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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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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1 X( f& Q6 T' B( c3 o: p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a  q  N" g  v5 s* N  B
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5 b( L& {5 a  u* h) N0 m* b
主 席 江委員啟臣* k: \$ ?4 `) P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Q9 N' W& w, B; n8 A
報 告 事 項1 ^$ ~$ U! S2 }8 k7 [
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 W7 s. e8 f5 m; H# [-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 d- h+ j8 @' x6 \7 \
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 I, V7 W7 R6 u- Z1 v5 X
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 R5 U: \$ }" V" A- E
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1 @" |  W: [# L: T% c
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
3 a' S! o! S+ H/ X  k
& z7 ]7 G5 l- C. O3 o8 N$ P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9 L. a3 W5 u8 h' ?, B% Y7 P
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
7 X0 H6 O% k1 t2 ?$ f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a* ?. v0 W) Y8 f
152; W$ j* E! @3 E3 x! e0 I
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5 L$ u2 r  L5 j9 T4 ]
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0 |/ z2 S0 q3 |8 g1 q1 V, y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0 h6 U: Y  t7 e
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 n, p* c; k4 J4 a9 c
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m$ H( T( ~0 J: C: G5 h/ o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
; e' S5 A2 x4 X0 B: `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 M1 R8 s% _) h3 c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2 a+ T! f& Y% M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
; x% x* a: G) v9 C" R7 o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Q4 }  z/ V4 I0 B9 S
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 ]) S6 k: A! q4 w2 @. j% I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 P8 C; z1 c5 i3 H: R
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8 X7 O/ W; k+ J. c! p
蕭次長家淇:對。+ p1 q- F. R7 V1 C. s; O  [
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 n# {- x* v* ?
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1 S9 M% q0 k. a  E& H8 H' J7 A
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 S  c9 i6 S( A- o2 H、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
9 N, K- S, B) w# N+ J( j1 L2 E6 o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 j' A1 Y' R- b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
0 l- M: N& H' q# e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
/ E2 n; Q) l& W. y# p4 n6 f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 B5 \4 d/ f' }! Z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0 N) _6 @5 A* N0 {" a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8 V! ~: Z8 l5 `, w$ a, A7 X# h
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
. x$ U+ X% v  j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 M3 }5 [; @. O( h8 I; M3 Q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
+ p' h* K: H' U& v% r; [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  |9 B) ~0 S5 H
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 ]: U3 r( p# G, `6 a9 u4 r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 _& P1 Z6 x/ u
話。
+ F+ G5 E7 @. i2 B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 }1 T% B3 Q" d: P1 a4 w( ~' v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
& k4 B( l4 _+ S& {9 X8 q6 W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2 K, K3 D7 g# T3 W* P. R及這個問題。
0 z2 A% _& h( A9 H, m" R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
0 j4 e. f5 }. `5 P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2 f1 R4 {) R0 H
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
+ L# L1 q2 }: n- @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9 h% E1 c# e* k$ ~: `
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 I; B* y2 i1 w8 ]- \8 c6 {6 ^
,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 {; ]7 ~; Y* K$ |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 n' c& k$ E+ Q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 O+ F' z0 h3 b2 k"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0 c- [. K  X# C* h/ Y*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k: S8 j! [' ^/ `- w2 o; z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2 t4 s' z  F1 Z8 v7 w+ S9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 ~. G& r3 U" u8 n# u+ M: u" S+ t8 r?所以這個問題+ b$ v- a; U5 M2 a: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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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 Y$ G/ _. L$ o$ V6 l& h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
! _6 o6 l! {# H& _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 }; W& o, u' U2 J7 v7 c
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7 i$ X. `$ _- b" t
決議重大事項。( T1 w" j' ?- L2 T8 [5 V+ Z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4 I# ]; f3 N# I3 p  C# g$ e# Z: U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5 g, L1 O2 {) A, [# J* ]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  L, @6 Q& F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 u! e3 y! @  P" n' ?" `3 Z/ S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 O+ e! I; R7 t( h+ k: Z' P" u3 K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1 S+ w' S/ p& z1 K4 o% f  y
?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R% q* ]' q7 Y)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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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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