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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新聞] [轉貼]購屋預約單不平等 北縣:不准再收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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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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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0-12-6 11:24:5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http://www.nownews.com/2010/12/06/91-2670860.htm  R1 F; w" W& D. P

+ v4 E& M# t5 m: T/ I5 K! k5 S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v, e7 b) `% m
/ A" N  [0 l6 Y; z  h; v
民眾看屋欲訂購時,常被要求簽下「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台北縣政府認為「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於法無據,要求台北縣建商和代銷公司不得再收「訂金」,否則可依消保法處6萬到150萬元罰款。
, ~% f7 G+ }; H" B1 M7 [# O, d/ R: p7 o) V6 D3 p2 m) U
在各縣市存在已久的「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是在買方簽下預約單時,要先付「訂金」,在一定期限內再補上「定金」(簽約金),之後再簽房屋買賣契約,如果買方違約,訂金就會被全額沒收。0 B" I0 R5 h. P9 b

. P! k) b9 e7 R# N: y: ]* _$ W但台北縣法制局指出,「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已明訂30天審閱期,及買賣雙方簽約後,買方如果違約,賣方沒收定金不得超過50%;然而實際房屋買賣時,卻是買方要填預約單、付訂金、補定金再簽買賣契約,若買方未補定金或不想買了,訂金就被全部沒收。
: g3 Q2 P. G. u; n  ^: [5 N6 {/ X4 S( @3 ]* S$ I! Y( d5 A: k# K
建商通常依據這張「房屋訂購預約單」,認為買方「給付定金尚未簽約前反悔不買時,所繳之定金以視同違約全部為由,建商得拒絕返還。」、「買方於定金補足後五日內簽約,逾期則視同放棄論,所繳之定金,視同違約,全部沒收,絕無異議。」
! m3 X% \0 e! k6 u/ s+ H1 r4 J5 G, i# ]8 O2 w
然而這種「預約單」是建商自創,且刻意選用「訂金」以避開民法規定的「定金」,而「訂金」俗稱「小定」,在正式簽約時「小定」金額併入「大定」,對買方並不公平,也違反民法規定的「賣方若不履約,應加倍返還原收定金」。
沾醬就是沾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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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0-12-6 11:53:42 |只看該作者
真是太好的消息了,不然真是讓建商和仲介賺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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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6 12:14:53 |只看該作者
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 Q! b( G$ G1 D3 X9 a$ ]5 e4 C; l; s他們還是會有因應的方法...
旅行地圖~2015 北印度(達蘭薩拉 菩提伽耶 瓦拉納西 阿格拉)|2014 馬爾地夫|2013 美國(西雅圖,北極圈,Fairbanks)|2012 奧地利(維也納,Hallstatt) 捷克(Cesky Krumlov,Prague,Brno) 清邁 Pai 鎮江 無錫 南京 揚州 泰州|2011 印尼東爪哇(泗水,日惹,波羅莫) 蘇州 上海 昆山|2010 華欣 曼谷 西藏 成都 吉隆坡 墨爾本 雪梨 凱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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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6 15:16:34 |只看該作者
這下子真不知道仲介跟建商會想出啥方法來~
' j) h, O+ r/ M想當初我們也是先付了訂金~
0 ^4 U( k6 K9 U& S. K) k' @& a結果後來想退也不給退@@  m7 `/ I6 C  \! l. l+ L  U-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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