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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 空污再起 北大特區有何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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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1 08:10:24 |只看該作者
寶kakaMa 發表於 2017-1-10 16:16
以前晚上8,9點才會聞到,
現在越來越離譜了,今天下午15:40就已經聞到臭味,
飄到北大高中附近 ...

這真是太令人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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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26 09:20
昨晚9點多在大義路公園又聞到一股惡臭....     
最近頻率增加了, 尤其都在下半夜時段....      

真是太可惡 無法無天 無良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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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1 08:47:3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1-11 08:55 編輯

http://e-info.org.tw/node/111097
環境資訊中心
摘錄
摘錄自2015年10月28日自由時報彰化報導
彰化河川命運多舛,偷排廢水污染不斷!27日上午一名住在北斗鎮的民眾發現當地的清水溪遭污染,整條溪流變成豬肝色,猶如「血流成河」景象,立刻拍照存證並加以舉發,但到了下午溪流又恢復原狀,環保局初步判斷,可能為染整理業者所排放的廢水導致污染,已針對上游染整業加強巡查採樣,希望能找出害群之馬。
當地的陳姓農民表示,此一河道偶而會出現「不同」顏色的情況,但是27日最誇張,不肖業者利用河水排放廢水,實在很缺德,而用這種水來灌溉所生產的稻米,還有誰敢吃?當地民眾指出,清水溪遭排放污水不是第一次,不肖業者時常會利用夜間或下雨天時,神不知、鬼不覺」的偷偷排放廢水,27日因下游的攔水閘門關閉,使得污水無法宣洩,才讓整起事件得以曝光。

針對清水溪再度遭污染一事,縣環保局局長江培根指出,民眾所陳情地點應屬北斗田中交界之「大新排水」,27日中午派員前往稽查時,發現河水的顏色已恢復正常,並無染紅情形,初步判斷可能為染整廢水,環保局已針對上游的田中工業區染整業加強巡查採樣,將以溯源清查污染源的方式,在找到證據之後再依法處理。

桃園旭鴻染整汙染環保局勒令停工
摘錄自2015年6月27日聯合報報導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27日下午發布消息,指出26日查獲大園區1家染整公司未經許可偷排廢水,現場採樣初步測試化學需氧量,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汙染工廠旁的雙溪口溪,因情節嚴重,依違反水汙染防治法規定勒令停工,至少重罰60萬元。

環保局稽查人員並在雨水道加裝監測「電子腳鐐」,業者未取得許可前不得貯留或排放廢水。業者雖然喊冤,強調已經設法改善,但環保局未採信,仍依情節重大勒令停工。

環保局表示,該染整公司設廠在大園工業區內,製程廢水原本納管至大園工業區汙水處理廠,但因納管水質不佳,過去1年內超出納管要求標準高達17次,嚴重影響汙水處理廠效能,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今年4月30日強制斷管,禁止該公司廢水納入汙水下水道系統,但旭鴻公司卻仍全量生產,未取得排放許可證,直接將未經處理的製程廢水排入雙溪口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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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1 08:58:59 |只看該作者
http://e-info.org.tw/node/103131

環境資訊中心
摘錄自2014年10月31日中央社桃園報導
桃園縣龜山鄉兩家染整廠涉嫌排放污水與廢氣,遭桃園縣政府環保局開罰,並勒令停工。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指出,近期接獲多起光華坑溪遭污染檢舉,經專案小組密集蒐證分析,鎖定上游兩家可疑地下工廠,稽查人員並在廢水放流口附近埋伏駐守,發現染整廠排出紫色廢水。

環保局指出,不肖廠商所排放的廢水中,在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都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認定違規情節重大,重罰新台幣20萬元,並祭出停工處分。

稽查發現,其中一家染整廠在今年8月初,就曾被查獲未經許可貯存廢水,工廠卻變本加厲,直接偷排廢水,嚴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另一家則是缺少工廠登記的違章工廠,也因未經許可擅自貯留製程廢水,依法告發,並勒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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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info.org.tw/node/102432

環境資訊中心
摘錄自2014年9月29日自由時報桃園報導

月內曾二次被縣府環保局查獲偷排廢氣的桃園市騰翔染整廠,前晚再度被檢舉排出刺鼻化學氣體,環保局派員稽查當場查獲,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開罰,由於廠方一個月內被查獲三次,違規情節重大,環保局隨即祭出停工處分;騰翔公司昨天(28日)電話未通,無法得知回應。

環保局指出,騰翔染整廠位於經國工業區,領有縣府核發的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廠方在染整製程中,需使用大量的冰醋酸,會產生廢水,若廢水未依規定收集處理,就會散發刺鼻酸臭廢氣,但廠方屢次未依規定收集廢氣,任由廢氣飄散廠外,影響空氣品質,更造成附近經國國中學生與住戶頭暈噁心,早就被列為重點稽查對象。

環保局說,騰翔一個月內就因空氣污染等違規被查獲三次,卻不改善,還以遷廠等藉口拖延改善,態度堪稱惡劣,因此祭出停工處分,以避免廠方持續污染危害周邊住戶健康,未來若要申請復工,需向縣府檢具試俥計畫、符合排放標準證明等文件,經評鑑合格後,才能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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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1 09:05:14 |只看該作者
http://e-info.org.tw/node/99492

