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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閒聊] 委員會的 "連任" 限制,你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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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3-9-9 10:38:16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如果你以為社區規約的委員任期,明訂僅可連任一次,那你就錯了。, [  k- a6 X, S" z& f/ r- V
營建署說,非主委、監委、財委,連選得連任。大型社區,你清楚多少?
+ o/ i" T' j! k" w# B( Z8 V- O/ |
$ H* T# z2 r. y$ c; H最近被社區委員的連任限制搞得挺煩,主要就是管理委員連選連任的規定。4 H: _6 m9 R/ c
營建署聲明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就是說,即使規約明訂連選得連任一次,照樣無效。3 V2 P$ h; u* j6 G5 V
營建署的解釋函文顯然對大型社區產生了法律漏洞,導致不合時宜的法令。; @, A$ r. y' I( Q" X$ M( f

2 A+ y2 |7 ^' X) W8 v; Y社區內有17席委員,倘若有1/3的委員,即 6 位委員為同一夥 (別以為這很困難,通常兩、三票就能擔任),7 t' r# a3 ~* M1 S# U
依法輪流擔任法令規範三個連選得連任一次的委員,其實整個委員會就被把持了。2 b# a$ f* E( k& T) m( F
加上劣幣逐良幣,可能導致什麼結果呢?
) r9 {; R: }+ _. l) i6 c! n, h' y: ~& d7 n; e
1. 依委員會動支權限,合法的讓廠商進駐,合法的讓廠商施工,合法的讓廠商請款。
4 a, v, n2 s; c8 H0 B+ v! ?2. 倘若委員會超過動支權限,拆成多筆款項,照樣可在委員會通過,進行施工。
9 Q+ E. r2 }- Q# ]! X5 w2 c( o3. 不服從多數群體,就相當於沒有發言權,逐漸有服務意願的委員熱忱就沒了。
# g1 D' j  N: L0 D. \* @; S6 a, D, F' \/ o. `; Z! g# O0 c! x# h
其實這問題挺嚴重,尤其在大型社區數目眾多的北大社區內。
* t# f& O9 s& V8 ?所以當要進住大型社區,請先瞭解社區委員會的健康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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