c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Y& ~# @. Z3 `3 g. {( l
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8 H* \3 }. f2 B6 W4 g5 M+ C
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 s9 d7 v. w' {6 l) _+ b
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 o8 @* U% @9 f- w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
5 P% a$ m- ^1 O8 q* n. D+ {( }話。
5 k( N! d5 H' g5 T/ S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 A  `! b) P+ r$ h8 j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  t% v, _" S6 i7 e6 t
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 \9 F2 _0 S0 `+ d  l7 A2 ~, C! @; r及這個問題。
  f( ?, Z* T' s1 B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 K& v5 Y0 c. k, H; b
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7 N& z9 z. p, |" P# F; k8 _. ]
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
: }, I7 x( J2 M( w" }9 V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 I! `: d$ Z; Q" Z
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
+ ]6 W4 p5 \3 s9 i) j" o,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
0 Y7 C! f1 u  R& U2 M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 h3 ~: w9 d5 B6 {: D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 P3 G0 R) m- ]5 F1 v1 R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 ^1 ]/ S6 M, y,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g$ ~: j$ ]8 Q. N$ D: X6 q4 w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9 A& r" x9 U4 `% o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 Z. L* I, r8 m! M8 l
?所以這個問題
( \) o. Y  ?( G$ ]' D# v4 p/ J.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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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
3 R: ?9 X4 B5 y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
  i- ?& h) |! Q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
+ v7 h3 C+ d' Q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W  g3 u9 R! r% l. j
決議重大事項。
2 d! N; j& Q' P/ h6 C0 n6 B4 r, h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3 B; W7 b. I# j/ K4 W% F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D+ ?6 Z4 M" v4 v0 ^" C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5 O- ^6 _" a0 V) d# O,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g7 T% o7 c% B4 L5 ^  f' ]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1 E) Z6 x3 [9 \. l- Q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 [. E, ]+ c( |8 f6 x?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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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 E$ A, I6 u9 g- H8 x( Z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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