環境資訊中心
摘錄自2014年5月21日中央社桃園報導
桃園縣連續幾天大雨,卻有不肖染整廠21日趁著大雨排放高溫廢水,被桃園縣環保局人員查獲,遭裁定停工。
環保局接獲民眾報案後,在30分鐘內趕赴現場,稽查發現這家公司廠房後方排出乳白色廢水,經採樣檢測水溫高達攝氏51.8度,不符合放流水標準,隨即進廠稽查。稽查人員發現工廠內設有染布機,染布廢水經由廠內水溝導入廢水池,直接將廢水排入廠外灌溉溝渠,最後流入埔心溪。
由於這家業者曾有排放廢水紀錄,立刻遭環保局裁定勒令停工,稽查人員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告發,最高可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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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1-11 09:13 編輯

https://zh-tw.facebook.com/notes ... A1/490766330992861/
罰不怕還是抓不到?台灣環境污染的解決之道在哪裡
2013年7月12日 1:31
楊士範、邱怡婷整理分析
昨日(11日)觀音坑溪被檢舉,疑似上游染廠非法排放廢水,導致下游河水成現一片鮮紅色,嚴重破壞生態。新北市環保局派員表示,初步鎖定上游一染整工廠涉有重嫌,但卻因沒有確切證據而無法處分,只得繼續監測。
觀音坑溪發源於觀音山,位在台北縣五股鄉,全長只有6.2公里。觀音山下游的居民飽受觀音坑溪廢水汙染之苦,須忍受河水帶來的惡臭,「我們這邊的人,幾乎每個人呼吸系統都有問題,空氣是酸的。」觀音坑溪下游居民如此表示。
早在1997年,廢水汙染的問題即已存在,上游廠商藉著地理位置與夜色掩護,排放汙染廢水。該村已在村民大會中討論過這個問題,甚至連署向縣政府陳情,拉白布條、圍廠抗議、找媒體報導,但都沒有結果,工廠違法排放廢水的問題始終沒改善。更詭異的是只要民眾一檢舉,工廠就立即不排放廢水,讓人懷疑是否是內神通外鬼。
依照《水汙染防制法》第41條規定,查獲違法行為將依法告發處分,違者可處六萬至六十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可以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甚至可令其停工或停業。但根據報導,環保署自2009年至2012年年底,因違反環境污染而開出的裁罰單逾7億元,4年來繳交不到2成。處罰成效如此不彰,無怪乎廢水污染仍舊存在。
此外,市議員張晉婷表示「五股區很多溪遭汙染,登林路上的龔鉤坑溪就常被汙染有時藍色、有時紅色;這要歸咎市府沒有重罰。」
成效不彰另一原因則可能是廠商認為繳罰款與偷偷排放廢水的成本比設置汙水處理設備低很多。以中國為例,很多企業寧可繳納罰款也不重視環保措施,最後祭出了可能處以刑罰希望遏止汙染現象。
日前桃園縣遠東精密化學公司就被民眾檢舉,利用晚間離峰時間,偷排未經處理酸性廢水,時間長達7年以上,造成桃園縣大園海濱海水呈現紅色,雖以被環保局勒令停工但仍繼續偷排,行徑惡劣,檢調介入調查後收押廠長,董事長則30萬交保。
從1997年廢水污染被當地村民提出討論,而直到了2012年,觀音坑溪下游的廢水汙染仍被列為9大水汙染區,昨天又見到紅水流入河川,廢水汙染情況依舊,到底是處罰不夠重還是環保單位抓不到,應該有很多可討論的地方。
工廠排廢水 五股觀音坑溪成「紅河」
【看守台灣】廢水監測全紀錄染整廠偷排廢水 新北罰20萬
疑染整廠排汙 觀音坑溪「滿江紅」
專家:中國環保加帶刑責舉措恐面臨挑戰
工廠排廢水 五股觀音坑溪成「紅河」
水污染防治法
台環境污染罰款逾7億收不到2成
優良化工廠排廢水 停工繼續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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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1-11 09:18 編輯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02989
檢舉食品廠排廢水 前員工窩裡反獲300萬
高市水污獎勵金 史上最高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市府今年四月根據檢舉,查獲一家食品工廠私設暗管,偷排廢水到後勁溪,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昨依法裁處五百多萬元,並勒令停工。已離職的檢舉員工依高市水污法窩裡反條款,可獲得三百多萬元檢舉獎金,相當於該名員工十二年的薪水,也是環保史上最高的水污獎勵金。
高市府接獲工廠離職員工檢舉,查獲一家食品工廠私設暗管,用鐵皮覆蓋水管,並以馬達抽取廢水排放水溝,裁罰五百多萬元,勒令停工。 (記者陳文嬋翻攝)
高市府接獲工廠離職員工檢舉,查獲一家食品工廠私設暗管,用鐵皮覆蓋水管,並以馬達抽取廢水排放水溝,裁罰五百多萬元,勒令停工。 (記者陳文嬋翻攝)
高市去年底公告實施「高雄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增設「窩裡反條款」,納入離職及現任員工檢舉,經環保局查證屬實,最高可獲得六成獎勵金;一般民眾檢舉則可獲得兩成獎勵金。
鐵皮遮水管 三更半夜偷排
市府今年四月接獲檢舉,查獲一家食品工廠私設暗管,偷排廢水到水溝,沒想到業者不知檢討,隔天改以抽水馬達將廢水直接抽到水溝,廢水均流到後勁溪,造成環境污染,認定違規情節重大。
更可惡的是,業者為躲避查緝,以鐵皮遮蔽水管,趁深夜及凌晨之際,附近工廠均下班,趁機偷排到水溝,四周水溝不但加蓋,還以防治登革熱加網,外觀難以發現偷排。
此外,業者有污水處理設備,卻為了節省每年百萬元的電費及處理費,將兩個製程產生的廢水,包括麵粉攪拌後的粉漿水及煮食麵團的澱粉水,一起排入水溝,每天偷排一百多噸廢水。經檢測,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均不合格。
有污水處理設備 省錢沒用
據了解,這名離職員工具有專業的環保素養和判斷力,基於良心向老闆反映,卻遲遲未獲得改善,才會向市府檢舉,希望企業負起該有的社會責任。他表示原先並不知有檢舉獎金,事後獲知有三百多萬獎金,又驚又喜。
環保署為獎勵民眾愛護環境舉發污染源,訂有獎勵要點,獎勵金從一萬至一百萬元,曾核發高市最高檢舉獎勵金為廿萬元。此案是高雄市府自行發出第一件水污法的獎勵金。違法業者應於一年內繳清罰款,市府收到罰款後,就會核發三百多萬元檢舉獎勵金給該名離職員工。
新北市、桃園市也都制訂了水污窩裡反條款,員工提出檢舉,可領取一半的檢舉獎金,最高可達一千萬元,但尚無人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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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1-11 09:27 編輯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ew/20150922/697111/

