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33413|回覆: 63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複製鏈接]

80

主題

15

好友

1219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203
在線時間
269 小時
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0-11-26 09:39:0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4 B/ ^* p% }8 i+ N" m' h
$ b( @. K6 E" `( o- q2 q9 P4 V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5 B1 Y' Q8 V! m8 t: b2 J7 f

, h- [( e+ B0 O5 P- S: o( w8 v& ~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h$ R; }: _3 N% O- `  {7 _6 i
9 w* T3 b; p+ W9 g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3 l! T; z) ?+ L/ ~
. W0 Q5 b0 |  z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W$ {1 n. s+ f, i8 j- O8 a9 R
: ^) s+ A0 P9 q" g. g: S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8 }; r: p8 J& D. z5 u

7 |" K$ z' w' e% G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 E' G8 s0 [. T' N
7 A7 Q! {, {9 h6 E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 f, ?6 B( ?) b. S/ C6 a- s& H, n6 T' p! _. M5 a2 i' H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6 W) D. F% J! y! X( ]( k* m0 B! [

% a' L3 b4 ?7 j& C) s( i6 |$ s- }8 O+ h

  ~# S/ W: [# x& ~5 g: h' E* B* j, b5 q

* @8 }  R0 ?7 R7 F9 Q0 i* z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9 B# S* J. b8 h0 H" c, x4 a■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也就是管委會無權制止是否停放機車。
% U! Y& a  o9 }4 d
4 w+ k% i/ s  H8 n( V1 ]4 g■停車位性質若屬「約定專用」 、「共用部分」,如規約有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管理委員會自得制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1 t; v3 ]) c5 b( T9 z

95

主題

103

好友

695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5736
在線時間
1555 小時
沙發
發表於 2010-11-26 09:50:23 |只看該作者
這社區的管委們都是天兵
& s! S6 K: j& t. j1 l ; L" E  H8 @5 e3 z' D  D6 Z
也不先研究一下相關法條就恣意訂定 ‘罰則’..  是山大王嗎
. y; s1 n) _/ o( c( r" l  {* @* e
厚.. 膨脹自己到這般地步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14

主題

3

好友

2046

積分

大學生

Rank: 6Rank: 6

文章
609
在線時間
172 小時
3
發表於 2010-11-26 10:05:48 |只看該作者
那以後小朋友的玩具車也可以停了

28

主題

34

好友

7195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社區
風呂京都
文章
5043
在線時間
2281 小時
4
發表於 2010-11-26 10:08:32 |只看該作者
喔....這個判例會讓很多社區皮皮挫....而且會造成各社區地下停車場的奇觀, 只要車位塞的下去 ( 小型車就ok ), 汽車旁邊都會多一台機車, 旁邊的車子要注意了, 機車在設法鑽進他家的汽車車位的過程中, 你的愛車被刮到A到都是你活該倒霉.+ L7 Z) h5 v8 \1 g. ]7 P2 h

/ s' g' Q% O7 B# d" j) y這麼一來, 很多社區規畫的地下停車場機車位都會乏人問津, 因為要收錢 (雖然收不多), 想想看, 住戶若已有汽車位, 何必再多花錢去租機車位呢? 擠一下就好了不是? 而且平白創造出這麼多機車停車位, 這位法官真是造福社會ㄚ, 交通局應該頒發獎狀給這位法官, 誰會去管地下停車場因此造成的亂象呢? 民眾的荷包比較重要吧.
  p' }% g4 e/ Q! K6 L
1 j0 t, R8 Y2 N; g0 ?/ s! m7 K一整個無言....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9

主題

22

好友

581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477
在線時間
272 小時
5
發表於 2010-11-26 10:15:3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linlinlin 於 2010-11-26 10:20 編輯
1 y4 T* k/ X% q3 L" i
- J9 ~2 f: D% ]$ W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6 u; l- I; c2 @+ H
■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 }: I' |  P' [% l7 H0 t4 N; l) \- j' B; A8 A; |5 D$ w
那麼一個大停車位在不妨礙別人權益.又願繳2部車子停車清潔費之前提下.
' \5 @* |5 b& t6 }7 V也可以同時擠2部小汽車喽
8 p) K5 I* q  X那就可以省不少錢啦

143

主題

237

好友

1萬

積分

校友

Rank: 9Rank: 9Rank: 9

文章
5282
在線時間
2665 小時
6
發表於 2010-11-26 10:18:32 |只看該作者
平面車位可以停摩托車啦
( T& m' j3 _1 O+ N2 l
5 B: r8 R# ~7 E不過機械的,就別了吧
我愛北大,我愛我家~

11

主題

31

好友

1427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768
在線時間
662 小時
7
發表於 2010-11-26 10:28:5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竹瀅 於 2010-11-26 10:29 編輯 / }9 ?* d% E5 \0 S

