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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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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0 s. [! H7 J) Y3 @9 e5 Q2 H. V
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b$ |2 Q8 H& ?7 C% a2 U" e3 u
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
  j7 c% N6 U7 \$ c主 席 江委員啟臣
1 X) l3 {( I" o; x9 g4 L8 |3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f; x/ J* V0 ?  g
報 告 事 項1 ]5 ^* I. }0 p; X
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 J$ l/ n+ r, |: \" `. H, X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4 F% X4 J. p- F$ z0 y
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 T4 a. Q$ t' J  [' U- i. @1 A$ v
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 N# v0 ]0 Z; B; F5 {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7 Z8 J6 L2 a- d* w. `) v
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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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2 }) V) H! i0 I9 O! g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
3 y+ }8 [3 C, z6 j. a9 e/ w8 T7 A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 }5 F0 h! z" J,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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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  }) x: s4 \. M% i) i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K6 f0 y+ S) l$ S# m" u4 G* K1 R
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N+ T& D" ]4 }% {
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 S% o8 W  r* S
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
' s# F0 X8 U7 k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 a+ c" F. `. B, g: ^2 P7 J: q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 M- O* O8 v$ q, G  [! k
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7 I, J+ ~- b' f
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 ]& v( s- H2 J4 J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 j9 p8 f! m& R2 c, Z. |1 ~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2 a7 B+ e1 M- Z
賣掉,這樣可不可以?4 T8 B3 d' G- q$ U
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
5 }0 p7 U& I$ Y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 U8 G/ ]* k. l1 P9 g4 t* b  d蕭次長家淇:對。
. `) R9 p3 D4 I* Q1 T6 o$ T1 Y5 z( E( H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 J, Y+ [* [$ Z: V1 [  a
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
& j1 l( E# F+ u+ O' S, D; F8 H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 Y: \4 w  p4 q8 b) f、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6 b# L; U  Z, d* \* R
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1 H4 A5 t4 R5 I+ E/ t
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
! C  Q# |# }! K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 Z+ j9 D6 W8 X
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_' K* f- s, L, h  X, ?# y: V
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3 {" L% R" p; ]/ ^# o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 ~7 t+ g8 q4 m, R0 E
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
2 s" O. E8 p; I1 u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5 O: C8 T( T( V* F: s' y, M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
" O" Z1 o: Z1 ?$ \) n2 D7 S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
+ c2 F. D$ Z# k* K0 s2 r) T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r9 W8 D# t: c$ ^" I
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 h0 d& O# A- B' @
話。
2 T; z  i' o" f% O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 M1 H8 S8 U5 C% u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2 _. w/ |. s( N4 ~! u; p' j: `( y2 R1 T
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I- q. w% c+ i! \( f
及這個問題。
2 z+ n( i8 a+ Z: O3 u' T. {( l" M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4 _; \. F) h* e) {1 b
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y& D& b4 Z5 a7 N1 E& u
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
* [% M% m: x: H% ]- p. ]1 L4 }& S+ Y4 A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P$ H% v$ O0 T. ?3 I8 O( t0 T
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
" l, f( ]6 r# |. ^+ [0 q# b) i,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
$ K7 R1 S" p' P, Y! \;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1 W1 H& C* z# m% K8 C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3 I8 P; {( A+ W9 b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8 Y: d2 a8 S$ ^'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9 M0 w' _5 B1 k6 `/ U' m1 U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3 g' ]1 A" |) F0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0 K8 I3 f% m2 I; q+ b9 l?所以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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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 h& F( ]  h) H/ p) T$ P$ X7 o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 b" e/ h' u' _6 W7 t& l4 r
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7 r) n& q! N+ q5 g1 ?* K. ?
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2 f" B2 d8 M1 N* l! t決議重大事項。* Z  D) S& \& V# R, ?7 F( |" h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0 v. f) x$ _& k- |2 s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v1 F! Y) A* Q7 Y2 B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8 n, I* x( ]* y9 Q" g0 g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3 A! a! k; d) a; j4 I' c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1 D% r# p3 }8 _$ s. p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 u1 {$ ]% _' f8 R# i' w?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x3 j* u5 A- l$ x& ^6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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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 Z. M) C4 n0 H)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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