檢舉水污染 窩裡反最高拿千萬

2015年09月22日19:51
新北市環保局為遏止污染河川行為,並提高民眾檢舉意願,今天在市政會議通過「新北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未來將視污染情節嚴重程度,最高可提撥20%作為檢舉獎金,若現職或離職員工「窩裡反」檢舉,最高可獲得實收罰鍰的50%,若以最高獎金2千萬元,最高可獲得1千萬元。
環保局表示,污染行為不僅會破壞生活環境,甚至要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新北市為針對針對不肖業者污染,從嚴從重處分,情節重大者不但重罰,合法工廠將勒令停工,並廢止其相關許可證。
環保局指出,水污染稍縱即逝,稽查具有時效性,「新北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希望鼓勵民眾發現污染時,立即通報環保局,新辦法預定在11月實施,呼籲民眾共同維護環境,讓污染無所遁形。(突發中心陳威叡/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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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 ... 20000005000-1041014
法規名稱: 新北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罰鍰金額:指本局對違反本法義務者,依本法所裁罰之金額。但不包括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二規定所追繳之利益。
二、檢舉人:指發現違反本法事實並向本局提出檢舉之自然人、法人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第四條
檢舉人發現違反本法事實並向本局提出檢舉時,應儘速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方式,檢附下列資料:
一、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違反本法事實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污染源排放之位置敘述及發生時間。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不予受理;其得補正者,得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以言詞檢舉者,由本局作成紀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本局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並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第五條
本局依檢舉人提供之相關事證,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其實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提充獎勵金獎勵之。
前項獎勵金,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發給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發給之:
一、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放流水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排放廢(污)水之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五倍以上。但氫離子濃度指數、大腸桿菌群及水溫,不在此限。
  (二)排放廢(污)水之氫離子濃度指數小於二或大於十一。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其獎勵金得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二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一、依預算審查結果按比例調整。
二、經本局確認有特殊情形或重大事蹟。
第六條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
一、以虛偽姓名檢舉。
二、以言詞檢舉後,拒絕於紀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電話檢舉後,拒絕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或拒絕於紀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違反本法事實而舉發。
四、檢舉之違反本法事實已為本局或相關機關查獲。
五、就同一違反本法事實,已依其他規定領取獎勵金。
第七條
獎勵金之分配方式如下:
一、同一違反本法事實,由最先檢舉者領取獎勵金;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違反本法事實,獎勵金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二、同一違反本法事實未改善而遭多次處罰者,其獎勵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第八條
第五條第一項之罰鍰處分,非因檢舉不實而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者,已發給之獎勵金不予追回。
第九條
對於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或檢舉書、筆錄等其他檢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及以密件保存,除依法律規定外,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第十條
本局對於檢舉人之人身安全,應提供必要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而受有威脅、恐嚇或有其他人身安全危害之虞者,本局應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罰鍰以分期方式繳納,而累計實收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本局得以其實收罰鍰金額比例核發獎勵金。
第十二條
獎勵金應自本局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領取,逾期未領取,視為放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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