- J3 @3 g. i. l8 g其實不止放機車可行 放其它雜物 也有相関判決
* O9 x) c7 m" d) ]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u200710081214091 T3 n; R0 |! V/ i# F
清雜物 警衛執行管委會決議被告, t) k! M: |2 D
記者:劉邠如      攝影:鄭勝為     台北     報導        7 |! _! s# V, e4 Y" {( N4 X
台北縣新莊一名社區住戶,因為在自己的停車位堆放雜物,由於太過凌亂而且有易燃物,所以大樓管委會做出決議,請警衛執行清理,但是這名住戶不滿自己東西被丟,一狀告上法庭,最後檢察官認為,管委會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因此連警衛也都被起訴。2 a9 X/ {3 x: W& q1 k% m; W
總幹事廖振盟:「不合理啦,也沒有道理啦!」
5 \! ?4 Y) d; Y, X2 \0 [+ n警衛先生滿肚子委屈,因為他只是執行大樓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將地下室停車場的雜物搬上垃圾車,沒想到卻被當成小偷還要求償15萬。
0 o4 m; b7 u4 I& {0 |TVBS記者劉邠如:「來到這間大樓的停車場,走到這裡一看,就像是私人倉庫一樣,堆滿了大大小小的雜物。」
( k) Y0 j" @. J$ V- ?1 I! Z# O5 J就連消防栓都已經被埋在雜物堆裡快要看不見,更不要說如果發生火警,還得先將擋在消防栓前的木條、寶特瓶、除草藥劑給搬開,正因為考量到安全因素,大樓管委會做出決議,住戶蔡先生以偷竊的罪名,一狀告上法院。蔡姓住戶:「我是放在我停車位的旁邊,而且我那是有價值的東西,窗簾、布匹,20匹布、1匹紗,他(總幹事)不要假藉這個管理委員會的名義,把有價值的東西拿走。」
9 J. P9 k9 ?" K7 `$ N2 b  ?# `0 S向行使大樓交辦任務的警衛求償15萬,檢察官最後以毀損罪起訴,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卻牴觸法律,警衛先生也只能大嘆,自己實在很倒楣!
太誇張了啦.....實在不知道要說什麼

65

主題

43

好友

5450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110
在線時間
476 小時
8
發表於 2010-11-26 10:31:04 |只看該作者
我看我們社區,也有二格停車格停三台的啊  w, p& L% w' y6 `8 J# Q
也不見管委會&保全有任何反應

28

主題

34

好友

7195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社區
風呂京都
文章
5043
在線時間
2281 小時
9
發表於 2010-11-26 10:35:5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麥克 於 2010-11-26 10:37 編輯 9 V. z7 C% j$ r% n

! |$ ]: w/ E& t) T, I# n專用的部份, 內政部的法條內有提到,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也就是要簽住戶公約啦....7 D. X. H% `; \# @. A$ f8 \
8 e! e, F9 Z2 c1 }
這個案例應該是該住戶沒有簽住戶公約吧? 管委會提不出住戶簽的合約, 又自定罰則罰款, 才會敗訴, 通常也只有第一任屋主會簽, 第二, 第三任屋主漏簽或拒簽的比比皆是....公寓大樓管理條例法規本身就是個漏洞百出的法源.
" G$ g7 X( j$ _3 ^2 Q9 b, o4 s1 ^5 j$ I( Q4 V
這種停車問題很多社區都有, 大部份的管委會最多也只能貼警告單, 公告照片與住戶戶號, 虛張聲勢一下.....只要這位住戶臉皮夠厚, 打定主意不與鄰居往來, 管委會也拿你沒輒...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2

主題

28

好友

824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社區
麗寶世紀館
文章
493
在線時間
472 小時
10
發表於 2010-11-26 10:36:1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linlinlin 的文章
; ]0 ]' L1 _  \+ Q8 q- E7 }' F" k
停車位屬"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共用部分",還有一些爭議的。一般而言,所有社區大樓的地下停車位的土地部分,應該是共同持分的,包括我們自已居住的房子所屬的土地也是。但是,在建物所有權狀上登記的方式就不一樣。像法令尚未修正以前,停車位的面積是可以附屬登記在建物權狀上的,這部分的話,應該屬"專有部分"比較沒有爭議;但是,目前登記的方式,只有車位號碼並未有面積,在這部分的爭議就很大,有的人解讀成只有車位的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這樣就比較偏向"約定專有部分",也就是說,你買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故仍需受社區內相關管理辦法的約束。另有人也解釋說,只要在建物"所有權狀"上登記的,就是擁有所有權,屬"專有部分"而不是約定專有,所以這法官本人推估屬這類解釋的。不管如何,這告訴我們在社區管理的所訂定的罰則要很有依據,例如明顯違法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刑法等)或者是相關行政規定的,應該先勸阻,不聽後再請公部門處理,再不聽就依規罰款,這樣的作法比較沒有問題哦。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