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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以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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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信房仲可貸80% 低收夫妻40萬遭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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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23 11:51:57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6-9-23 09:02
貸款成數不足的問題 房仲跟代銷要負責搞定
不然就是故意跟賣家串通坑殺買家訂金

兩造說法不一
這事情當然是不單純阿

對比之下
仲介的說明反而清楚些
原來買家的說法顯得漏洞百出

但是不看仲介的說法
一般人看到新聞報導多半會相信記者專業
那知道現在的記者連查證都懶得做
我們每天看得新聞還有可信度嗎?

發哥你還是願意相信記者跟買家的說法嗎?

就算自備款2成也不只40萬阿
這買家數學是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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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23 13:00:18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podzol 發表於 2016-9-23 11:51
兩造說法不一
這事情當然是不單純阿


你縮骨功練的真好,
伸縮自如
結論已經被你定在那邊,動彈不得?
如何能夠再改變?
誰知道你等一下又不會縮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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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23 13:12:25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6-9-23 13:00
你縮骨功練的真好,
伸縮自如
結論已經被你定在那邊,動彈不得?

什麼東西伸縮自如 要講清楚阿~

如果不是貓大找到官方聲明
大家還是跟PTT鄉民一樣被報導誤帶風向
雖然官方聲明也不見得百分之百正確
但至少買家有幾項疑點是可以確認的
你要力挺買家 就勇敢大聲說出來
愛北大包容各種聲音
沒有什麼絕對的對或錯
經此事件正好提醒仲介要慎選買家
確認買家經濟能力足以負擔
才不致買賣沒做成又賠了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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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 1 媒體這次報導你認為他在誤導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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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23 15:40:5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9-23 16:44 編輯
podzol 發表於 2016-9-23 13:12
什麼東西伸縮自如 要講清楚阿~

如果不是貓大找到官方聲明


貓王樓主在『官方說法』 誤信房仲可貸80% 低收夫妻40萬遭沒收中
一樓開示,

開示內容為:
人哦,總喜歡看到黑影就開槍..
講這麼多我想當初在那邊練蕭崴的一堆垃圾
也不會出來道歉拉~~

看看貓王和P大是怎樣看到黑影就開槍的?

貓王在2樓的回應:
挑個好房仲很重要,但是完全沒多去評估自己能力也是沒什麼好說的
不過看新聞這對夫妻應該沒受過什麼教育,容易被牽著鼻子走
又遇到沒有明確告知其重要性的業務
,真的是天生絕配

P大在8樓的回應:

貸款成數不足的問題 房仲跟代銷要負責搞定
不然就是故意跟賣家串通坑殺買家訂金

假如這兩位認為那官方的說明是正確的?那看到黑影就開槍的這貓王和P大,
是不是應該出來道歉示範一下?


至於P大說
你要力挺買家 就勇敢大聲說出來

這是很奇怪的問話?

力挺誰難道要P大來指示?

依照消基會的文所謂仲介義務,P大,難道你無須審視所謂官方的說明,是否做好下列仲介應盡的義務?P大你應該按下列步驟逐步替他說明啊!

一般俗稱「房屋仲介」的法律關係,這個用語乍看之下,好像是只有一個法律關係,惟在進一步探究之後,才會瞭解所謂的「房屋仲介」,其完整內容實際上應包括接受屋主的「房屋委託銷售」、代表買方進行的「斡旋議價」、仲介成功後的「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等三個階段

仲介對委售房屋的查證義務
行情的查證義務
不動產現況的查證義務(屋況說明書)
其他必要的查證義務
仲介對買方的告知說明義務
提供屋況說明書的義務
提供檢測資料的義務
仲介的斡旋義務
提供要約書或斡旋金供買主選擇義務
與屋主及買主進行斡旋議價義務
仲介斡旋成功
協助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
得對買賣雙方收取仲介費用
協助處理房屋買賣爭議的義務
仲介斡旋失敗
對屋主:在委託銷售契約到期前繼續提供服務,在未成功前不得收取仲介費用
對買主:如有斡旋金者,應退還斡旋金,並不得對買方收取仲介費用。

P大

你以為誰被報導誤帶風向?媒體這次報導你認為他在誤導嗎?
那官方為什麼不在這家媒體澄清平衡報導,難道不知解鈴人還是繫鈴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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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23 15:53:42 |只看該作者
貸款成數不足的問題 房仲跟代銷要負責搞定
不然就是故意跟賣家串通坑殺買家訂金


地政士不是有告知買方貸款成數不足須以現金補足
買方回應有其他房子可以增貸

我說的坑殺買家訂金是在故意設局未告知買方貸款問題的情況下
若仲介有明確告知買方此問題 當然就沒有坑殺買家的問題存在

發哥仍然認為買家是辛苦的老實人 還是故意拖延的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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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 1 替官方說明,就要說的好說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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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9-23 16:10 編輯
podzol 發表於 2016-9-23 15:53
地政士不是有告知買方貸款成數不足須以現金補足
買方回應有其他房子可以增貸


P大你應該按消基會說明步驟逐步替仲介說明,

還要依照貓王指示先道歉再說,因為你同意貓王說的話?看到黑影就開槍?

明知道契約金不足40萬,契約可不可以成立?仲介義務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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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23 16:45:38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6-9-23 15:59
P大你應該按消基會說明步驟逐步替仲介說明,

還要依照貓王指示先道歉再說,因為你同意貓王說的話?看到 ...

發哥不要再幫我找工作了
一下子要當高公局發言人
一下子要當消保官處理仲介糾紛
我也不認為官方說明百分之百沒有問題
但是跟買方的說法比起來
可信度稍微好一點
兩造說法本來就是挑對自己有利的方面去說明
要相信誰的話就只能靠自己判斷了

仲介的流程義務服務什麼的 還是讓版上專業的仲介版友回答吧
小弟不像發哥才高學廣處處是專家 不懂的地方還是要虛心求教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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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 1 為什麼有時候又客氣的過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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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23 17:16:53 |只看該作者
當事人 媒體 閱聽大眾
這三者之間的資訊是不對稱的

隨著資訊揭露比例越來越高, 閱聽大眾才能與當事人慢慢達到接近程度的資訊量

所以, 隨著資訊揭露的比例, 修正自身的認知與判斷, 是作為一個社會成員必須有的基本能力...
剛好, 個人認為這也應該是常識... 抱歉, 又離題了... 打我吧 XD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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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23 17:27:36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yljimmy 發表於 2016-9-23 17:16
當事人 媒體 閱聽大眾
這三者之間的資訊是不對稱的


從你獲得的資訊,能否告訴我,買主犯了什麼不可原諒的錯誤,三十五萬元全部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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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6-9-23 17:27
從你獲得的資訊,能否告訴我,買主犯了什麼不可原諒的錯誤,三十五萬元全部沒入?

...

合約精神,懂?

依法執政,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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